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纠偏与规制:试论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1
作者 郑雅莉 何伟日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12-15,共4页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适用目前还存在约谈实施的单向性偏向较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地位的平等性失衡严重和约谈过程中的协商性不足三大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关键还在于如何对环保行政约谈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也即集中于...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适用目前还存在约谈实施的单向性偏向较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地位的平等性失衡严重和约谈过程中的协商性不足三大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关键还在于如何对环保行政约谈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也即集中于如何规制环保行政约谈上。因此,针对问题,建议环保行政约谈更多地采用平行式的运行模式、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启动环保行政约谈的权利;同时有必要强调行政约谈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实践除了必须遵守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外,还需要遵守公益优先原则、预防优先原则、自愿协商原则、公开原则以及损害救济原则,防范环保行政约谈走向法治化的另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行政约谈 规制 完善 行政相对人
下载PDF
纠偏与规制:试论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
2
作者 郑雅莉 何伟日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17-20,51,共5页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适用目前还存在约谈实施的单向性偏向较大、行政机关与约谈相对人地位的平等性失衡严重和约谈过程中的协商性不足三大方面的问题。解决这三个方面问题的关键在于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因此,建议环保行政约谈更多...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适用目前还存在约谈实施的单向性偏向较大、行政机关与约谈相对人地位的平等性失衡严重和约谈过程中的协商性不足三大方面的问题。解决这三个方面问题的关键在于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因此,建议环保行政约谈更多地采用平行式的运行模式、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启动环保行政约谈的权利;同时有必要强调行政约谈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实践除了必须遵守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外,还需要遵守公益优先原则、预防优先原则、自愿协商原则、公开原则以及损害救济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行政约谈 规制 完善 行政相对人
下载PDF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探寻
3
作者 皮里阳 陈晶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25-29,共5页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环境行政方式,不仅提高了政府环境执法的效能,也丰富了环境制度体系,得到了大范围的推崇和适用,为地方政府更好地进行环境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我国实施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情况来看,目前仍存在法...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环境行政方式,不仅提高了政府环境执法的效能,也丰富了环境制度体系,得到了大范围的推崇和适用,为地方政府更好地进行环境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我国实施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情况来看,目前仍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约谈主体间的协商制度不够完善、环保行政约谈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不足、救济手段缺失等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及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制度探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行政约谈 环保督察 沟通协商
下载PDF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基于功能主义立场和行政过程视角的审思 被引量:6
4
作者 何伟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61-67,共7页
环保行政约谈作为现代行政活动展开的一种方式,突破了传统行政行为理论,属于非正式行政活动,环保行政约谈制度有补充、保障、促进和预防功能。然而,目前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设计仍无法摆脱传统管制思路,制度运行存在着公众参与不足、协... 环保行政约谈作为现代行政活动展开的一种方式,突破了传统行政行为理论,属于非正式行政活动,环保行政约谈制度有补充、保障、促进和预防功能。然而,目前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设计仍无法摆脱传统管制思路,制度运行存在着公众参与不足、协商合作要素缺失、依赖末端治理等问题。从行政过程的角度审思,环保行政约谈呈现复杂的动态过程性,需要在主体要素上实现广泛的参与行政,在手段要素上重视激励型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契约和环境行政调解的导入,在程序要素上对环保行政约谈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行政约谈 行政执法 非正式行政活动 行政过程
下载PDF
合作治理视域下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实施路径探索 被引量:1
5
作者 苗俊玲 王文华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69-73,共5页
我国环保行政约谈制度以其协商性和柔性优势取得了一定成效。2020年8月新修订《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对环保行政约谈工作做出更清晰的规定,但是主要涉及主体仍是政府和环境违法者,缺乏市场和社会的纳入。环保行政约谈的最佳模式选择是... 我国环保行政约谈制度以其协商性和柔性优势取得了一定成效。2020年8月新修订《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对环保行政约谈工作做出更清晰的规定,但是主要涉及主体仍是政府和环境违法者,缺乏市场和社会的纳入。环保行政约谈的最佳模式选择是合作治理,即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主体的优势,约谈工作启动前共同收集环境信息,约谈会议上听取不同群体的代表表达意见,约谈后社会参与监督整改工作,保证约谈效果的持续性。本文以山西省临汾市环保行政约谈案例作为分析的切入点,基于合作治理理论,探讨当前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不足,并尝试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主体的角度出发给出路径建议,多元合作共治将会推进约谈工作朝着更民主合理的方向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 合作治理 治理能力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