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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对独创性表达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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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俊 《中国出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7期32-37,共6页
现代版权观念在历史演进中形成,其后又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不断充实和丰富。版权仅仅保护独创性表达,业已成为不同法律传统国家所普遍遵循的版权保护规则。本文从历史演进、技术发展和哲学逻辑等不同视角阐释版权对独创性表达的保护,论... 现代版权观念在历史演进中形成,其后又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不断充实和丰富。版权仅仅保护独创性表达,业已成为不同法律传统国家所普遍遵循的版权保护规则。本文从历史演进、技术发展和哲学逻辑等不同视角阐释版权对独创性表达的保护,论证版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揭示版权仅仅保护独创性表达的深刻内涵和实践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 独创性表达 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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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形作品独创性表达之再思考——基于规范体系化解释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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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宇俊 《传播与版权》 2023年第6期122-124,共3页
我国图形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规范内容较为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误读,需要结合著作权法体系进行解释。图形作品属于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旨在客观、准确地说明某一事物,其核心内容是个性化的图例说明方式。司法实践界定图形作品的独创性... 我国图形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规范内容较为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误读,需要结合著作权法体系进行解释。图形作品属于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旨在客观、准确地说明某一事物,其核心内容是个性化的图例说明方式。司法实践界定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应以几何图形排列、构造、标注等图形要素的设计和编排为考察对象,与美术艺术类创作进行区分,并排除工业设计、技术方案、客观事实等说明对象和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图形作品 科学作品 独创性表达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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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保护中的独创性与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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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青未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6-186,217,218,共13页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之上的再创作,其产生的利益相对于原作品而言,是一种增值利益。法律对演绎作品进行保护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调节蕴含于其中的利益冲突,达成作品增值利益合理分配的目的。当今世界各国对演绎作品进行“开放”抑或“封...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之上的再创作,其产生的利益相对于原作品而言,是一种增值利益。法律对演绎作品进行保护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调节蕴含于其中的利益冲突,达成作品增值利益合理分配的目的。当今世界各国对演绎作品进行“开放”抑或“封闭”的立法模式选择,体现了立法者的增值利益分配观。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演绎作品的司法实践,展现了相同的增值利益分配逻辑——区分独创性表达并给予保护。在宏观的作品增值利益分配中,公共利益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微观层面,应当按照要素的贡献对作品的增值利益进行分配。由于独创性是法律保护演绎作品的基础,亦是划分演绎作品利益的边界,因而应当以衡量独创性为核心,对演绎作品的增值利益进行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演绎作品 独创性表达 公共利益 增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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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历史人物民间故事为题材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独创性表达之认定--陈元挺诉陈道贵、长乐市大众闽剧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4
作者 徐方 《福建法学》 2020年第2期91-96,共6页
【裁判要旨】以历史人物的民间故事为题材进行再创作的文学作品,对于民间故事独创性的情节编排、人物设置、语言表达和细节设计,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案情】原告:陈元挺被告:陈道贵、长乐市大众闽剧团法院经审理查... 【裁判要旨】以历史人物的民间故事为题材进行再创作的文学作品,对于民间故事独创性的情节编排、人物设置、语言表达和细节设计,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案情】原告:陈元挺被告:陈道贵、长乐市大众闽剧团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董剧》剧本的创作、发表及故事梗概。《中国剧本》2008年第2期总第十四期刊载了闽剧剧本《董剧》,署名作者系陈元挺,完成时间为2008年7月上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保护 独创性表达 民间故事 裁判要旨 细节设计 长乐市 陈道 故事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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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人工智能视野下著作权法的逻辑回归——从“工具论”到“贡献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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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文杰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4-105,共12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标志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悄然而至。学界主流的观点是形式主义的“工具论”,即在AIGC的著作权问题上否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将其视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生成式人工...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标志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悄然而至。学界主流的观点是形式主义的“工具论”,即在AIGC的著作权问题上否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将其视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理应回归至著作权法的规范逻辑。现行著作权法以“独创性表达”这一法律形式构建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究竟是谁(人类抑或人工智能)对AIGC的“独创性表达”作出主要贡献,是判断其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的关键。在人工智能对AIGC的“独创性表达”作出主要贡献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法律或者市场上存在的激励机制足以确保AIGC的持续生成,则法律没有必要对算法所有者、算法设计者以及算法使用者等各环节主体赋予额外的激励机制。通用人工智能时代AIGC应承担的社会功能是,以人机协作的方式,激励人类积极参与作品的创作,并促进作品的利用和传播,从而服务于著作权法改善公共福祉的最终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著作权法 功能主义 工具论 贡献论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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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限定保护范围论的批判——整体保护观之提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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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宇杰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79-91,共13页
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利用方式更加多元化,这也对著作权法的规则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对此,有观点指出应当按照作品的类型和表现形式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这样的观点既是作品类型封闭模式的产物,也是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将表达理解为表现... 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利用方式更加多元化,这也对著作权法的规则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对此,有观点指出应当按照作品的类型和表现形式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这样的观点既是作品类型封闭模式的产物,也是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将表达理解为表现形式的误读.在理论层面,作品类型限定保护范围论与著作权保护的各个环节相冲突,又与文字作品保护的逻辑相违背,在英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早已受到抵制.在实践层面,作品类型限定保护范围论可能会造成降低著作权保护水平、扰乱著作权法保护范式的恶果,必须予以纠偏.在明确作品保护范围由独创性表达所决定的基础上,针对游戏规则、节目模式甚至是视听作品截图的保护问题,应当坚持整体保护观的侵权判定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 权能范围 整体保护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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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自动抓拍的照片不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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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鹏 樊雯龑 王坤 《人民司法》 2023年第32期90-93,共4页
新技术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的自动抓拍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考量主体是否具创作意图,以及自动抓拍照片是否具独创性表达。技术设备生产者预设自动程序的行为属于技术功能性设置,根据技术设备按照预设程序自动抓拍形成的图片,既未... 新技术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的自动抓拍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考量主体是否具创作意图,以及自动抓拍照片是否具独创性表达。技术设备生产者预设自动程序的行为属于技术功能性设置,根据技术设备按照预设程序自动抓拍形成的图片,既未体现利用包含该技术功能的设备创作作品的意图,也未实际利用技术设备进行图片创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保护 创作作品 独创性表达 人工智能 技术设备 照片 抓拍 创作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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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及其路径探微 被引量:23
8
作者 曾晰 关永红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68-73,共6页
在网络游戏自主开发中,游戏规则的创作设计凝聚了大量智力劳动,是游戏的核心构成元素,应当且已经受到著作权保护。以"思想/表达"二分法分析,游戏具体规则中的独创性表达落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之下,将游戏... 在网络游戏自主开发中,游戏规则的创作设计凝聚了大量智力劳动,是游戏的核心构成元素,应当且已经受到著作权保护。以"思想/表达"二分法分析,游戏具体规则中的独创性表达落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之下,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能够间接保护游戏规则,但仅为权宜之计。随着技术和产业发展,对游戏规则的直接保护甚至对游戏作品性质的重新审视将成为著作权法和司法实践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规则 独创性表达 保护范围 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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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 被引量:18
9
作者 刘文杰 曹曼文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11-115,共5页
随着我国电视媒体相互"克隆"现象的出现,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电视节目模板是指一台系列性电视节目的框架部分,这一框架由多个要素有机结合而成,通过这一框架,观众能够认知节目的主题并将该节目区别于... 随着我国电视媒体相互"克隆"现象的出现,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电视节目模板是指一台系列性电视节目的框架部分,这一框架由多个要素有机结合而成,通过这一框架,观众能够认知节目的主题并将该节目区别于其他节目。在国际上,电视节目模板的研发、转让已成为一门兴旺的产业。从外国法院和学术界的观点看,趋势是肯定有独创性的电视节目模板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从法理上看,电视节目模板中有关节目呈现的部分属于表达,因此有独创性的节目模板应当受到版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视节目模板 版权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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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 保护的正当性——以知识产权劳动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1
10
作者 徐康平 王夏 《中国市场》 2014年第26期179-182,共4页
随着体育行业的不断繁荣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体育竞赛表演是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本文拟从现阶段研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从知识产权劳动理论为视角讨论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
关键词 体育竞赛表演 著作权法 独创性表达 知识产权劳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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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临时公告的独创性探析
11
作者 周围 邹露 《证券法苑》 2020年第1期342-356,共15页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需要上市公司大量的智力投入,其作为法定披露文件,还服务于《证券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告知的目的,这符合我国《著作权法》"鼓励科学、文化的创新和传播"的立法宗旨。由于披露要素、表达方式的不同,基本事实...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需要上市公司大量的智力投入,其作为法定披露文件,还服务于《证券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告知的目的,这符合我国《著作权法》"鼓励科学、文化的创新和传播"的立法宗旨。由于披露要素、表达方式的不同,基本事实型公告和分析描述型公告的独创性分析应采用差异化标准;对独创性的判断不能局限于表达技巧上的个性,还应考量创作者在表达上展现的独自的、新的精神活动成果;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影响临时公告作为作品的法律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临时公告 基本事实 分析描述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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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邻接权制度功能的历史探源与现代构造 被引量:8
12
作者 王超政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95-103,140,共10页
著作邻接权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等产业主体利益的功能。囿于催生该制度的传播技术产生的临近性、使用作品的关联性以及作者权制度的理想化坚持,邻接权被披上“作品传播者权”的外衣,也被定性为... 著作邻接权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等产业主体利益的功能。囿于催生该制度的传播技术产生的临近性、使用作品的关联性以及作者权制度的理想化坚持,邻接权被披上“作品传播者权”的外衣,也被定性为作者权的附庸,导致邻接权客体的混乱和权利配置的保守。因此,邻接权制度体系的构建必须从功能确认入手,明确邻接权制度保护的是著作权产业领域投资者的投资成果,即无独创性的表达。而邻接权的配置应当以邻接权与著作权地位的平等性为前提,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通过客体利用方式的类型化来进行具体权项的设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邻接权 著作权产业 投资者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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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选择与模式优化——评《蓝月传奇》案 被引量:3
13
作者 张书青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7期93-104,共12页
《蓝月传奇》诉《烈焰武尊》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一案裁判在法律适用方法、保护对象、救济方式等方面均有创新。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在于独创性表达,但同时受作品类型法定性的限制。网络游戏在画面与情节两个方面均可构成独创性表达,理应... 《蓝月传奇》诉《烈焰武尊》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一案裁判在法律适用方法、保护对象、救济方式等方面均有创新。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在于独创性表达,但同时受作品类型法定性的限制。网络游戏在画面与情节两个方面均可构成独创性表达,理应受到保护。为解决作品类型法定性限制问题,直接将游戏画面框入类电作品类型这一路径不尽科学,更优的选择应是类推这一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在侵权比对时,应当把握独创性表达这一核心,可以适用"寻亲法"。考虑到游戏开发难、抄袭易、均有创新、裁判耗时长的特性,可以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模式为其提供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游戏情节 独创性表达 类推 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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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艺术作品版权侵权的判定——以“重庆大轰炸”版权纠纷案为例
14
作者 徐俊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47-50,共4页
"重庆大轰炸"版权侵权纠纷一案系视觉艺术作品版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遵循版权侵权判定展开的一般过程,试图通过该案的引入,在分析作品创作规律的基础上,对视觉艺术作品版权侵权判定,尤其是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过程予以阐释和... "重庆大轰炸"版权侵权纠纷一案系视觉艺术作品版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遵循版权侵权判定展开的一般过程,试图通过该案的引入,在分析作品创作规律的基础上,对视觉艺术作品版权侵权判定,尤其是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过程予以阐释和说明,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觉艺术作品 版权侵权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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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游戏的性质及其实质性相似认定 被引量:1
15
作者 朱梦笔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62-67,共6页
视频游戏在我国著作权法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作品类别,最近有司法判决将其认定为电影作品,从而引发了对视频游戏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定性的热烈讨论。视频游戏应被视为不同类型的作品的集合体。著作权法真正保护的是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作... 视频游戏在我国著作权法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作品类别,最近有司法判决将其认定为电影作品,从而引发了对视频游戏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定性的热烈讨论。视频游戏应被视为不同类型的作品的集合体。著作权法真正保护的是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作为认定作品侵权的关键要件——"实质性相似",其含义是,未经许可使用了属于著作权人的独创性表达,与作品的类型或者性质无关,所以,虽然视频游戏的定性不易把握,但并不会影响视频游戏的实质性相似认定。对于视频游戏的实质性相似认定,应当遵循"抽象—过滤—比较"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频游戏 作品 独创性表达 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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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权保护范围的探讨——以“武侠Q传”案为切入点
16
作者 卢红洪 王鑫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69-172,共4页
改编权是著作权中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利,现行法并未对其内涵外延进行明确界定,权利范围不明晰导致对改编行为、侵犯改编权的判断产生诸多争议。“武侠Q传”案中法院对改编权的保护范围持扩张理解。经过梳理我国对改编权的历次修改,可以看... 改编权是著作权中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利,现行法并未对其内涵外延进行明确界定,权利范围不明晰导致对改编行为、侵犯改编权的判断产生诸多争议。“武侠Q传”案中法院对改编权的保护范围持扩张理解。经过梳理我国对改编权的历次修改,可以看出通过列举类型化的改编行为不能完全明确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同时,参考国外改编权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开放式立法更能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结合案例中的认定方法提出明确改编权保护范围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改编权 保护范围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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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与个性化写作教学 被引量:2
17
作者 姜苗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60-61,共2页
个性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 ,对个性的培养是教育的重要内容。个性化作文教学是促进学生个性自主和谐发展的一种作文教学思想。它以学生独立人格意识的培养为基础 。
关键词 个性 个性化写作 独立的人格意识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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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用户界面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
18
作者 陈霞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65-70,共6页
版权法作为计算机程序的主流保护方式,理论界和司法界在程序用户界面的版权保护范围、独创性判定标准等问题上存有争议。随着智能移动设备的功能趋同和用户界面的竞争加剧,欧美等国对用户界面的版权保护进行了一些探索,形成了较为成熟... 版权法作为计算机程序的主流保护方式,理论界和司法界在程序用户界面的版权保护范围、独创性判定标准等问题上存有争议。随着智能移动设备的功能趋同和用户界面的竞争加剧,欧美等国对用户界面的版权保护进行了一些探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在版权法框架内解决用户界面的版权保护问题需联系我国信息产业的实际,遵循版权法原理,在专有权利与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为用户界面提供适当的版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计算机用户界面 版权保护 思想 表达二分法独创性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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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作品间的侵权认定及损害赔偿——以一起著作权之争判例为线索
19
作者 董翔薇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58-59,共2页
相似作品间的侵权认定,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涉及下列因果相联的几个问题:1.所争议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2.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表达的独创性";3.将原作品和被控作品进行比较,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判断是否侵权及侵... 相似作品间的侵权认定,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涉及下列因果相联的几个问题:1.所争议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2.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表达的独创性";3.将原作品和被控作品进行比较,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判断是否侵权及侵权类型。为此,必须恰当地判定如何进行损害赔偿,以一定的救济措施解决相似作品间的侵权之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侵权认定 损害赔偿 表达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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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视听作品之创作
20
作者 兰昊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第1期1-12,共12页
对于视听作品之创作,目前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主要分歧集中于在什么方面进行独创性表达可以构成视听作品,是画面形成、内容设置还是特定整体?现有解读提供了一定参考,但是依然需要进一步阐明。回顾《伯尔尼公约》可以得知,电影的创作... 对于视听作品之创作,目前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主要分歧集中于在什么方面进行独创性表达可以构成视听作品,是画面形成、内容设置还是特定整体?现有解读提供了一定参考,但是依然需要进一步阐明。回顾《伯尔尼公约》可以得知,电影的创作至少能够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在拍摄的场景内容上作出独创性表达;二是在把该场景内容“装”进连续图像的过程中作出独创性表达。二者可以分别对应连续图像组合呈现效果中的内容效果和画面效果,如果为呈现效果贡献了独创性表达,这个过程可视为视听作品的创作。因此,视听作品的创作既可通过内容的设置也可通过画面的形成实现。结合当前我国著作权的运行情况来看,这一思路不仅适应于有关视听作品的现有规定,包括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以及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的界分要求,而且适应于新型视听节目的裁判方向,能够与体育赛事直播、短视频以及游戏运行画面的定性趋势相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视听作品 创作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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