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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禁食立法模式下犬猫食用权之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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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叶芳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第1期50-58,共9页
“法律没有禁止吃猫狗肉”是未经严谨规范考察和充分法律解释而得出的轻率结论,“吃猫狗肉”由此被视为权利。在权利观之下,动物保护者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甚至其自身也在“承认现行法下吃狗肉的权利”和“反对吃狗肉”的思... “法律没有禁止吃猫狗肉”是未经严谨规范考察和充分法律解释而得出的轻率结论,“吃猫狗肉”由此被视为权利。在权利观之下,动物保护者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甚至其自身也在“承认现行法下吃狗肉的权利”和“反对吃狗肉”的思维矛盾中走上了宣讲“不吃来路不明的狗肉”的行动轨道。实际上,尊重现行法规范,并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多元法律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是:现行法律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猫狗屠宰与销售,商业性屠宰销售猫狗行为的非法性否定了消费者购买食用猫狗肉行为的正当性。但凡权利,必得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故而吃猫狗权是不成立的。禁食猫狗立法归属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社会法域,尽快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从“间接禁食”立法模式转向“直接禁食”模式,是实现国家有效干预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犬猫食用权 法律解释方法 间接禁食模式 伴侣动物 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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