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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盗行为之阶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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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晶 《现代法治研究》 2020年第2期27-39,共13页
《大清律例》盗律体系中,有类似于现代刑法学中关于"犯罪的特殊形态"的划分,区分"未成盗"与"已成盗",律典对"未成盗"处罚的前提是"已行",但实践中对"已行"之前的"预... 《大清律例》盗律体系中,有类似于现代刑法学中关于"犯罪的特殊形态"的划分,区分"未成盗"与"已成盗",律典对"未成盗"处罚的前提是"已行",但实践中对"已行"之前的"预备"阶段也可能进行处罚。盗行为导致的事主失足身死及窘迫自尽会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但不能用现代刑法学中的结果加重犯理论简单比拟。发冢行为虽较普通盗行为特殊,在处罚上亦是行为程度愈深而愈重。古今法律具体规则不尽相同,但均符合"罪行越大,绞架越高"的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律例 盗律 犯罪的特殊形态 结果加重犯 发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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