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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限制自认认定及效力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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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锡东 《贸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45-158,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首次肯定了司法实践中限制自认的存在,并对其认定和效力作了规定。但“2019年新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实践中部分法院仍然对限制自认的构成和效力理解不到位,甚至与其他相似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首次肯定了司法实践中限制自认的存在,并对其认定和效力作了规定。但“2019年新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实践中部分法院仍然对限制自认的构成和效力理解不到位,甚至与其他相似概念混淆。对限制自认的认定,应从“一致性陈述+限制性补充陈述”的构成模式出发,强调对“限制性陈述”的实质解释,关键在于当事人的陈述中是否具有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相关事实或主张的内容。另外就其效力而言,应依照附条件自认和狭义限制自认分别认定:前者不具备免除证明责任的法理基础;而后者原则上应肯定免除证明责任的效力,但同时也允许自认一方通过证明独立的限制性补充陈述,从而实现对对方主张事实的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规定 狭义限制自认 附条件自认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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