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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监察全覆盖下的监察对象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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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金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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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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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2期240-250,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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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监察体制改革旨在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将监察对象确定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改革之前,我国反腐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务员、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比之下,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一概念更加周延。从内涵上看,监察对象的核心要素是实际行使公权力,而非仅仅是公职人员。从外延上看,它包含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有关人员的认定要持审慎态度,在实现全覆盖的同时要区分重点监察对象和一般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立医院的医生和公立学校的教师、人大代表以及法官等几类特殊主体能否成为监察对象需要特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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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察全覆盖
监察对象
内涵
外延
特殊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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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ull coverage of supervision
object of supervision
connotation
extension
special objects of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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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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