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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定义权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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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星星 马荣春 《刑法论丛》 2022年第2期386-417,共32页
犯罪定义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力定位应切入刑事实践的过程展开即其“涉刑事性”来把握。犯罪定义权应被赋予“权利基底性”,因为其“权利基底性”是立法制罪科学性与司法定罪公正性的根基所在,且其“权利基底性”通过“常识常理常情言说”... 犯罪定义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力定位应切入刑事实践的过程展开即其“涉刑事性”来把握。犯罪定义权应被赋予“权利基底性”,因为其“权利基底性”是立法制罪科学性与司法定罪公正性的根基所在,且其“权利基底性”通过“常识常理常情言说”而体现出“人性法治”。犯罪定义权应在其“权利基底”上予以形塑,且应通过相应的犯罪治理策略而得到理性回应。“基石性”的刑事权力、“权利基底”的刑事权力、“公正理性”的刑事权力和通过疏导型治罪策略而得以体现其“社会治理理性”的刑事权力,是犯罪定义权展开后的基本结论。根植于“权利基底”的“主体间性”以及由其生发出来的“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互动,便构成了对犯罪定义权展开所得基本结论的哲学升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定义权 社会治理 利基底 交往理性 疏导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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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互动中心论”:犯罪学面相与刑法学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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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马光远 《刑法论丛》 2022年第1期402-429,共28页
在体现对“罪行中心论”和“罪人中心论”的“兼容性”的同时,又通过“关系性”、“立体性”、“构造性”和“系统性”征表其理论特质,进而通过“疏导型犯罪治理策略”来隐现其策略导向,这些刻画了“犯罪互动中心论”的犯罪学面相。立... 在体现对“罪行中心论”和“罪人中心论”的“兼容性”的同时,又通过“关系性”、“立体性”、“构造性”和“系统性”征表其理论特质,进而通过“疏导型犯罪治理策略”来隐现其策略导向,这些刻画了“犯罪互动中心论”的犯罪学面相。立于犯罪学犯罪本体即犯罪关系,“犯罪互动中心论”不仅给刑法学以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本体论的重要启发,而且通过“犯罪定义权”给予刑法学以权利刑法观、共识刑法观、公信刑法观、理性交往刑法观和融合范式刑法观的重要启示。“犯罪互动中心论”对刑法学的重要启示既有刑法本体论方面的,也有刑法价值论方面的,还有刑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犯罪互动中心论”给予刑法学的重要启示生动有力地说明:犯罪学具有作为刑法学的“基础学”和“母体学”的重要地位,因此刑法学与犯罪学的“方法交叉”,甚至是“理论融汇”,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进一步来说,“刑事学一体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互动中心论 犯罪学本体 刑法学本体 犯罪定义权 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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