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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者王正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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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根潮 《中国税务》 1988年第9期57-57,共1页
为严肃国家税收法纪,保证国家财政收入,1988年4月4日,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施甸县人民法院对施甸县匈阳镇文武办事处赵家村一社个体工商业户王正兴偷漏国家税款27087.54元案,宣告无罪、立即释放的... 为严肃国家税收法纪,保证国家财政收入,1988年4月4日,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施甸县人民法院对施甸县匈阳镇文武办事处赵家村一社个体工商业户王正兴偷漏国家税款27087.54元案,宣告无罪、立即释放的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正兴犯有偷税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王正兴 保山地区 施甸县 税务机关 偷税罪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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