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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虚拟偶像“表演”著作权法规制的困境及其破解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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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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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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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4-91,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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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基地项目"短视频产业侵权治理的著作权法治理"(22SKJD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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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云演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的虚拟偶像“表演”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解决。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虚拟偶像是以可视化方式展现的数据,“表演”过程离不开“中之人”提供数据采集样本和同步数据。虚拟偶像“表演”的规制,应当正视产业实践的商业逻辑。在具体路径上,可以借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探索,在著作权法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将作为表演工具的虚拟偶像和提供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中之人”视为完成“表演”行为的整体,以“特殊职务表演”来确定权利归属及其限制。“中之人”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人身权利,虚拟偶像运营者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中之人”“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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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拟偶像
表演
表演者权
特殊职务表演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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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virtual idol
performance
performer's rights
special performance made by hire
copyrigh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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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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