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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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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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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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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4-23,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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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人制度构造的私法逻辑研究"(14BFX073)
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6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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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定代表人制度根植于利益一致性假设,缘起于对国有企业改革现实需要的回应。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法定代表人的担纲者垄断了法人的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独任代表制",并由此导致了"僭主现象"频发等弊端。《民法总则》立基于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分离的法人意思表示逻辑,以代理机制重新厘定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确立了法定代表人的特别代理人地位。法人可以通过章程或权力机关的决议等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但法律须为善意相对人提供最强的信赖保护,法人只有举证证明相对人就此种限制为恶意,才能对抗该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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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任代表制
特别代理
意思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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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ole representative system
special agent
meaning ex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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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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