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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适用范围 被引量:5
1
作者 廖北海 《北方法学》 2011年第5期72-78,共7页
犯罪事实支配是现实的支配,规范的犯罪事实支配不可取。犯罪事实支配并非确定正犯的唯一标准,其只能适用于支配犯,且其并非证成义务犯的要素之一。犯罪事实支配不包含特殊的客观构成要素,只有义务犯的概念能够以教义学上不矛盾而刑事政... 犯罪事实支配是现实的支配,规范的犯罪事实支配不可取。犯罪事实支配并非确定正犯的唯一标准,其只能适用于支配犯,且其并非证成义务犯的要素之一。犯罪事实支配不包含特殊的客观构成要素,只有义务犯的概念能够以教义学上不矛盾而刑事政策上又恰当的方式解决无身份的故意工具问题。具有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完全处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射程之内,但是在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结论并不一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事实支配 无身份之故意工具 无目的之故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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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成立范围的扩张——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1
2
作者 廖北海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55-158,共4页
间接正犯概念的缘起致使间接正犯最初以直接行为人为非故意犯罪为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间接正犯本质和类型的阐释,印证了间接正犯由替补者到独立地位的变迁,使得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扩张至直接行为人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关键词 间接正犯 成立范围 扩张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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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成立范围的扩张——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1
3
作者 廖北海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17-22,共6页
间接正犯概念的缘起致使间接正犯最初以直接行为人为非故意犯罪为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间接正犯本质和类型的阐释,印证了间接正犯由替补者到独立地位的变迁,使得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扩张至直接行为人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关键词 间接正犯 故意犯罪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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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适用
4
作者 廖北海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64-167,共4页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最初进入德国判例时,主要是用来限制极端的主观理论,没有独立的地位。之后至今,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也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支配和主观利益理论,成为区分共同正犯与共犯的主流理论。但由于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最初进入德国判例时,主要是用来限制极端的主观理论,没有独立的地位。之后至今,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也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支配和主观利益理论,成为区分共同正犯与共犯的主流理论。但由于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分明确贯彻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而且支撑判例中主观理论的法政策背景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此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有望在德国未来的司法判例中占据主导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 主观理论 德国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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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与犯罪事实支配说 被引量:12
5
作者 周光权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58-66,共9页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认为犯罪是违反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其本质是行为规范违反,行为人的意思决定了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离开主观要素,无法界定行为及其性质。犯罪事实支配说中的意思支配、功能支配、行为支配都强调基于正犯意志...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认为犯罪是违反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其本质是行为规范违反,行为人的意思决定了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离开主观要素,无法界定行为及其性质。犯罪事实支配说中的意思支配、功能支配、行为支配都强调基于正犯意志(犯罪计划)对共同犯罪事实的支配,这是行为无价值论肯定主观违法要素才会得出的结论。结果无价值论一方面按照法益侵害性建构客观违法性论,另一方面又得出犯罪事实支配说的结论,在理论上是自相矛盾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主观要素 犯罪事实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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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同犯罪立法模式的归属与选择——“双层递进式”共犯立法模式的提倡 被引量:12
6
作者 柳忠卫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18-127,共10页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可以归结为统一制正犯立法模式与区分制共犯立法模式两大类型。中国共同犯罪立法模式在解释论上应当归属于统一制正犯立法模式。相比较而言,区分制共犯立法模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与中国现行共同犯罪理论...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可以归结为统一制正犯立法模式与区分制共犯立法模式两大类型。中国共同犯罪立法模式在解释论上应当归属于统一制正犯立法模式。相比较而言,区分制共犯立法模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与中国现行共同犯罪理论与实践也具有更多的共通性,因而,从应然的角度看,中国应当采用区分制共犯立法模式。在传统区分制立法模式下,由于正犯承载着定罪与量刑的双重功能,出现了"正犯理论的实质化"倾向,这种倾向暗含着破坏刑事法治的风险,因而在立法论上应当采用"双层递进式"共犯立法模式。"双层递进式"共犯立法模式根据分工分类将共犯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根据作用分类将共犯区分为主犯和从犯;分工分类解决犯罪参与人的定罪问题,作用分类解决犯罪参与人的量刑问题,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的结合很好的解决了犯罪参与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其程度问题。在"双层递进式"立法模式下,可以根据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来区分主犯与从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制正犯立法模式 区分制共犯立法模式 “双层递进式”共犯立法模式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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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体系地位 被引量:1
7
作者 廖北海 《刑法论丛》 CSSCI 2011年第1期107-119,共13页
正犯是构成要件不法之表现形态,作为判断正犯决定性标准的犯罪事实支配属于构成要件不法问题,证成犯罪事实支配的"罪责要素"亦是不法层面的问题。犯罪事实支配既要求外在的支配性条件也要求主观的认识,因此从犯罪事实支配理... 正犯是构成要件不法之表现形态,作为判断正犯决定性标准的犯罪事实支配属于构成要件不法问题,证成犯罪事实支配的"罪责要素"亦是不法层面的问题。犯罪事实支配既要求外在的支配性条件也要求主观的认识,因此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中赢得了将故意归属于构成要件不法的独立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事实支配 正犯 不法 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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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赵雷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88-94,共7页
以《刑法修正案(九)》对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为契机,学界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以限制正犯体系为理论前提,否定说和肯定说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是否应当正犯化得出了两种截然对立的结论。笔者认为,应当采... 以《刑法修正案(九)》对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为契机,学界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以限制正犯体系为理论前提,否定说和肯定说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是否应当正犯化得出了两种截然对立的结论。笔者认为,应当采取折中说的观点,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正犯认定标准,结合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对网络接入帮助行为,不应对其正犯化。对普通网络链接帮助行为,亦不应对其正犯化;对深度网络链接帮助行为,应对其正犯化。对网络存储、推广等帮助行为,有必要对其正犯化;反之,对非网络存储、推广等帮助行为,则无对其正犯化之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 否定说 肯定说 折中说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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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混合式犯罪参与人区分机制的反思与改进--基于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审判实践的分析
9
作者 秦悦涵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94-104,共11页
在我国主从犯区分体系的刑法语境下,混合式犯罪参与人区分机制的运行缺陷在于作用分类法的虚置。基于共犯参与人区分机制实质化嬗变以及正犯主犯化的趋势下,可借鉴“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犯罪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判断准则... 在我国主从犯区分体系的刑法语境下,混合式犯罪参与人区分机制的运行缺陷在于作用分类法的虚置。基于共犯参与人区分机制实质化嬗变以及正犯主犯化的趋势下,可借鉴“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犯罪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判断准则进行规范化重构。若参与人取得犯罪事实支配地位,可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成立主犯。参与人是否具备犯罪事实支配地位应遵循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的思路。我国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支配地位认定存在特殊之处,委托型共犯中的委托方必然成立主犯,帮助型共犯不能排除帮助方成立主犯的可能性,支配型共犯中被支配方的犯罪行为和环境法益侵害后果超出支配者犯罪故意的范围且超出部分支配了犯罪流程的发展时,被支配方也成立主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从犯区分体系 作用力判断准则 实质标准 犯罪事实支配地位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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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认定——以意思支配错误为视角
10
作者 张维尧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1期40-45,98,共7页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一直以来都是较有争议的话题,当对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发生认识错误时,二者的区分就更为棘手。例如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他人犯罪,却发生了教唆犯的效果,有过失犯说、教唆犯说与间接正犯说;以教唆犯的故意利用他人犯...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一直以来都是较有争议的话题,当对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发生认识错误时,二者的区分就更为棘手。例如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他人犯罪,却发生了教唆犯的效果,有过失犯说、教唆犯说与间接正犯说;以教唆犯的故意利用他人犯罪,却发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有间接正犯说与教唆犯说。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是质的区分而非量的差异,当二者发生混淆时,借助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并准确把握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可以对二者进行很好地区分。例如发生上述两种错误情形时,可以分别成立间接正犯的预备与教唆犯的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正犯 教唆犯 质的不同 量的不同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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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共同正犯否定论 被引量:13
11
作者 方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17-131,共15页
共谋共同正犯是日本刑法理论特有的概念,它是古典犯罪论体系、限缩的行为人概念以及正犯与共犯区分的形式客观说的综合产物。承认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将会导致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界限更趋于模糊,甚至使该界限的成立变得不可能,进而适用这... 共谋共同正犯是日本刑法理论特有的概念,它是古典犯罪论体系、限缩的行为人概念以及正犯与共犯区分的形式客观说的综合产物。承认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将会导致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界限更趋于模糊,甚至使该界限的成立变得不可能,进而适用这一理论的后果是导致正犯认定的宽泛。在采区分制和犯罪事实支配说的前提下,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功能可由意思支配(间接正犯)和功能支配(共同正犯)承载,除此之外,原先被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的情形只能作为共犯处理。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无法被整合在区分制共犯体系的理论框架中,我国刑法理论不必也不应采用这一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谋共同正犯 正犯 共犯 犯罪事实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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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空安保公约中的“共谋犯”及其与我国刑法理论之贯通
12
作者 刘晓山 杨町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13-119,共7页
由于立法体例与司法传统的差异,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共谋犯的定性与处罚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立法对共谋性质做出明确规定之外,其之理论争议主要表现为共谋是否具有共同正犯的性质;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共谋是一种不完整罪... 由于立法体例与司法传统的差异,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共谋犯的定性与处罚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立法对共谋性质做出明确规定之外,其之理论争议主要表现为共谋是否具有共同正犯的性质;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共谋是一种不完整罪,其更多地关注与共谋所达成的协议。由此可见,大陆法系讨论的所谓"共谋共同正犯"中的共谋和英美法系中的"共谋罪"的共谋并不是一个概念,那么,对航空安保公约中的共谋犯的处理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而在我国,刑事立法虽规定某些共谋行为单独成罪,但并没有对共谋犯中"共谋而未共行"的犯罪类型做出明确规定,而"共谋而未共行"的核心在于讨论"共谋而未共行"是否构成共犯和如果构成共犯的话是否构成共谋共同正犯。基于此,航空安保公约中的共谋犯尤其是"共谋而未共行"是一种共犯,并不主张"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应根据个案中共谋者的犯罪支配状况进行具体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空安保 共谋共同正犯 共谋罪 犯罪事实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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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研究
13
作者 郭小亮 罗云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102-105,共4页
根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特点,其间接正犯通常有三种类型,即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利用无故意者醉酒驾驶和利用无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的,无需要求被利用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只要利用... 根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特点,其间接正犯通常有三种类型,即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利用无故意者醉酒驾驶和利用无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的,无需要求被利用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只要利用者控制和支配被利用者的醉驾行为即可。利用无故意者的醉酒醉驾的,需要考察无故意者本人是否有醉驾驾驶的主观故意以及对利用者是否知情予以具体分析。利用无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的,若利用未达刑事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的,通常成立间接正犯;若利用精神病患者醉酒驾驶的,需要结合利用者主观上是否明知以及精神病患者本人对自己是病理性精神病是否知情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间接正犯 犯罪事实支配 无故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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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行为实行化的正当性根据及其标准 被引量:1
14
作者 罗世龙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4期149-156,共8页
刑法中的组织行为实行化有立法型和解释型两种。预防型刑法的刑事政策要求,行为独立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共同犯罪归责模式的局限性是立法型组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基础,而价值法学的深远影响、构成要件的规范性判断要求和间接正犯的犯罪支... 刑法中的组织行为实行化有立法型和解释型两种。预防型刑法的刑事政策要求,行为独立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共同犯罪归责模式的局限性是立法型组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基础,而价值法学的深远影响、构成要件的规范性判断要求和间接正犯的犯罪支配理论则是解释型组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根据。组织行为实行化应坚持一定的标准和限度。立法型组织行为实行化应充分论证组织行为是否具有独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严格限制共同犯罪中组织行为的实行化。解释型组织行为实行化应坚持等价性原则,以主、客观要素为判断资料,以理性一般人为判断基准,采取规范论意义的犯罪事实支配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行为 实行化 犯罪事实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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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解读与完善——以规范障碍说为基点
15
作者 赵慧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6年第1期92-95,131,共5页
间接正犯相关理论问题本质上是为了解决刑事责任分配问题,即行为人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责任问题。犯罪事实支配说与实行行为说单纯立足于主观或客观的立场,各具片面性。规范障碍说在整合各种学说利弊基础上完善,更具进步性。传统的五种间... 间接正犯相关理论问题本质上是为了解决刑事责任分配问题,即行为人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责任问题。犯罪事实支配说与实行行为说单纯立足于主观或客观的立场,各具片面性。规范障碍说在整合各种学说利弊基础上完善,更具进步性。传统的五种间接正犯类型,除了利用非刑法的行为部分外,其余四种均可由规范障碍说作一解说。对于利用非刑法的行为中,规范障碍说不能合理解释的非规范行为部分当分流至共犯理论或犯罪构成理论予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正犯 犯罪事实支配 规范障碍说 违法构成要件 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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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共谋共同正犯的规范限缩 被引量:1
16
作者 王冠军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128-135,共8页
共谋共同正犯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共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等价性。一些适用共谋共同正犯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间接正犯、帮助犯以及教唆犯等理论加以解决,而无需引入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为了避免共谋共同正犯概念陷入滥用的风险,应从... 共谋共同正犯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共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等价性。一些适用共谋共同正犯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间接正犯、帮助犯以及教唆犯等理论加以解决,而无需引入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为了避免共谋共同正犯概念陷入滥用的风险,应从共谋的射程、行为的结构以及实质正犯论的角度限定其适用范围。共谋而未实行者只有在"自己的犯罪"意志支配下参与谋划整个犯罪过程、部分共谋者实施了实行行为且各个共谋者之间形成相互利用、地位对等的关系时才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此外,共谋而未实行者虽未参与整个犯罪流程但却对实行担当者起到支配作用时,也成立共谋共同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谋共同正犯 正犯 共犯 实行行为 犯罪事实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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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
17
作者 戴锦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4期186-194,共9页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解释呈现“一定区域”划定模糊化、“一定行业”类别扩大化和控制程度相对降低的问题。平稳、平和的经济社会秩序法益和公众安全感法益均无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具体分则犯罪的本质进行区分,黑社会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解释呈现“一定区域”划定模糊化、“一定行业”类别扩大化和控制程度相对降低的问题。平稳、平和的经济社会秩序法益和公众安全感法益均无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具体分则犯罪的本质进行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是侵夺国家对社会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权限,应当坚持限缩认定的立场。“一定区域”的解释应从功能性、规模性和开放性方面明确大小的下限,控制和支配对象应包括不同行业与“消费群体”,坚持从犯罪事实支配角度理解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关系。应综合具体案件时空环境来对排除非法控制特征的情形进行整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控制特征 法益 限缩认定 犯罪事实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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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理论体系定位的检视——基于两岸受胁迫行为规定的比较
18
作者 郭浩 王少帅 《海峡法学》 2023年第2期113-120,共8页
胁从犯是我国内地独特的共同犯罪分类,在台湾地区,胁从犯为“受胁迫犯罪”。胁迫行为在中国内人和台湾地区处于不同的体系定位需追溯至两地区不同的立法模式与犯罪构成体系。台湾地区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基础,认为受胁迫者缺乏对犯罪... 胁从犯是我国内地独特的共同犯罪分类,在台湾地区,胁从犯为“受胁迫犯罪”。胁迫行为在中国内人和台湾地区处于不同的体系定位需追溯至两地区不同的立法模式与犯罪构成体系。台湾地区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基础,认为受胁迫者缺乏对犯罪事实的支配,不具有罪责,或在超越避险限度认为其为共犯;中国内地受胁迫行为人构成胁从犯,其基础是《刑法》第18条,但中国内地刑法规范却未明确胁从犯为共同犯罪分类抑或作为量刑情节。比较台湾地区刑法理论,对中国内地《刑法》中的作用分类以及通说胁从犯概念进行解释,将《刑法》第18条解释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不必再维持胁从犯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独立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胁迫者犯罪 胁从犯 犯罪事实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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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中共同正犯的认定与发展
19
作者 陈菲 《理论观察》 2019年第2期106-110,共5页
根据《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共同犯罪问题时,摈弃了临时性国际法庭的"共同犯罪体"理论,采用犯罪事实支配说区分正犯和共犯。国际刑事法院在卢班加案中首次明确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并在之后的案件对要件进行不... 根据《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共同犯罪问题时,摈弃了临时性国际法庭的"共同犯罪体"理论,采用犯罪事实支配说区分正犯和共犯。国际刑事法院在卢班加案中首次明确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并在之后的案件对要件进行不断修正与发展,具体表现为要求共同计划应本身具有犯罪性以及间接欺诈不应纳入心理要素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事实支配 共同犯罪 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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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中共同犯罪人认定标准比较研究 被引量:3
20
作者 陈可倩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85-192,共8页
如何确立共同犯罪人的认定标准是共同犯罪理论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现有理论主要围绕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正犯"展开,这种做法虽然能在形式上解决共同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但是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所有共同犯罪... 如何确立共同犯罪人的认定标准是共同犯罪理论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现有理论主要围绕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正犯"展开,这种做法虽然能在形式上解决共同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但是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所有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根据的认定标准。以共同犯罪人认定标准为中心,对德国、意大利和我国相关理论的发展路径进行梳理发现,用"行为人利用、控制(包括他人行为在内)的客观条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共同犯罪人的认定标准可以解决上述相关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多主体说 犯罪事实支配 共犯二重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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