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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中的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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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如娃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0年第1期54-58,共5页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原有的代理制度呈现出诸多不足。基于此,《民法总则》第171条对原有的代理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但新增的第171条第3款和第4款的内容在表述上是仍然存在争议的,在无权代理的性质、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面还存在不完...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原有的代理制度呈现出诸多不足。基于此,《民法总则》第171条对原有的代理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但新增的第171条第3款和第4款的内容在表述上是仍然存在争议的,在无权代理的性质、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面还存在不完善和不明确之处,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基于此,需要对《民法总则》中的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和研究解释,进一步地明确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范围规定,以推动第171条的司法实践适用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 性质 要件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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