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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客体性思考——兼论作品判定的独创性标准选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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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华 王诗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0-62,共13页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可作品性问题,基于自然人智力投入的创造性本质理论和闭合性作品概念显得力不从心。在过程视角下(主观标准),人工智能内容生成过程符合人类创作的思维特征;在结果视角下(客观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外观形式和信息消费功能,符合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如果人为割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作品在产生过程和实质作用上的同质关系,强行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自然人创作作品的法律性质,则有悖著作权法因应技术发展调整信息消费品利益的制度旨趣,最终将导致著作权法律秩序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 著作权法客体 独创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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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著作权独创性标准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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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田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4期140-158,共19页
面对AI时代的著作权法系统挑战,须立足文学艺术作品的符号本质,客观区分人类符号创作与机器信号转译的本质区别。在著作权独创性认定上,考虑本土化的视角,独创性认定与其他版权制度及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应适当提升独创性门... 面对AI时代的著作权法系统挑战,须立足文学艺术作品的符号本质,客观区分人类符号创作与机器信号转译的本质区别。在著作权独创性认定上,考虑本土化的视角,独创性认定与其他版权制度及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应适当提升独创性门槛,强调创作过程中超出功能或实用目的限制的个性化选择,同时确保创作结果与现有成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此方法有利于版权法实现促进符号创新、个性发展与社会文化进步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作者身份 独创性标准 差异性 符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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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工具下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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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越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第9期47-54,共8页
根据我国目前的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照片成为作品的条件是:拍摄者在照片形成过程中对角度、光线等拍摄因素做出了创造性的选择。然而,这一标准无法应对智能工具带来的挑战。智能工具的使用让拍摄者仅按下快门便能生成照片,极大地减少了... 根据我国目前的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照片成为作品的条件是:拍摄者在照片形成过程中对角度、光线等拍摄因素做出了创造性的选择。然而,这一标准无法应对智能工具带来的挑战。智能工具的使用让拍摄者仅按下快门便能生成照片,极大地减少了对光线、明暗等拍摄因素的选择,弱化了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因此,不同类型的作品应适用不同的独创性标准,在智能工具时代下,应当降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借鉴英国的"额头流汗"原则,对摄影作品强调"独"而不要求"创",以协调立法与司法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工具 摄影作品 独创性标准 “额头流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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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翻船体”事件论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对“漫画作品是美术作品”命题的反思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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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斯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7期45-53,共9页
"翻船体"事件带来的"字"与"画"的分歧揭示了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漫画作品因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规定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然而漫画作品不仅是... "翻船体"事件带来的"字"与"画"的分歧揭示了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漫画作品因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规定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然而漫画作品不仅是对"美感"的独创性表达,更是以表达一定的"寓意内容"为目的,后者的独创性正是前者独创性的基础,认定漫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应当包含其对"内容"与"美感"的表达,因此,"漫画作品是美术作品"的命题并不准确。对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不明大大降低了漫画作品的侵权成本,导致侵权行为增多,以及实践中难以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立法、司法机关应当对漫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问题进行反思,以立法、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翻船体”事件 漫画作品 独创性标准 美术作品 侵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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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标准再探讨——兼论人类干预之司法判断模型的构建 被引量:1
5
作者 何炼红 邓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55-68,共14页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标准直接影响到其作品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和“最低限度创造性”作为独创性构成要素,采用独创性主观标准,以人类干预引领和保障科技向善。司法实践中,构建人类干预评价模型,...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标准直接影响到其作品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和“最低限度创造性”作为独创性构成要素,采用独创性主观标准,以人类干预引领和保障科技向善。司法实践中,构建人类干预评价模型,将案例抽象为人类干预情形组合,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客观化问题;构建人类干预条件模型,归纳人类干预情形组合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门槛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独创性主观标准 人类干预 司法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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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保护路径——以独创性判定标准为视角
6
作者 冷傲然 王洪友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40-48,共9页
近十年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司法案例分析显示由于客体法律性质认定存在观点驳杂、标准不一、保护适用法律规则分散等问题,导致实践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模式选择有别,同案不同判以致司法失衡。应在剖析相关基础理论适配性前提下,肯... 近十年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司法案例分析显示由于客体法律性质认定存在观点驳杂、标准不一、保护适用法律规则分散等问题,导致实践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模式选择有别,同案不同判以致司法失衡。应在剖析相关基础理论适配性前提下,肯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基于主体编排存在的差异性,明确以独创性有无理论对其进行法律定性,细化“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例,完善邻接权制度中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以满足著作权领域前沿行业发展对制度供给提出的新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 广播组织权 独创性标准 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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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上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1
7
作者 蔡晓东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133-137,共5页
要获得版权保护,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在版权法上简单地说,独创性不是复制原作,而是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使是相当简单的作品只要其表达展示了必要的独创性就可获得保护。论述了作品获得版权保护条件之一独创性的标准,并结合美国司... 要获得版权保护,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在版权法上简单地说,独创性不是复制原作,而是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使是相当简单的作品只要其表达展示了必要的独创性就可获得保护。论述了作品获得版权保护条件之一独创性的标准,并结合美国司法判例分析了几种特殊作品具备独创性认定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保护 独创性标准 创造性 共有领域 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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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
8
作者 王博洋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56-60,共5页
近年来,短视频产业兴起,司法实务中应当以“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去衡量独创性的有无,进而界定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在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当对现有短视频进行类型化,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呈现效果、镜头的切换与剪... 近年来,短视频产业兴起,司法实务中应当以“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去衡量独创性的有无,进而界定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在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当对现有短视频进行类型化,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呈现效果、镜头的切换与剪辑、视听特效的使用、内容是否具有故事性等因素,以此认定短视频的性质,保护短视频版权,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版权 视听作品 独创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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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搬运”现象的版权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1
9
作者 刘长远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2期941-947,共7页
随着移动传输速度不断升级,以短视频为载体记录生活日常娱乐方式逐渐成为主流。文章首先从著作权权利基础角度去分析纠纷短视频是否满足作品构成标准。我国著作权目前针对作品分类尚未对短视频做出具体规定,因此需要探究短视频需要达到... 随着移动传输速度不断升级,以短视频为载体记录生活日常娱乐方式逐渐成为主流。文章首先从著作权权利基础角度去分析纠纷短视频是否满足作品构成标准。我国著作权目前针对作品分类尚未对短视频做出具体规定,因此需要探究短视频需要达到如何标准才构成“视听”作品。其次,文章重点分析了短视频侵权纠纷主要侵权要素,进而在判断是否构成作品时,应更着重于受众欣赏反应、独创表达、情节具体这三项特征来确定。针对短视频作品可能的侵权情形予以划分,从侵权纠纷中常见侵权主体角度出发探究短视频平台义务与其他用户合理使用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短视频著作权法现行规制手段种类与方式,为后文提出不同主体短视频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与义务提供理论基础。最后,在现行规制手段基础上探究出新的规制建议,即应扩大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责任范围,从制作、审核、传播、复制等过程中规制短视频侵权行为,要求更高的平台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侵权 法律规制路径 独创性标准 全过程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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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背景下虚拟数字作品的可版权性证成
10
作者 王璐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6期67-75,共9页
元宇宙的发展为虚拟数字作品提供了全新的创作环境并丰富了其表现形式,探讨其可版权性问题不仅符合元宇宙经济的发展趋势,也可有效应对著作权客体和权利在元宇宙环境下的扩张。当虚拟数字作品满足“独创性”和“一定形式表现”的要素时... 元宇宙的发展为虚拟数字作品提供了全新的创作环境并丰富了其表现形式,探讨其可版权性问题不仅符合元宇宙经济的发展趋势,也可有效应对著作权客体和权利在元宇宙环境下的扩张。当虚拟数字作品满足“独创性”和“一定形式表现”的要素时,便具备了版权保护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在价值维度与实践维度也有可版权性的法理依据。在规则调适方面,首先基于“作品中心主义”认定独创性;其次,通过归入既有作品类型以及兜底条款的扩张解释细化虚拟数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最后,通过知识共享许可模式来达到版权保护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虚拟数字作品 可版权性 独创性标准 作品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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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路径
11
作者 李海青 《争议解决》 2023年第3期1123-1132,共10页
体育赛事直播因受到统一制作标准、对观众需求的满足、符合直播水平要求的拍摄方式等客观因素限制,不具备构成视听作品的可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趋势是错误的,其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误解了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不... 体育赛事直播因受到统一制作标准、对观众需求的满足、符合直播水平要求的拍摄方式等客观因素限制,不具备构成视听作品的可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趋势是错误的,其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误解了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不构成视听作品的结论应当较为明晰,不应为了加强保护力度而强行破坏法律概念本身的含义及判断标准。通过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确实能够解决先前的保护不足问题,但其绝不是治本之策,更会影响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及对其他同类客体的定性。通过广播组织权规制直播相关的侵权行为是广播组织权设立的目的之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应当通过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规制未经许可的网络转播行为,同时也应进一步放宽广播组织权权利主体的限制,使得网播组织获得同等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 独创性标准 视听作品 广播组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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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 被引量:3
12
作者 杨志祥 戴星宇 《法制与经济》 2022年第3期88-91,共4页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是讨论其著作权归属的逻辑前提,对该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问题的讨论应该回归对独创性标准的选择。只有分析清楚独创性主观标准与独创性客观标准的各自特点,才能选择更加合理的独创性客观标准,并以此标准认定...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是讨论其著作权归属的逻辑前提,对该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问题的讨论应该回归对独创性标准的选择。只有分析清楚独创性主观标准与独创性客观标准的各自特点,才能选择更加合理的独创性客观标准,并以此标准认定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为作品。只有剖析“人工智能主体说”“使用者说”以及“研发者说”三种学说的特点,才能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进而认定应由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为权利主体,享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著作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作品 独创性标准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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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视化表达的著作权认定--兼评黑洞照片争议
13
作者 覃斌武 顾男飞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20年第4期49-56,共8页
独创性作为著作权法的基石,近年来逐渐受到新型作品的冲击。以黑洞照片为代表的数据可视化表达伴随科技发展而产生,其通过可视化技术使单调的数据易于感知,但由于选择空间有限,较难满足现行"体现创作者个性"的独创性标准,而... 独创性作为著作权法的基石,近年来逐渐受到新型作品的冲击。以黑洞照片为代表的数据可视化表达伴随科技发展而产生,其通过可视化技术使单调的数据易于感知,但由于选择空间有限,较难满足现行"体现创作者个性"的独创性标准,而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出于激励创作者积极性的立法宗旨及利益平衡原则,可通过"功能审美二分"标准剔除单纯具有实用功能的数据可视化表达,再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认定存在"较明显选择空间",且具有较大经济、社会价值的数据可视化表达为作品,从而拓展独创性认定标准的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数据可视化表达 独创性标准 利益平衡原则 黑洞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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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人作品的商业化路径探析
14
作者 王然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7期98-99,共2页
随着网络的普及,同人作品表现出了显著的商业化趋势。但由于同人作品法律属性模糊,并会对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产生一定的冲击,所以在商业化道路上存在较大阻碍。事实上,具有独创性内容的同人作品并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会对原著作... 随着网络的普及,同人作品表现出了显著的商业化趋势。但由于同人作品法律属性模糊,并会对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产生一定的冲击,所以在商业化道路上存在较大阻碍。事实上,具有独创性内容的同人作品并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会对原著作权人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为引导同人创作合法有序发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同人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构建规范化的著作权许可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人作品 商业化 独创性标准 许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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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探析 被引量:4
15
作者 来小鹏 马晓明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1期49-52,共4页
图片已经成为网络传播的基础配置。图片侵权盗版现象也呈爆炸式增长,摄影作品高判赔并没有对网络侵权起到明显的警示作用。通过对司法案例的研究及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大量侵权的实证分析,认为在解决摄影作品的侵权问题上,要明确摄影作... 图片已经成为网络传播的基础配置。图片侵权盗版现象也呈爆炸式增长,摄影作品高判赔并没有对网络侵权起到明显的警示作用。通过对司法案例的研究及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大量侵权的实证分析,认为在解决摄影作品的侵权问题上,要明确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严格保护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推行“法定许可”制度,将现有的法定许可制度扩展到网络媒体,将传统的报刊和网络媒体同等对待;辅助以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摄影作品 独创性标准 法定许可 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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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视域下网络游戏内容之知识产权保护 被引量:2
16
作者 郭壬癸 《西部法学评论》 2018年第4期58-65,共8页
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危机会打击网络游戏制作者的开发积极性,阻碍网络游戏行业的创新,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很有必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中采取"分而治... 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危机会打击网络游戏制作者的开发积极性,阻碍网络游戏行业的创新,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很有必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中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故,鉴于立法与实践中现状,通过著作权的相关理论,对网络游戏内容的著作权进行定性分析,然后利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分离出不同种类的网络游戏内容,再通过与著作权客体进行比较和匹配,确定不同种类的网络游戏内容之著作权保护路径。只有对网络游戏内容的著作权进行有效保护,方能保证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网游产业有效参与国际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知识产权 著作权 网络游戏内容 独创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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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混音乐作品中他人旋律片段可版权性研究
17
作者 易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6期114-119,共6页
重混音乐作品在我国已呈现勃兴之势,但这类包含他人音乐作品中部分旋律片段的作品类型却可能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版权维权过程中权利的存在才能有相应的救济,确认诉争旋律片段版权的存在是侵权指控成立的首要前提。然而,重混人对他人旋... 重混音乐作品在我国已呈现勃兴之势,但这类包含他人音乐作品中部分旋律片段的作品类型却可能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版权维权过程中权利的存在才能有相应的救济,确认诉争旋律片段版权的存在是侵权指控成立的首要前提。然而,重混人对他人旋律片段在长短、音色、节奏上的诸多改变阻碍了旋律片段可版权性的认定,导致权利人对这些旋律片段的维权困境。实际上,只有满足版权客体特征的旋律片段才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重混音乐作品中他人旋律片段是人智力创作的成果,表达具备了客观的感知性,但旋律片段'最低限度独创性的标准'还需借助'主观新颖性概念'与'统计学上首次'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混音乐作品 可版权性 独创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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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独创性问题的探讨--上海妙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未来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分析
18
作者 金滢 徐婷姿 《中国版权》 2021年第5期84-88,共5页
由于网页具有众多要素且编排结果不具有唯一性,在网页的栏目选择、版块编排、内容设置、色彩运用、图标选配体现了独创性的条件下,网页整体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式的有机结合,若在网页的内容选择和... 由于网页具有众多要素且编排结果不具有唯一性,在网页的栏目选择、版块编排、内容设置、色彩运用、图标选配体现了独创性的条件下,网页整体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式的有机结合,若在网页的内容选择和编排方式上实质性相似,则构成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汇编作品 独创性标准 独创性范围
原文传递
刍议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
19
作者 范孜淳 《青年与社会》 2020年第5期51-52,共2页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宜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录像制品加以保护。赛事直播画面的选择与编排固然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但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相比,其独创性高度尚不足以使其作为《著...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宜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录像制品加以保护。赛事直播画面的选择与编排固然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但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相比,其独创性高度尚不足以使其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认定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判断独创性的高低,而非独创性的有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 独创性标准 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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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规则体系化
20
作者 周欣悦 《法学(汉斯)》 2024年第5期3204-3211,共8页
“互联网+体育”模式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许多体育赛事转播商斥巨资引进赛事转播权。遗憾的是,体育赛事节目互联网“盗播”现象频频发生,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当前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可版权性已经成为趋势,学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 “互联网+体育”模式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许多体育赛事转播商斥巨资引进赛事转播权。遗憾的是,体育赛事节目互联网“盗播”现象频频发生,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当前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可版权性已经成为趋势,学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二是互联网“盗播”行为侵害的具体权项。但是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问题同样值得重点关注,有必要实现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规则的体系化。本文将从立法和司法上分别阐述完善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规则的关键路径,立法上,应当做到《体育法》与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并明确具有独创性体育赛事节目的“视听作品”地位。司法上,一是要明确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行为侵害的具体权项;二是要善用体育赛事节目先行判决停止侵害制度;三是要合理确定侵权损失赔偿额度;四是要谨慎适用惩罚性赔偿。总之,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则的适用要兼具保护和限制功能,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法律属性 独创性标准 侵权责任 责任限制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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