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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约私家车致人损害中平台与司机的法律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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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丽梅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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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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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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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我国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9FXE277)
2020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国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研究”(20201022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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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约私家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新生事物,在致人损害事故中就平台与司机的责任分担尚存困境。为此,平台地位及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认定成为了关键环节。出于乘客利益保护和行业长效发展的考量,并结合网约私家车的实际运营状况,宜认定平台为特殊承运人、平台与司机成立偶然合伙关系。在此基础上,网约私家车致人损害事故中平台与司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且当过错方司机无力赔偿时平台具有先行赔付义务,同时平台作为共享交通时代的特殊承运人,尽到一定的审慎义务,应享有特殊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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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约私家车
特殊承运人
偶然合伙关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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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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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约车平台法律属性的理论反思与责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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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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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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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海法学》
2020年第3期85-95,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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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约车平台所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背后隐藏的是平台法律属性这一理论问题,法律属性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然不同。当前关于网约车平台法律属性为何,主流观点有三,即公共承运人理论、一般承运人理论与中立第三方理论,三种理论各有利弊,但皆无法契合网约车平台的本质特征。有必要针对网约车平台的特质,结合网络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适用特殊承运人理论,遵照现有立法将网约车平台确定为承运人,但在责任原则的适用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配套措施方面,实施强制保险制度,根据使用意图设置"四阶段"保险时段,合理确定投保费率,同时将银保监纳入监管体系,以此减轻网约车平台所承担的过重责任,在保障网约车乘客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网约车平台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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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约车平台
法律属性
技术特征
特殊承运人
配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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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nline Car-hailing Platform
Legal Attributes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Special Carriers
Support⁃ing Insur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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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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