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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网络时空演变及形成机制——基于寻亲成功案例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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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静 李正 +2 位作者 王涛 师岱 余丽娇 《浙江大学学报(理学版)》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4-75,89,共13页
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屡禁不绝,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诸多负效应,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权益保障意义重大。以“宝贝回家”公益平台数据资料为研究样本,借助GIS空间分析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探讨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 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屡禁不绝,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诸多负效应,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权益保障意义重大。以“宝贝回家”公益平台数据资料为研究样本,借助GIS空间分析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探讨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网络时空演变与形成机制。结果表明:(1)在时序演变上,1978—2020年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呈现“中段高发、两端低发”的倒V形态势,于1989年达到峰值后逐步回落。(2)在网络拓扑上,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网络总体规模先增后降,网络结构日趋疏松、联系强度与通达性降低,网络核心由豫、闽等中东部地区向川、黔等西南地区转移,买方、卖方市场分化显著。(3)在空间演化上,犯罪活动集中于胡焕庸线东南部,拐卖男童南方高于北方;犯罪活动空间分布格局重心转移显著,拐出高值区趋向于西南地区,拐入高值区多为中东部地区;贩运路径由“数地高发”转向“全国频发”后逐渐萎缩,跨省与省内贩运现象并存;犯罪网络形成了4个以滇-粤-桂-冀贩运社团为主导的犯罪社团,内部联系紧密,呈现地理邻近性与跳跃性并存的区位特征。(4)在形成机制上,网络节点、网络联系、网络社团3个层面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影响逐级递进,且受多因素影响,具有波动性、阶段性和地域性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拐卖儿童犯罪 社会网络分析 时空演变 形成机制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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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再完善:以轻微犯罪治理为场域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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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2-130,共9页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轻微犯罪时代。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治理轻微犯罪是重要的刑事司法途径。然而,轻微犯罪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仍存在一定的不适性,特别是实体与程序的衔接不畅、治理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一致等。因此,应当强化轻...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轻微犯罪时代。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治理轻微犯罪是重要的刑事司法途径。然而,轻微犯罪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仍存在一定的不适性,特别是实体与程序的衔接不畅、治理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一致等。因此,应当强化轻微犯罪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契合度与协同性,以轻微犯罪治理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按照刑事一体化的理念,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相关的实施机制。当前,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制度性“沟壑”亟待填补。为此,既需要调试现行刑法理论的互斥部分,也要重新审视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而及时启动必要的实体性立法修正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整合性的程序回应也势在必行,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更加健全的量刑协商机制等均是轻罪治理的主要关切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微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体与程序 供需协同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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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犯罪立法的三大重要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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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雪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0-147,共8页
将“对技术工具的不法利用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内容,属于手段型立法,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对于网络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应采取目的型立法方式,要挖掘有明确法益指向的具体行为类型。准确定位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才能确保立法的理性... 将“对技术工具的不法利用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内容,属于手段型立法,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对于网络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应采取目的型立法方式,要挖掘有明确法益指向的具体行为类型。准确定位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才能确保立法的理性。数据法益不适合作为刑法上的独立法益,应通过刑法历来关注的个人法益,以及有具体内容且有公共危险指向的集体法益,对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予以限制性把握。在中国持续严密刑事法网以及社会高速发展不断催生多样化不法类型的趋势下,单一法典模式面临着现实压力,也存在“全而不专”的问题。应当重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价值,逐步建设具有交互性的多元法源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数据犯罪 手段型立法 目的型立法 分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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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与单位犯罪立法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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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国祥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5-70,91,共7页
在肯定法人犯罪的基础上,法人犯罪立法中的关键问题主要集中在法人犯罪的范围、法人犯罪的归责基础以及法人犯罪中法人与相关法人成员的关系。在刑法分则中挑出部分罪名进行立法的方式,固然有助于控制法人犯罪的范围,但还存在着罪名稳... 在肯定法人犯罪的基础上,法人犯罪立法中的关键问题主要集中在法人犯罪的范围、法人犯罪的归责基础以及法人犯罪中法人与相关法人成员的关系。在刑法分则中挑出部分罪名进行立法的方式,固然有助于控制法人犯罪的范围,但还存在着罪名稳定性缺乏、选择标准模糊等难以解决的问题,法人犯罪的成立范围宜采取普遍性的立法。由于替代责任与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相悖,容易导致法人责任认定过于宽泛,故法人犯罪的归责基础应采用组织体责任,法人成员的意思一旦转化为单位整体意志,该意志即成为单位犯罪的意志。基于组织体责任,立法应明确企业事前合规对法人犯罪成立的阻却作用。同时,在两罚制视野下,法人犯罪中法人与法人成员属于两个不同的犯罪主体,法人成员的犯罪并不依附于法人,立法应统一规定,法人成员的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法人犯罪 组织体责任 两罚制 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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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适用限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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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雷 伍素贞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94-108,共15页
自然人犯罪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仅对自然人展开刑事追诉的案件。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仍然具有预防犯罪价值、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符合合作规制理论;刑事合规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预具有正当性依据;对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减免亦... 自然人犯罪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仅对自然人展开刑事追诉的案件。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仍然具有预防犯罪价值、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符合合作规制理论;刑事合规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预具有正当性依据;对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减免亦符合刑事法原理,因而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能得到理论证成。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范围被明显限缩,对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亦有其现实理由。但上述做法只在企业对自然人犯罪具有犯罪学意义上的影响力且同意合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且合规的实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自然人刑事责任减免亦须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自然人犯罪 正当性依据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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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环境下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模式的演变 被引量:1
6
作者 刘宪权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4,共14页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保证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同样重要,数据犯罪的规制和认定应当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现有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采用的是权利保护模式,即通过保护数据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权利保护模式不能...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保证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同样重要,数据犯罪的规制和认定应当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现有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采用的是权利保护模式,即通过保护数据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权利保护模式不能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以非法获取行为为规制重点的前置化保护不当可能导致数据流通受阻;现行刑法规制数据犯罪行为方式的局限可能导致数据安全保护不全面。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应当采用秩序维护模式,关注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看重一般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为实现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的秩序维护模式,立法者应当增设维护数据管理秩序的新罪名。在数据犯罪的司法认定上,也需要及时调整思路,做好保护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犯罪 数据安全 权利保护 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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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之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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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军 杨子衿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7-74,共8页
现有帮信罪定性观点均以共犯理论为依托,但无论正犯说、共犯说抑或并合说,均无法对司法解释中通常属于共犯、例外属于正犯的双重属性界定予以兼顾,因此唯有摆脱共犯理论方能实现帮信罪的准确定性。误用共犯理论的原因在于帮信罪共犯型... 现有帮信罪定性观点均以共犯理论为依托,但无论正犯说、共犯说抑或并合说,均无法对司法解释中通常属于共犯、例外属于正犯的双重属性界定予以兼顾,因此唯有摆脱共犯理论方能实现帮信罪的准确定性。误用共犯理论的原因在于帮信罪共犯型的犯罪构成,而为帮信罪赋予独立的犯罪构成资格即可在理论纠偏的同时实现其准确定性。“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作为帮信罪条文中共犯特征的标志性表述,为其给予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定位即可赋予帮信罪独立的犯罪构成资格,且“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只得视为帮信罪客观情状。由此,帮信罪得以实现当然的正犯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定性 共同犯罪 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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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的重构 被引量:1
8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2-84,共13页
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 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值安全构成。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是由上述数据价值安全构成的法益群,即网络数据价值安全法益。故,在大数据时代建构起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要以网络数据“价值本位”为核心,除使犯罪对象与保护法益之间建立起天然契合之外,还可以完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立法的不足之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数据安全 犯罪规范体系 价值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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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教义学的两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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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延安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2-67,共6页
刑法教义学体系中应区别自然人构建单位或法人的教义学理论。对法人进行制裁,应首先考虑三点: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法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谴责的可能性。立足法制统一原则,从刑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来看,刑法并没... 刑法教义学体系中应区别自然人构建单位或法人的教义学理论。对法人进行制裁,应首先考虑三点: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法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谴责的可能性。立足法制统一原则,从刑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来看,刑法并没有确认某一主体人格的功能,在民法上承认法人具有人格,在刑法上也就不能否认法人不具有人格。单位人格的特殊性,实质上决定了对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不是其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而是其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弊端。组织体责任论的“内核”应采取规则组织体的观念,从合规的角度对单位进行分析,单位犯罪成立的判断流程设计应当在构成要件的适格性阶段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教义学 组织体责任 规则组织体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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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规范体系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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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立荣 杨通新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5-161,共7页
滥伐林木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滥伐林木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规范存在前置与后置制定规范不健全、规范执行存间隙以及规范适用不协调等现实问题。健全的法律规范是实现滥伐林木犯罪治理中行刑有效衔接的前提条件,滥伐林木犯罪的治理不能囿... 滥伐林木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滥伐林木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规范存在前置与后置制定规范不健全、规范执行存间隙以及规范适用不协调等现实问题。健全的法律规范是实现滥伐林木犯罪治理中行刑有效衔接的前提条件,滥伐林木犯罪的治理不能囿于传统刑事治理体系,只有跳出既有的刑事治理框架,重视刑事法规范与《森林法》等前置法的有效衔接,才能使滥伐林木犯罪问题得到科学有效的应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关于滥伐林木犯罪规范体系的完善,应当“顺势而为”,树立融合治理思维。重构滥伐林木犯罪治理规范体系,应当遵循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转变、从规范的隔阂走向规范的融合、从重刑轻行到行刑衔接转变的基本逻辑。重构滥伐林木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规范体系,应当坚持从重置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滥伐林木犯罪治理规范制定场域的行刑衔接、规范执行场域的行刑衔接以及规范适用场域的行刑衔接等方面予以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法定犯 犯罪治理 行刑衔接 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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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及其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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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1-82,共12页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切关联。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有助于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格局,尽力修复刑罚需求的体系协调性,注重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列举的从重情节提供了量刑裁决的合法性依据,但是也为规范适用留下了诸多困惑,需要立足立法规定及其刑事法治原则进行教义展开,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精准实现,防范泛化蔓延或者随意适用带来的刑罚失衡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立法修订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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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预防大学生犯罪路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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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一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年第1期10-16,共7页
近几年来,大学生犯罪呈现小幅度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从简单型转变为复杂型,特别是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从事高智商、高科技犯罪明显增多。特别是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和国家加大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大学生作为电信诈骗的帮助... 近几年来,大学生犯罪呈现小幅度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从简单型转变为复杂型,特别是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从事高智商、高科技犯罪明显增多。特别是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和国家加大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大学生作为电信诈骗的帮助犯,涉及帮信、掩隐、洗钱等罪名的比例也有所提高。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需要通过高校以及各部门的努力共同推进。只有通过多元化方式将预防大学生犯罪作为一项社会工程来推进才能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本文就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现状、困境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就如何多元化预防犯罪提出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犯罪 高校 大学生犯罪 检校合作 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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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毒品犯罪的空间特征与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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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静 王洋 +2 位作者 吴映梅 张虹鸥 叶玉瑶 《热带地理》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887-1899,共13页
研究省域中观尺度的毒品犯罪空间特征和影响因素对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云南省129个县区单元的毒品犯罪案件为数据,采用GIS统计分析、空间自相关分析、空间引力模型分析云南省毒品犯罪的空间差异格局和空间... 研究省域中观尺度的毒品犯罪空间特征和影响因素对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云南省129个县区单元的毒品犯罪案件为数据,采用GIS统计分析、空间自相关分析、空间引力模型分析云南省毒品犯罪的空间差异格局和空间关联网络特征。构建由经济水平、收入水平、城镇化程度、受教育水平、流动人口、毒源地影响、地形复杂度组成的毒品犯罪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并以空间杜宾模型开展回归分析。结果表明:1)云南省毒品犯罪率呈显著的空间差异格局,高犯罪率集聚区主要分布在中缅边境;2)云南省各区县毒品犯罪在全局层面具有显著的空间关联与空间集聚特征,昆明市主城区—周边各区县以及云南边境各区县间的毒品空间关联网络强度较高;3)毒源地影响因素最为显著,呈显著负相关,距中缅边境(毒源地)距离与毒品犯罪率关系呈拉长的“倒S”型走向分布曲线,表现为大幅度下降、小幅度上升再下降的趋势。此外,经济水平对云南省毒品犯罪差异呈著负向影响,收入水平、城镇化程度为正向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犯罪地理 毒品空间关联网络 空间杜宾模型 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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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信息传播犯罪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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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云峰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6-59,共14页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社交网络恐怖主义”,已严重污染网络空间的生态环境。刑法领域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存在着网络话语替代规范话语、无形暴力等价有形暴力的趋势,这一趋势有自相矛盾和泛化因果关系的问题。从认识论、传播学和实践论等视角...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社交网络恐怖主义”,已严重污染网络空间的生态环境。刑法领域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存在着网络话语替代规范话语、无形暴力等价有形暴力的趋势,这一趋势有自相矛盾和泛化因果关系的问题。从认识论、传播学和实践论等视角,甄别网络暴力的(人身)攻击性不法信息肆意传播的本质,可为网络话语寻找规范依据。基于此,可以验证专设“网络暴力罪”的治理模式并不妥当。在既有刑法体系下,应当塑造网络暴力的信息传播犯罪规制模式,分别从网络暴力的信息制作者、信息传播者和传播辅助者等视角,贯彻网络暴力信息传播犯罪规制模式的实施方案。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入罪标准,不宜坚守纯粹形式化的传播次数标准,应当坚守形式与实质并存的法益侵害程度标准,并以实质的“可控性”标准作为划定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信息传播 象征性立法 传播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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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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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寅翔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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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治理视域下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研究 被引量:1
16
作者 卫跃宁 熊馥琳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3期3-14,共12页
在职务犯罪治理视域下,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有着各自的规范意蕴,二者之间存在着共性与差异性。从宏观层面来看,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均能对公权力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在监督目标上具有一定的同向性。但从微观层面来看,二者的监督对象、监... 在职务犯罪治理视域下,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有着各自的规范意蕴,二者之间存在着共性与差异性。从宏观层面来看,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均能对公权力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在监督目标上具有一定的同向性。但从微观层面来看,二者的监督对象、监督阶段、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均有所不同。当前,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在配合关系上,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沟通协调机制仍不够完善。在制约关系上,集中体现为检察监督对监察监督的制约不足。应当重塑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通过进一步完善二者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对监察监督的制约,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职务犯罪的有效治理,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纵深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治理 监察监督 检察监督 配合关系 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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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成立条款的立法修正——以单位刑事责任理论为分析工具 被引量:1
17
作者 时延安 陈振炜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7-26,共10页
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应以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学理基础。在将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分别予以考量的前提下,必须厘清单位刑事责任与单位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相较于“平行方式”“总分方式”... 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应以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学理基础。在将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分别予以考量的前提下,必须厘清单位刑事责任与单位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相较于“平行方式”“总分方式”“剩余方式”,“连带方式”重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特征,在定罪时形成必要兼顾,在量刑时形成彼此关照,因而在法理论证上更易形成说服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具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探讨完善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具体路径:应借鉴《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优化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从违反对外义务和对内义务理解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单位不像自然人那般具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法在单位犯罪中完全贯彻罪责主义或者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事前合规”可从违反义务的角度以积极条件的方式加以规定,而“事后合规”则不应在定罪阶段予以考虑,应在量刑阶段作为减免单位责任的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组织体责任论 企业合规改革 单位责任 刑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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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跟踪骚扰行为犯罪化的体系构建与价值镜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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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钢 孙丽刚 《海峡法学》 2024年第1期16-28,共13页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跟踪骚扰行为法律治理的逻辑起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跟踪骚扰行为逐渐演变为全球性社会问题。为有效应对跟踪骚扰行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犯罪化的形式加以回应。台湾地区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修改传统分散式规制模式...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跟踪骚扰行为法律治理的逻辑起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跟踪骚扰行为逐渐演变为全球性社会问题。为有效应对跟踪骚扰行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犯罪化的形式加以回应。台湾地区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修改传统分散式规制模式,制定专法“跟踪骚扰防制法”,对跟踪骚扰行为进行统一而全面的立法规定。内地地区同样面临跟踪骚扰行为带来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难题。因此,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制定跟踪骚扰行为专门法律。在完善法律机制的进程中,应当防范网络科技为犯罪行为注入的新元素,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为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治理提供丰富的理论智慧和实践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跟踪骚扰 科技跟踪 犯罪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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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治理视角下专门教育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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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登斌 陆金莹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1期32-40,共9页
在全社会加强青少年犯罪治理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利用好专门教育这一重要治理手段,将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同犯罪治理相协调,有利于提升青少年犯罪治理效果。专门教育是提高青少年犯罪治理效果的有效手段,因应青少年犯罪治理的需求而出现... 在全社会加强青少年犯罪治理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利用好专门教育这一重要治理手段,将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同犯罪治理相协调,有利于提升青少年犯罪治理效果。专门教育是提高青少年犯罪治理效果的有效手段,因应青少年犯罪治理的需求而出现,并随其发展而动态调适。加强青少年犯罪治理助推专门教育高质量发展,主要表现在专门教育的理念及其价值取向的更新。青少年犯罪治理视角下专门教育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和挑战主要体现在教育生态环境不佳、专门教育师资力量薄弱、专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和丰富性不足、教育方式方法的个性化缺失和社会偏见思想短期内难以动摇等方面。针对于此,建议从优化专门教育生态环境、加强专门教育师资力量培养、丰富专门教育内容、改革专门教育方式方法以及树立专门学校正面形象等方面实现专门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治理 专门教育 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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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与出路——由“邯郸13岁男孩被害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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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敏 时雪涵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37-251,共15页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3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舆论焦点从传统的“未龄不责”,逐渐转向了“低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等问题。对舆论意见体现出的在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3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舆论焦点从传统的“未龄不责”,逐渐转向了“低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等问题。对舆论意见体现出的在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存在的价值冲突,需要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探讨,也需要考虑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在理论层面,首先,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一种对身份的法律拟制,必然引发同一性和差异性的矛盾;其次,公众对于“未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源于报应心理。然而,报应主义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此外,网络舆论导向的修法可能会引发刑法谦抑性危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维持刑罚量配置的均衡,以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即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面临的难题。在我国历史上,“恤幼”思想源远流长,影响着我国古代的立法,即使在重刑时代,其也优先于报应主义的思想。在制度设计上,从汉代开始,我国古代传统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体现出了相对弹性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拟制的缺陷。此外,自唐代起开始适用的“列举罪名+划定法定刑”罪行分级模式具有体系化和精确化的优势,也能够为最低刑龄制度的完善方向提供参考。从实践层面看,构建最低刑龄制度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需要从过于刚性的“唯年龄论”转变为更加相对弹性的立法模式,以弥补法律拟制所导致的立法空缺。第二,现在立法中存在对相似案件处罚不均衡的情况,对此,应当缩小因年龄差异而导致的处罚差距,尽可能确保罪罚均衡。同时,还应当坚定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场,放宽对未成年人减刑的限制,进一步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与刑法形成良好的衔接。第三,采用系统化的罪行分级方式,以法定最高刑为罪行分级的界限标准,建立更为严密的法网,防止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分级处遇制度 弹性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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