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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嚼“鸡肋”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传统阐释的质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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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跃辉 陈德日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34-36,共3页
本文认为通说的理论基础“犯罪对象决定论”违背了犯罪性质与犯罪客体同一性的原理 ,以此为依据对条文进行的阐释不仅曲解了立法者的本意 ,还容易对司法实践造成误导。本文立足于“犯罪客体决定论”阐述了笔者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识 ,... 本文认为通说的理论基础“犯罪对象决定论”违背了犯罪性质与犯罪客体同一性的原理 ,以此为依据对条文进行的阐释不仅曲解了立法者的本意 ,还容易对司法实践造成误导。本文立足于“犯罪客体决定论”阐述了笔者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识 ,并对通说中的一些观点做出相应的补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犯罪对象决定论 犯罪客体决定论 交通运输安全 法律解释 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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