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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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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泽刚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3期281-315,共35页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属典型的拟制型立法,对"凶器"和"携带凶器"的认定应当秉持谨慎有度的解释原则。对"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的理解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基本要...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属典型的拟制型立法,对"凶器"和"携带凶器"的认定应当秉持谨慎有度的解释原则。对"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的理解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没有使用凶器,包括没有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者进行胁迫,也包括携带凶器者仅针对财物使用凶器抢夺的情形。携带凶器实施抢夺时显示凶器的,要达到"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程度,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在携带凶器实施抢夺,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情况下,就出现了两种拟制型抢劫并存的情形,此时以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为妥。《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拟制型规定不能延伸适用于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国有档案等特殊类型的抢夺罪。认识携带凶器抢夺对于理解携带凶器盗窃具有参考意义,由此推知,立法规定拟制型犯罪应该保持必要的警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携带凶器 抢夺 拟制型抢劫 特殊类型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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