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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阅卷权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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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文科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37-46,共10页
在奉行当事人主义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刑事诉讼体系下,被告人才是阅卷权的主体,而且被告人应当有权自行行使阅卷权。在具体案件中,仅靠辩护律师并不能起到最好的辩护效果,需要被告人予以配合,而被告人配合的前提是能够亲自阅卷。辩护制... 在奉行当事人主义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刑事诉讼体系下,被告人才是阅卷权的主体,而且被告人应当有权自行行使阅卷权。在具体案件中,仅靠辩护律师并不能起到最好的辩护效果,需要被告人予以配合,而被告人配合的前提是能够亲自阅卷。辩护制度要基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建立,而非国家与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基于特殊信赖,赋予辩护律师较之被告人与其他辩护人更大的阅卷权,并非源自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被告人在案卷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即应享有阅卷权,但这也只是一个保守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告人 阅卷权 辩护律师 特殊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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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成文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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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昊 《清华法学》 CSSCI 2010年第2期76-83,共8页
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上是一个通过学说和判例逐渐确立和完善起来的制度。自创设以来其在德国民法上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在修正后的德国债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已被明确规定为第311条第2款。不过德国新债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一种... 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上是一个通过学说和判例逐渐确立和完善起来的制度。自创设以来其在德国民法上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在修正后的德国债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已被明确规定为第311条第2款。不过德国新债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一种对过去已被接受的判例和通说的总结,并没有根本性的创新。而且德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保护缔约外的第三人存在分歧。与德国新债法的规定相比,我国《合同法》在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的设计上更为具体,并且未扩张至第三人,但也需要经由司法和学理解释得到阐明和发展,德国的经验对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 事务管理人责任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 特殊信赖 纯粹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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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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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功耘 陈鑫淼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2期214-226,共13页
在司法实践中,证券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差异,亟待完善。要厘清证券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民事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证券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在明确两者之间基于信赖构建起特殊信赖关系之后,... 在司法实践中,证券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差异,亟待完善。要厘清证券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民事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证券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在明确两者之间基于信赖构建起特殊信赖关系之后,应进一步分析证券中介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当的民事责任。从披露信息是否有效、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信赖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否证成、证券中介机构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标准等角度,重构证券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让证券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上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繁荣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中介机构 特殊信赖关系 比例连带责任 责任标准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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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的另一面向:辩护律师通信权的完善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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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硕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09-115,共7页
会见权和通信权同属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后者是前者的另一种表现形式。通信权是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刑事诉讼中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但是,我国以监控为原则的模式、以低层级的法律文件对通信权进行限制的方式以及... 会见权和通信权同属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后者是前者的另一种表现形式。通信权是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刑事诉讼中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但是,我国以监控为原则的模式、以低层级的法律文件对通信权进行限制的方式以及通信形式的单一,不符合现代国家对辩护律师和被羁押人特殊信赖利益保护的理念,更违反了基本权限制的法律保留原则。基于辩护律师通信权的现实价值,应当首先从狭义的法律层面对通信权予以完善,即确立不受监控的原则,明确通信方式和限制的法定条件;要求看守所及时为在押人员通信提供便利,通过对律师身份查验等解决邮递问题;并完善辩护律师通信权的救济机制,以确保实践中辩护律师可以平等使用通信权和会见权与被羁押人进行交流,实现有效辩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见权 通信权 通信秘密 辩护律师 特殊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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