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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用户的独创性表达为视角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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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舸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6-67,共32页
AIGC既包含来自机器的选择,也包含来自人类用户的选择。当后者满足独创性表达要求时,AIGC便足以被认定为作品。在判断用户的独创性表达时,裁判者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贡献了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人没有贡献什么... AIGC既包含来自机器的选择,也包含来自人类用户的选择。当后者满足独创性表达要求时,AIGC便足以被认定为作品。在判断用户的独创性表达时,裁判者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贡献了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人没有贡献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的实质,而非纠结于其形式。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足以支持相当一部分AIGC获得作品资格。AIGC的所谓“随机性”,只是发生在用户指定范围内的“随机”,并不妨碍用户控制达到著作权法的要求。作为文本的提示词,具有转化为包括视觉表达在内的其他类型表达的可能性。若以摄影为参照系,AI与传统工具的比较不仅不能导致对作品资格的否定,反而能够凸显“工具贡献大并不意味着人的贡献不足”。著作权法的“宽进宽出”结构提示我们,将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的AIGC纳入著作权法图式是在认知层面最为经济的利益平衡分析框架。考虑到独立创作例外和版权救济手段的灵活性,承认AIGC获得作品资格的可能性并不会过度妨碍公众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思想/表达二分法 固定 认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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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客体性思考——兼论作品判定的独创性标准选择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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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华 王诗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50-62,共13页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可作品性问题,基于自然人智力投入的创造性本质理论和闭合性作品概念显得力不从心。在过程视角下(主观标准),人工智能内容生成过程符合人类创作的思维特征;在结果视角下(客观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外观形式和信息消费功能,符合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如果人为割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作品在产生过程和实质作用上的同质关系,强行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自然人创作作品的法律性质,则有悖著作权法因应技术发展调整信息消费品利益的制度旨趣,最终将导致著作权法律秩序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 著作权法客体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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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独创性概念的澄清与重释 被引量:1
3
作者 付继存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6-144,共9页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的特有属性,又表达了与其相关的权益归属。这一内涵与著作权法的内外价值一致。依此逻辑,独创性是指作品的相对差异,并暗示作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与作品价值的二分。按照相对差异标准,作者享有依照著作权法提出保护的应然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相对差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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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中用户的独创性贡献——以“AI文生图”著作权案判决为例
4
作者 郑海味 张伟君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52-57,共6页
我国法院的“AI文生图”著作权案判决试图从用户选定AI输出的初始图片与指引AI修改初始图片的行为中,证明用户对“AI文生图”模式下产生的图片作出美术作品创作意义上的独创性贡献,笔者认为这一观点难以成立。在人工智能行业的各方参与... 我国法院的“AI文生图”著作权案判决试图从用户选定AI输出的初始图片与指引AI修改初始图片的行为中,证明用户对“AI文生图”模式下产生的图片作出美术作品创作意义上的独创性贡献,笔者认为这一观点难以成立。在人工智能行业的各方参与者并没有紧迫和强烈需求的情况下,司法进行裁判规则的创新,未必符合人工智能产业的实际现状和发展需要,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未来方向也不一定是一致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AI文生图 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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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视听作品独创性程度的衡量及其判断——以脸部特效为切入点
5
作者 王宏军 汪亚利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3-31,共9页
数字时代出现了多种新型“连续画面”,其是否具备法定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关键是如何对独创性的“程度”进行量化。然而既有的视听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因其过于“抽象化”而较难适用。为衡量这些新型“连续画面”独创性的“程度”,运用法... 数字时代出现了多种新型“连续画面”,其是否具备法定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关键是如何对独创性的“程度”进行量化。然而既有的视听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因其过于“抽象化”而较难适用。为衡量这些新型“连续画面”独创性的“程度”,运用法理和技术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综合创作结果和创作过程,从典型案例“梦幻云”脸部特效侵权案切入,可得出如下结论:在衡量因素上,除了应注意区分脸部特效的分层次表达,还应排除智能人机交互预设的创作内容;在独创性标准上,则应确立范围上聚焦连续画面、画面衔接具有逻辑性以及画面呈现具备动态性三个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脸部特效 视听作品 连续画面 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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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创性企业数据确权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6
作者 肖登辉 常亚东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2期4-15,共12页
在辩证吸收对非独创性企业数据(以下简称“企业数据”)确权模式学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企业数据产权制度的具体方案,以服务于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企业数据确权应当结合要素产权理论,跳出传统法律以“物”或“智力成果”为参照... 在辩证吸收对非独创性企业数据(以下简称“企业数据”)确权模式学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企业数据产权制度的具体方案,以服务于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企业数据确权应当结合要素产权理论,跳出传统法律以“物”或“智力成果”为参照的判断逻辑,从数据要素化的视角看待企业数据确权问题,以数据产权作为“元概念”,并结合行业现状和企业数据的价值释放规律推导出分级分类的确权模式。具体而言,可将企业数据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原始数据利益交织、价值有限,产权结构难以配置,应适用责任规则,采取行为规制为主的多元保护模式,以激励数据流通。衍生数据价值较高且权属易于分割,应适用财产规则,明确企业享有持有、加工、使用、经营等权利,以激励数据创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数据要素化 数据确权 分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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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保护中的独创性与利益分配 被引量:2
7
作者 曾青未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6-186,217,218,共13页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之上的再创作,其产生的利益相对于原作品而言,是一种增值利益。法律对演绎作品进行保护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调节蕴含于其中的利益冲突,达成作品增值利益合理分配的目的。当今世界各国对演绎作品进行“开放”抑或“封...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之上的再创作,其产生的利益相对于原作品而言,是一种增值利益。法律对演绎作品进行保护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调节蕴含于其中的利益冲突,达成作品增值利益合理分配的目的。当今世界各国对演绎作品进行“开放”抑或“封闭”的立法模式选择,体现了立法者的增值利益分配观。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演绎作品的司法实践,展现了相同的增值利益分配逻辑——区分独创性表达并给予保护。在宏观的作品增值利益分配中,公共利益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微观层面,应当按照要素的贡献对作品的增值利益进行分配。由于独创性是法律保护演绎作品的基础,亦是划分演绎作品利益的边界,因而应当以衡量独创性为核心,对演绎作品的增值利益进行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演绎作品 表达 公共利益 增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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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视频独创性的判定:域外比较与规则塑造
8
作者 杨妮娜 齐于静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21-128,共8页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崛起,短视频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短视频能否作为作品以及作为何种作品受到保护广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在于对短视频独创性的判定标准作出界定。由于短视频具有时长较短、创作门槛低等特点,判定其...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崛起,短视频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短视频能否作为作品以及作为何种作品受到保护广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在于对短视频独创性的判定标准作出界定。由于短视频具有时长较短、创作门槛低等特点,判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需要符合独立创作的行为要件,并包含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和选择。同时短视频独创性的判定应当以独创性的有无作为最低限度判定标准,并结合作者对素材选择、拍摄手法及后期制作等具体因素的个性化选择程度进行综合判定。此外,对于使用平台元素需考虑是否增加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对在先视频的模仿需在主题表达二分法下排除直接简单模仿表达的情形,而对二次创作作品需在合理使用框架下排除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著作权 判定标准 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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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网络文学的独创性判断重构
9
作者 吴昊天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1期122-133,共12页
网络文学作为数字时代重要的网络文化产品,提供了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网络文学的“共享”与“去中心化”两个方面的特殊性不仅破除了传统文学创作的门槛,也为文化传播提供了有效途径,但这种特殊性也让本就存在理论缺陷的独创性进一... 网络文学作为数字时代重要的网络文化产品,提供了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网络文学的“共享”与“去中心化”两个方面的特殊性不仅破除了传统文学创作的门槛,也为文化传播提供了有效途径,但这种特殊性也让本就存在理论缺陷的独创性进一步陷入网络文学的实践适用困境中,最终导致现有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无法有效应对网络文学现在与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数字时代背景下,应当引入“合理人原则”并通过“合理公众”与“合理创作者”的建构、网络文学作品的“核心层”与“边缘层”的划分、法官个人认知与信息筛选能力三个阶段,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独创性判断,最终完成对数字时代网络文学独创性判断标准的重新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网络文学 特殊 合理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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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党的建设思想的独创性贡献
10
作者 韩强 刘温馨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5-51,共7页
在邓小平理论中,党的建设思想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对党的建设的独创性贡献。邓小平党的建设思想在党的建设总体思路上,善于从总体上系统地思考和推进党的建设;在党的指导思想问题上,强调把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在党的... 在邓小平理论中,党的建设思想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对党的建设的独创性贡献。邓小平党的建设思想在党的建设总体思路上,善于从总体上系统地思考和推进党的建设;在党的指导思想问题上,强调把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在党的领导问题上,提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在党的制度建设问题上,特别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在党的思想建设问题上,强调必须抵制错误思想;在干部队伍建设问题上,明确提出“四化”方针;在党的作风建设问题上,指明“两个离不开”的辩证统一;在反腐败斗争问题上,坚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在对待错误风险问题上,提出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等。这一思想为党的建设得出了许多规律性认识,作出了独创性贡献。邓小平党的建设思想永远是全党的宝贵财富,全党必须很好地坚持、继承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邓小平党的建设思想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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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的可版权性思考——以三种独创性的作者理论分析为切入
11
作者 侯泽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7期111-116,共6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独立自主生成与人类作品外观无异的类作品,这种产物是否能受到狭义著作权保护需要用独创性理论进行判断。浪漫主义思潮下作品只能是自然人的创作,在现有独创性标准之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不具有独创性。客观主义独创...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独立自主生成与人类作品外观无异的类作品,这种产物是否能受到狭义著作权保护需要用独创性理论进行判断。浪漫主义思潮下作品只能是自然人的创作,在现有独创性标准之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不具有独创性。客观主义独创性理论以金钱激励为主要目标,忽略作者个性表达,其虽欲为功利作者服务但无法激励人工智能创作,也不是激励人工智能研发的唯一且适宜手段。人工智能计算问题的解与人类情感表达不同,人工智能无法实现就产物与读者对话,读者主义独创性理论亦不宜被当今立法采用。人工智能时代,版权制度要综合运用技术、伦理和行业自律手段调整人工智能产物带来的著作权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作者理论 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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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
12
作者 刘煜崝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8期4-15,共12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关涉独创性的来源和创造性的标准两个方面,即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否只能来源于人,以及应遵循何种创造性判断标准。独创性概念之所以被引入著作权法,是因为其以浪漫主义作者观和个人主义作品观为预设,...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关涉独创性的来源和创造性的标准两个方面,即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否只能来源于人,以及应遵循何种创造性判断标准。独创性概念之所以被引入著作权法,是因为其以浪漫主义作者观和个人主义作品观为预设,能够满足确定性、重复性、创作友好性等无形财产的本质要求,从而证立权利对象。一旦割裂作品与人的关联,规范目的则无法实现,“来源于人”因故构成独创性的隐性要件。但是,上述预设实为观念建构,与社会现实存在一定差距,法律只能通过不断淡化“天才”“灵感”等浪漫因子,实现对该矛盾的调和。现行的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就是这一过程的产物,以表达性要素基本来源于人为适用前提。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同时包括用户和AI贡献部分,所以无法直接适用这一标准。因此,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应返回概念的基本原理,对用户贡献部分能否揭示无体财产本质以证立著作权对象展开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浪漫主义作者观 最低限度创造 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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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著作权独创性标准适用问题研究
13
作者 曾田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4期140-158,共19页
面对AI时代的著作权法系统挑战,须立足文学艺术作品的符号本质,客观区分人类符号创作与机器信号转译的本质区别。在著作权独创性认定上,考虑本土化的视角,独创性认定与其他版权制度及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应适当提升独创性门... 面对AI时代的著作权法系统挑战,须立足文学艺术作品的符号本质,客观区分人类符号创作与机器信号转译的本质区别。在著作权独创性认定上,考虑本土化的视角,独创性认定与其他版权制度及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应适当提升独创性门槛,强调创作过程中超出功能或实用目的限制的个性化选择,同时确保创作结果与现有成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此方法有利于版权法实现促进符号创新、个性发展与社会文化进步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作者身份 标准 差异 符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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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构建
14
作者 余祥 范亚丰 庄雪雅 《科技传播》 2024年第3期105-108,共4页
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是判定著作权侵权的前提,但法律对此规定模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短视频不同于长视频,其独创性标准应单独构建。通过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探究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独创性须满足独立创作和一定... 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是判定著作权侵权的前提,但法律对此规定模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短视频不同于长视频,其独创性标准应单独构建。通过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探究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独创性须满足独立创作和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条件。在认定短视频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可从素材和主题的选择、拍摄素材的方式方法、文案、后期制作四个方面考虑,如果四个方面中至少一个方面达到了创造性要求,那么该短视频具有创造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作品 后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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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文化强国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独创性贡献
15
作者 罗月英 《武夷学院学报》 2024年第10期15-21,共7页
新时代文化强国理论发展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新文化,对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提出了许多具有独创性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高度实践性的文化自信重铸民族心态,以“两个结合”创新中国道路的文化根基,以新的文化使命... 新时代文化强国理论发展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新文化,对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提出了许多具有独创性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高度实践性的文化自信重铸民族心态,以“两个结合”创新中国道路的文化根基,以新的文化使命观赓续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彰显了新时代文化强国理论的理论创新和实践伟力,为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了思想指引,回答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何以科学、何以必然、何以实现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文化强国理论 马克思主义文化观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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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要素探究之“创作意图”的必要与审查
16
作者 邓雨涵 《争议解决》 2024年第1期99-105,共7页
独创性标准是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其中是否将创作意图作为其构成要件成为当今人工智能等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重要争论点。人类是作品增量要素之唯一来源,基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制度宗旨,为维护著作权法体系协调所必需,在追求独创性标准... 独创性标准是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其中是否将创作意图作为其构成要件成为当今人工智能等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重要争论点。人类是作品增量要素之唯一来源,基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制度宗旨,为维护著作权法体系协调所必需,在追求独创性标准的具体可实操的道路上不可盲目否定作者创作过程的评价,而必须考察作者的主观创作意图。然考虑到主观问题举证难度较高,当作者主观意图难以考察时可以通过是否具有可识别差异进行推定判断,该推定亦当然可以被“不具有创作意图”的证据推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创作意图 立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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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快速应用背景下的视听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探析
17
作者 魏甜甜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4年第6期148-152,共5页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催生出大量新型创作成果,相较于其他作品类型而言,视听作品与互联网传播联系更为紧密,使得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不断,给传统著作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新型视听类创作成果的定性问题,学界尚未达...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催生出大量新型创作成果,相较于其他作品类型而言,视听作品与互联网传播联系更为紧密,使得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不断,给传统著作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新型视听类创作成果的定性问题,学界尚未达成一致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正后引入“视听作品”一词,为该类成果的辨识和保护开辟了新的渠道。然而,这些创作成果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仍需视其独创性是否符合标准而定。文章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关于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判断要素及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如判断要素不甚明确、标准不尽一致等。基于此,文章试图在明确独创性判断要素和制定差异化独创性标准的基础上,重新构建视听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为更多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新型视听类创作成果提供版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判断要素 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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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内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研究
18
作者 林星 《区域治理》 2024年第23期0226-0228,共3页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成为重要的实践与理论课题,研究重点在于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内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相较于过程主义,注重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作为一种“作品”的结果主义更具合理性。以创作行为之结果为判断起点,以受...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成为重要的实践与理论课题,研究重点在于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内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相较于过程主义,注重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作为一种“作品”的结果主义更具合理性。以创作行为之结果为判断起点,以受众为知识产权法律建构视角,能够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容保护提供基本法律框架,利于保障人工智能技术进步。在此前提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需以结果主义为基本视角,并进一步以我国独创性标准中“具备一定创作高度”作为主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人工智能生成物 创作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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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独创性判断标准向作者主位的回归
19
作者 王艺凝 《争议解决》 2024年第5期324-330,共7页
人工智能生成物进入全球范围内生产领域和文娱活动的速度正在加快,并且这个进程不可逆转,各国规制人工智能的法律正在摸索中陆续出台。不同地域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规范差异巨大,是因为各法域关于作品版权的认定规则相去甚远,独... 人工智能生成物进入全球范围内生产领域和文娱活动的速度正在加快,并且这个进程不可逆转,各国规制人工智能的法律正在摸索中陆续出台。不同地域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规范差异巨大,是因为各法域关于作品版权的认定规则相去甚远,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从保护何种效益为先的角度分为“有无”和“高低”,其中的底色是版权对于保护作者权益以鼓励创作和促进传播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两条主线的永恒矛盾;且AIGC本身亦不同于传统作品,其生成过程中传统创作主体的隐身,电脑技术的“主导”,使得过去的判断标准难以精准评估AIGC。在此技术背景下,独创性判断标准应当首先回归作者主位,辅以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程度要求,如此才能尽可能兼顾公私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 作者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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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高低”标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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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明杰 《争议解决》 2024年第7期111-115,共5页
对于独创性的判断究竟是“有无”还是“高低”的标准,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应严格确定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适当提高著作权的门槛,因此应将独创性的判断确定为“高低”的标准,并将主观和客观两个... 对于独创性的判断究竟是“有无”还是“高低”的标准,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应严格确定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适当提高著作权的门槛,因此应将独创性的判断确定为“高低”的标准,并将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纳入独创性高低判断的考量范围,给予独创性教导较高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以邻接权保护独创性较低的智力成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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