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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破产重整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反思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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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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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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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争议解决》
2023年第2期678-68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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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征管应当充分考虑到重整制度的特性,并以此为前提协调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的适用。面对当下制度衔接的空白、模糊乃至冲突的局面,有必要对国家征税权力进行适当地限缩。在以量能平等负担、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重整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路径优化的同时,仍应兼顾反避税的目的。具体而言,重整债务豁免所得在重整期间应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同时对我国现行税法中“暂不确认”的含义应进一步明确。特殊性税务待遇的适用空间应进一步放开,放松对权益连续性的要求,并取消股权支付作为债务豁免特殊性税务待遇的条件。在制度配套上,重视法院对重整企业的筛选功能,建立税务机关的事先裁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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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重整
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待遇
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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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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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际交集中的重整企业所得税:理论协调与制度重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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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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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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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5-86,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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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金融监管背景下大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8SFB203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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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破产重整新生企业所得税制需回应两个问题:一是破产重整及债务分配行为需进行怎样的商行为分解从而定性应税交易;二是设置重整新生企业所得税特区,应如何均衡破产法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目的。上述问题的回应需要在法际融合的语境下实施交互式解释,并衡平考察关于价值转移的商业正义规范。由此,构建重整企业所得税制要求:税收由负担能力强的主体负担,新生企业所得税应尽量在破产关系人内部予以消化,负担税款者应具有后续的业绩监控能力。破产重整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待遇,需要取消股权支付作为债务豁免特殊性税务待遇的前置条件。为防止税收套利,债转股需要设置例外规则。重整特殊性税务待遇的享受不应强调权益连续性原则。为确保重整裁定的严肃性及所得税款的确定性,需给予税务机关预先裁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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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重整
企业所得税
成文法协调
商业正义
特殊性税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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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habilitati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Statutory Coordination
Business Justice
Special Tax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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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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