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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形式预备罪说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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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天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79-88,共10页
《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由于其不具备类型化的实行行为、不存在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实质预备罪,而只能认定为形式预备罪。该罪的增设不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效果。刑法分则对其特别规定只是预备罪的独... 《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由于其不具备类型化的实行行为、不存在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实质预备罪,而只能认定为形式预备罪。该罪的增设不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效果。刑法分则对其特别规定只是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因此该罪不存在预备、未遂等停止形态,相较于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处罚的预备罪,不属于法益保护早期化的立法模式,并未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化。此外,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对实施该罪之行为进行教唆、帮助的教唆者、帮助者由于不存在从属根据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形式预备罪 实质预备罪 独立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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