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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独立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之争及应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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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祖豪 《新东方》 2023年第1期57-64,共8页
对于保证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大于主债务范围的独立违约责任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得大于主债务人应承担的范围,但做此规定有逾越立法之嫌,规... 对于保证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大于主债务范围的独立违约责任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得大于主债务人应承担的范围,但做此规定有逾越立法之嫌,规范性文件的冲突加剧了司法实务在独立违约责任条款效力认定上的分歧。依据学理观点与法解释的结论,当事人可依约定突破保证责任范围的从属性。独立违约责任条款是依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约定而产生的一项新债,以担保从属性为由否认其效力是对该原则的错用。独立违约责任条款的产生具有正当性,其不违反公序良俗,亦不违背公平原则,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相比否认独立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适用违约金酌减制度能更好地平衡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证合同 保证从属性 独立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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