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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性适应:藏族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的解释向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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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春斌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6期135-140,161,共7页
藏族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其深刻和复杂的动因,单纯地通过对法律形式理性的片面认知,容易污名化这种在藏区农牧区非常适应的本土化的婚姻习惯,导致不必要的冲突和对立。藏族作为中华民族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其特殊婚姻形态法律... 藏族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其深刻和复杂的动因,单纯地通过对法律形式理性的片面认知,容易污名化这种在藏区农牧区非常适应的本土化的婚姻习惯,导致不必要的冲突和对立。藏族作为中华民族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其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是适应青藏高原特殊地理环境的生存策略和选择,是一种本土性适应。将藏族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定性为"落后说"、"野蛮说"、"残余说"是受时代局限的产物,在性质上定性为"本土适应论"更为适宜。这对于我国建立稳定、和谐、有序的民族关系,缓解民族冲突大有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藏族婚姻法律文化 藏族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 少数民族婚姻法律文化 本土适应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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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婚姻”法律问题初探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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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静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青年工作论坛)》 2003年第5期102-103,共2页
传统“婚姻”概念是指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越来越多特殊的婚姻问题得以涌现 ,如变性人、同性间的关系等 ,对此是否能称之为“婚姻” ,我国无明文规定 ,各国对此观点也不尽相同。笔者统称这些有别于传... 传统“婚姻”概念是指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越来越多特殊的婚姻问题得以涌现 ,如变性人、同性间的关系等 ,对此是否能称之为“婚姻” ,我国无明文规定 ,各国对此观点也不尽相同。笔者统称这些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婚姻为“特殊婚姻” ,仅作法律意义上的前瞻性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婚姻 婚姻家庭关系 立法 同性婚姻 变性者婚姻 单体婚姻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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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节烈妇女的特殊婚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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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传满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 2009年第1期49-53,共5页
中国传统社会的结婚制度,以聘娶为主要形式。由于受到明清普遍的婚姻习俗和徽州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的影响,明清徽州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婚姻形式。明清徽州节烈妇女的特殊婚姻形式主要有童养婚、招赘婚、买卖婚、媵妾婚、抢逼婚、冲喜、奉... 中国传统社会的结婚制度,以聘娶为主要形式。由于受到明清普遍的婚姻习俗和徽州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的影响,明清徽州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婚姻形式。明清徽州节烈妇女的特殊婚姻形式主要有童养婚、招赘婚、买卖婚、媵妾婚、抢逼婚、冲喜、奉夫木主成婚等。其特殊婚姻生活表现为守活寡、无性夫妻生活以及守贞岁月中性的苦闷与压抑等。明清徽州节烈妇女长期处于孤独苦闷的生活环境中,其生理和心理受到极大的压抑和扭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徽州 节烈妇女 特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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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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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桂凤 《科技信息》 2009年第27期I0388-I0388,共1页
近年来因为变性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道德风险也日益增多,引发了一些法律和道德问题,冲击了我们主流社会传统文化和价值取向。理性、宽容、务实、平等地对待变性人,创造一种真正的宽容、相互理解和尊重多元化社会的价值观,在法治的架构内,... 近年来因为变性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道德风险也日益增多,引发了一些法律和道德问题,冲击了我们主流社会传统文化和价值取向。理性、宽容、务实、平等地对待变性人,创造一种真正的宽容、相互理解和尊重多元化社会的价值观,在法治的架构内,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当中的各项权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变性人 特殊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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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族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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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黎 《丝绸之路》 1999年第4期41-41,共1页
哈萨克族主要居住在新疆天山以北的广大地区。他们至今大多数仍从事畜牧业,过着半游牧半定居的生活,因而代代相袭地保留了一些古老游牧民族的习俗。艰辛而动荡的游牧生活,一年四季劳作不辍。冬夏转场,接羔育幼,剪毛抓绒,祛虫药浴... 哈萨克族主要居住在新疆天山以北的广大地区。他们至今大多数仍从事畜牧业,过着半游牧半定居的生活,因而代代相袭地保留了一些古老游牧民族的习俗。艰辛而动荡的游牧生活,一年四季劳作不辍。冬夏转场,接羔育幼,剪毛抓绒,祛虫药浴,打草蓄青,分配种群,只有到了七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哈萨克族 哈萨克人 冬不拉 家族成员 行屈膝礼 特殊婚姻 婚姻形态 涉水而过 民间歌手 游牧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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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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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姬新江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94-95,共2页
(一)现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适用条件 1.一方须是现役军人.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士兵以及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民武装部的成员,是军婚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下列人员... (一)现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适用条件 1.一方须是现役军人.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士兵以及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民武装部的成员,是军婚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下列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不适用军婚的法律规定:(1)在军事单位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2)退役军人;(3)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4)正在被劳动教养或者服刑的军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役军人 婚姻特殊保护 法律适用 中国 军婚 离婚 事实婚姻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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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母亲的夺子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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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刚 韦林汕 《民主与法制》 2021年第21期53-55,共3页
临终前的特殊婚姻,一个男人与两任妻子恩怨纠葛,引出一场生母与继母的抚养权官司。审理背后,是一个托付与责任的故事。
关键词 抚养权 特殊婚姻 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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