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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全覆盖下的监察对象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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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金莱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2期240-250,共11页
监察体制改革旨在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将监察对象确定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改革之前,我国反腐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务员、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比之下,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一概念更加周延。从内涵上看,监察对象的... 监察体制改革旨在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将监察对象确定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改革之前,我国反腐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务员、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比之下,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一概念更加周延。从内涵上看,监察对象的核心要素是实际行使公权力,而非仅仅是公职人员。从外延上看,它包含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有关人员的认定要持审慎态度,在实现全覆盖的同时要区分重点监察对象和一般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立医院的医生和公立学校的教师、人大代表以及法官等几类特殊主体能否成为监察对象需要特殊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全覆盖 监察对象 内涵 外延 特殊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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