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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使用他人代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违反——基于73件判决的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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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4期111-117,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基本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安保义务的规定。当安保义务人使用独立第三方代为履行安保义务时,安保义务人是否需为被使用人过失致害负责存在疑问。其核心在于如何判断安保义务人是否“尽到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基本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安保义务的规定。当安保义务人使用独立第三方代为履行安保义务时,安保义务人是否需为被使用人过失致害负责存在疑问。其核心在于如何判断安保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安保义务的认定在解释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不同的解释路径下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的标准大相径庭,致使被侵权人所获救济迥然相异。学理对此缺乏讨论,实务做法分歧极大。本文结合73件判决分析对此展开详细论述。衡诸侵权法预防与填平损害的功能,解释论上应认定安保义务是一类不因使用他人而移转的特殊义务。且该条第2款的补充责任不适用于此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独立合同方 使用第三人履行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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