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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知识产权与环境债权问题初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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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景明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73-178,共6页
环境知识产权是以世界遗产、国家遗产为代表的,由一定组织、标准、程序遴选,对世界各个国家、地区有特殊历史、文化、民族精神意义,经人们物质或思想加工过的,反映人类文化共性及文化多样性的,传统知识产权范围以外的,属于公共知识产权... 环境知识产权是以世界遗产、国家遗产为代表的,由一定组织、标准、程序遴选,对世界各个国家、地区有特殊历史、文化、民族精神意义,经人们物质或思想加工过的,反映人类文化共性及文化多样性的,传统知识产权范围以外的,属于公共知识产权范围中的智力成果的其中之一部分特殊财产权。将人类环境分为自然功能环境和社会文化功能环境(普通环境与文化环境),设立环境知识产权法,结合旨在环境功能的环境债权以及环境危险之债理论,可将我们的整个环境更有针对性地加以周密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分类 环境知识产权 世界遗产 环境 环境危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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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生态安全法律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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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景明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4-118,共5页
威胁人类生态安全的,除了自然界的不可知、不可抗力之外,人类自身的所谓理性行为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中,战争行为则是"头号主犯"。在全球一体化的现代,国家间的战争对生态安全的威胁最大,现有的战争法规和法律理论... 威胁人类生态安全的,除了自然界的不可知、不可抗力之外,人类自身的所谓理性行为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中,战争行为则是"头号主犯"。在全球一体化的现代,国家间的战争对生态安全的威胁最大,现有的战争法规和法律理论对此力不从心。关注生态安全、认识现代武器和战争,完善战争法规和国际法,用环境债权、环境知识产权、环境危险之债理论丰富发展环境法学,以预防为主、防战于未然,是保护生态安全较为理想的渠道和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安全 战争 环境危险之债 环境 环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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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代人及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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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景明 《南开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97-109,共13页
由于缺乏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应有的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和双向性,后代人和动物难以拥有法律主体地位。如果给后代人、动物、胎儿及死者以法律主体地位就能实现对它们所谓的权益的(实质上那是我们自己的)保护目的,何乐而不为呢?问题是,... 由于缺乏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应有的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和双向性,后代人和动物难以拥有法律主体地位。如果给后代人、动物、胎儿及死者以法律主体地位就能实现对它们所谓的权益的(实质上那是我们自己的)保护目的,何乐而不为呢?问题是,当我们要给它们权利时,却发现对象不存在,或无法与我们沟通,或它们无以知晓其权利,它们无以行使其权利,它们无以委托行使其权利,它们也无法享受侵害赔偿和补偿……增加当代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如环境危险之债,倒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后代人权利 动物权利 自然的权利 法律主体 环境危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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