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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环境司法智能审判场景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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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红 陈姣龙 +1 位作者 胡东滨 梁伟 《中国工程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90-201,共12页
环境司法审判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AI)技术的突破而形成的AI大模型为环境司法审判工作转向更高水平的智能审判体系提供了重大机遇。本文围绕推进AI大模型技术与环境司法审判工作融合、实现环境司法审... 环境司法审判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AI)技术的突破而形成的AI大模型为环境司法审判工作转向更高水平的智能审判体系提供了重大机遇。本文围绕推进AI大模型技术与环境司法审判工作融合、实现环境司法审判工作创新发展的主旨,探讨了AI大模型在环境司法智能审判中的赋能作用和应用实践,凝炼了当前环境司法AI大模型存在的数据质量“低劣”“算法黑箱”引发偏见、深度应用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以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应用为例,构建了基于AI大模型的环境司法智能审判系统,阐述了相应系统的架构设计以及涉及的技术要素。进一步提出了注重顶层设计、建设环境司法高端智库,建设环境司法数据中台、健全司法数据标准及规范体系,构建算法治理机制、促进环境司法审判公平正义,完善环境司法多元问责机制、筑牢司法监督管理体系等发展建议,以期丰富环境司法审判工作的前沿技术认知,加快环境司法的智能化、智慧化、现代化转型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司法 智能审判体系 AI大模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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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立法、环境司法与企业绿色创新--基于立法与司法协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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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华云 高蔚然 +1 位作者 李岱玲 刘亚伟 《审计与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6-116,共11页
企业绿色创新是人与自然和谐现代化的基础和托底,是企业实施绿色转型战略的必然路径。基于机器学习和文本分析法从经济价值导向维度和生态价值导向维度衡量企业绿色创新,并以2007年开始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置专门环境法庭为背景,将地方环... 企业绿色创新是人与自然和谐现代化的基础和托底,是企业实施绿色转型战略的必然路径。基于机器学习和文本分析法从经济价值导向维度和生态价值导向维度衡量企业绿色创新,并以2007年开始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置专门环境法庭为背景,将地方环境立法与环境司法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利用2004-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地方环境立法与环境司法协同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环境立法和环境司法具有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协同作用,这一结论在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机制检验结果表明,环境司法协同环境立法能够通过增加企业环境成本和促进企业主动进行绿色战略调整来驱动企业进行绿色创新;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相较于经济价值导向绿色创新,企业更加倾向选择生态价值导向绿色创新,并且在国有企业、成本转嫁能力低的企业、处于经济上行期的企业、处于官员绿色政绩考核时期的企业以及管制行业企业中,协同作用更加显著。研究结果拓展了企业绿色创新的驱动因素,对政府推进环境治理、加速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重要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环境立法 环境司法 协同作用 绿色创新 生态价值导向 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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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的逻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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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清军 余嫏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6-105,共10页
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构成一个显性议题。《宪法》新发展理念以及生态环境国家目标任务对司法权履行乡村环境治理职责提供了规范依据。中国党政体制形塑之下的环境司法具有特殊回应机能,在实现环境正义的同时能够产生治理叠加效应... 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构成一个显性议题。《宪法》新发展理念以及生态环境国家目标任务对司法权履行乡村环境治理职责提供了规范依据。中国党政体制形塑之下的环境司法具有特殊回应机能,在实现环境正义的同时能够产生治理叠加效应。体制变革之后的国家检察机关能够有效承接立法权、有机整合行政权和有序对接审判权,在制约行政权方面凸显出不同于法院审判权的特殊意涵,实现了“行政主治”与“司法督促”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政府履职的承接者和监督者、条块联动协调者、多元参与组织者、治理机制稳定器等功能,消解政府主导乡村环境治理机制的牴牾、缺位、僵化,赋予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新的内涵。同时,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也存在着过度扩张、忽略过程监督、政治俘获和过度竞赛等风险,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司法 检察机关 乡村环境治理 乡村生态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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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适用中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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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罗生 韩康宁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0-33,共14页
风险预防原则在当下环境法中的司法适用,游走在能动与谦抑之间,且呈现出过度能动倾向。“谦抑性”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分寸”之理论回应,其法理基础可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基础、固有局限以及司法属性等层面予以诠释。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在当下环境法中的司法适用,游走在能动与谦抑之间,且呈现出过度能动倾向。“谦抑性”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分寸”之理论回应,其法理基础可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基础、固有局限以及司法属性等层面予以诠释。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适用的谦抑性可被解构为“补充性”“有限性”“温和性”和“内敛性”四要素,由此推理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谦抑性适用的制度框架:在实体上,应促成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上的体现,只有在对照生态环境风险标准的前提下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方能动用风险预防原则,其适用遵循整体温和的类型化理路。在程序上,诉讼推进阶段下的司法适用应严守职权探知界限,配置阶段化举证责任和类型化的诉前程序;案件裁判阶段下的司法适用不得超出认定事实范围,同时应对援引的风险预防原则附加适用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风险预防原则 谦抑性 环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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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海岸带环境司法困境:基于陆海统筹原则
5
作者 梅宏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9-106,I0004,共19页
我国海岸带环境案件存在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有争议、原告资格不明确、诉讼性质认定有争鸣、诉讼程序衔接未确定、司法执行机制不完善等环环相扣的问题,造成海岸带环境司法困境。究其根源,主要在于陆海“二分法”的分类思维影响较大,... 我国海岸带环境案件存在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有争议、原告资格不明确、诉讼性质认定有争鸣、诉讼程序衔接未确定、司法执行机制不完善等环环相扣的问题,造成海岸带环境司法困境。究其根源,主要在于陆海“二分法”的分类思维影响较大,其与陆海统筹合为表里的内涵尚未得到全面、深入的理解。为破解海岸带环境司法困境,既要重视海岸带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将其确立为类型化案件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又要贯彻陆海统筹原则,实现司法规则内在融贯、法治环节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陆海统筹原则 海岸带 环境司法 陆海“二分法” 案件类型化 专门管辖 司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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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环境司法机制的发展:从环境法庭到环境法院
6
作者 吴勇 刘娉 《中国环境管理》 2024年第1期145-153,共9页
为促进流域的司法保护,我国一些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流域环境法庭。但从流域环境法庭和流域环境巡回法庭的实践情况来看,还不能满足流域整体性保护的需要,也不能适应流域法的发展需求。我国流域司法机制建设,宜从流域环境法庭逐渐转到... 为促进流域的司法保护,我国一些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流域环境法庭。但从流域环境法庭和流域环境巡回法庭的实践情况来看,还不能满足流域整体性保护的需要,也不能适应流域法的发展需求。我国流域司法机制建设,宜从流域环境法庭逐渐转到流域环境法院。流域环境法院的建立在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流域法的保护理念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要求,流域环境法院的建设首先要合理设置审判机构,其次要科学设计程序制度,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法 流域环境法庭 流域环境法院 环境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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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的成效、问题与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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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生龙 黄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25-47,共23页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近八年来,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环境资源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普遍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然而,由于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的时间不长,长江经济...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近八年来,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环境资源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普遍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然而,由于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的时间不长,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还面临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不牢固、专门化机构建设不平衡不充分、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还需深入推进、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一、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不完善等问题和困难。下一步,长江经济带各地人民法院尚需进一步树牢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全面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法律法规和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以实现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提供高水平司法保护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环境司法 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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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同的理论回应与制度完善
8
作者 韩萱 《社科纵横》 2024年第1期107-115,共9页
环境司法是实现黄河流域治理的有效方式,根据协同理论的内涵,可知环境司法的协同有利于提高黄河流域的治理效率。通过对政策与法律的检视,发现黄河流域环境司法的协同主要存在指导理念偏误与规范供给不足这两方面的问题。黄河流域环境... 环境司法是实现黄河流域治理的有效方式,根据协同理论的内涵,可知环境司法的协同有利于提高黄河流域的治理效率。通过对政策与法律的检视,发现黄河流域环境司法的协同主要存在指导理念偏误与规范供给不足这两方面的问题。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同的制度完善,亟须针对前述问题,在以整体主义司法理念、预防性司法理念与修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的基础上,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健全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流域治理 环境司法 协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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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的困境与出路
9
作者 田恬 《重庆行政》 2024年第2期66-70,共5页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长江流域进行全流域的系统保护与治理成为了最新发展动向之一。在2024年全国两会中,“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长江流域进行全流域的系统保护与治理成为了最新发展动向之一。在2024年全国两会中,“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的重要议题再度引起热议。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提出国家须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将司法置于推进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协同性和复合性,决定了完善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是司法制度创新的必要途径。2023年12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也强调,“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合作”。实际上,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并非一项新的工作,自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伊始,加之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的推动下,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逐步拓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调联动 环境司法 司法保障 长江经济带 行政执法 协作机制 协同合作 流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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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背景下环境法课程教学改革与教学理念调整
10
作者 周龙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24年第2期22-26,共5页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国环境法庭数量的激增也带来了大量的环境法人才需求。本科环境法课程长期以来采用讲授式教学,一方面较为枯燥,不利于学生对环境法兴趣的培养,影响了环境法人才的输送。另一方面重书本轻...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国环境法庭数量的激增也带来了大量的环境法人才需求。本科环境法课程长期以来采用讲授式教学,一方面较为枯燥,不利于学生对环境法兴趣的培养,影响了环境法人才的输送。另一方面重书本轻实践,忽视了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造成学生对环境司法实务缺乏了解。环境法的教学改革必须立足于现实困境,针对性地调整自身的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探寻适合环境法特色的教学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 环境司法专门化 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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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的突破:流域环境司法程序专门化研究
11
作者 孔令男 《华章》 2024年第1期0117-0119,共3页
长江及黄河的专门保护法相继颁布并实行,极大推动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制化,也为流域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推动并建立流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法律基础。推动实行流域环境司法程序专门化,有利于更好地突破目前流域司法协作困局,清... 长江及黄河的专门保护法相继颁布并实行,极大推动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制化,也为流域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推动并建立流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法律基础。推动实行流域环境司法程序专门化,有利于更好地突破目前流域司法协作困局,清晰严明的程序更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效能最大化。本文立足于环境司法程序专门化基本理论,对之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在结合流域环境治理中的司法规范与审判实务的基础上,创设性地提出建立并推动流域环境司法程序专门化,破解目前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困境,集中司法资源合法有据地快速解决流域生态纠纷,助力长江及黄河沿岸经济绿色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环境治理 程序专门化 环境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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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适用中的审思与突破 被引量:4
12
作者 王灿发 张祖增 王政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90-100,F0002,共12页
科技理性的纯粹化催生了生态风险的社会化,内生于此的风险预防原则因具有突破传统意义上“生态环境无损害则无救济”思维范式的价值功用而在环境司法中获得充分的适用空间,其内在价值主要体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视域下对救济性环境司法... 科技理性的纯粹化催生了生态风险的社会化,内生于此的风险预防原则因具有突破传统意义上“生态环境无损害则无救济”思维范式的价值功用而在环境司法中获得充分的适用空间,其内在价值主要体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视域下对救济性环境司法的“补充功能”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对行政权在环境风险规制中主导地位的“督促功能”。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裁判中适用虽已初具共识,但仍面临作为适用依据的体系性法律规则缺失、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的认定存在困境以及作为适用场域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单轨制”运行特征等三重困境。为进一步发挥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作用,需要以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预防原则为接口,塑造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中的文本表达方式;以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核心要素——“重大风险”为概念起点,完善“重大风险”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以确保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拓展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适用场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司法裁判 “重大风险” 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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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13
作者 陈惊天 《人民法治》 2023年第21期1-1,共1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实现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新跨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法治思想 环境司法保护 从认识到实践 环境司法改革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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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司法的功能递进——由补救性司法向补救性与预防性司法转变 被引量:2
14
作者 马腾 陈海嵩 《学海》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07-216,共10页
生态环境司法的功能递进,系指由补救性司法的单一性结构向补救性与预防性相结合的共生性结构转变的过程。环境风险与生态破坏的长期潜伏性使对生态环境风险的司法救济与规制变得愈发紧迫。在矫正正义观念、原告主体资格、相当因果关系... 生态环境司法的功能递进,系指由补救性司法的单一性结构向补救性与预防性相结合的共生性结构转变的过程。环境风险与生态破坏的长期潜伏性使对生态环境风险的司法救济与规制变得愈发紧迫。在矫正正义观念、原告主体资格、相当因果关系与科学不确定性等理论的束缚之下,传统的补救性环境司法体系难以应对欠缺时空具体性的生态环境风险,只有在补救性司法的基础上融入预防性环境司法的理念与机制,环境司法体系方能实现对生态环境风险的救济。在能动司法、风险社会与预防性正义等理论支撑下,预防性司法得以回应理论质疑、取得规制环境生态风险的手段正义性。应当从构建生态环境预防性私益诉讼、强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风险救济能力、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嵌入预防性救济功能等方面实现环境民事司法的预防性转向;从扩张原告资格、设定弹性管辖、放宽受理条件、延展启动时机、建立被告资格审查机制等方面实现环境行政司法的预防性转向;从设立生态环境危险犯、生态环境过失危险犯,将损害生态环境法益预备行为入罪化等方面,实现环境刑事司法的预防性转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司法 环境风险 预防性司法 补救性司法 司法能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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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的经验逻辑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2
15
作者 肖爱 汤世豪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47-56,共10页
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具有回应性,其本质功能是通过对流域内跨行政区府际关系的协调,既发挥行政区划制度的优势,又消解基于行政区划的严格法治与流域整体性、系统性之间的张力。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实践已全面展开,总体上呈现出以法律为准... 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具有回应性,其本质功能是通过对流域内跨行政区府际关系的协调,既发挥行政区划制度的优势,又消解基于行政区划的严格法治与流域整体性、系统性之间的张力。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实践已全面展开,总体上呈现出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指引、以联席会议等为沟通平台、以框架协议等共识文本为制度化载体的特征,面临难以充分回应流域环境治理现实需求、制度性不足、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因此,应该明确其制度功能的有限性,将其定位于流域环境司法依法高效实施的辅助性制度工具;保障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适当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将其纳入监督体系,以方便利益相关者和中立研究者获取相关协作信息;建立流域环境司法协作会议体系,分别确定会议规则;统一共识文本名称、结构和基本条款以规范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 环境司法 协作机制 经验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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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发展进路 被引量:4
16
作者 游劝荣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3期18-32,共15页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后,长江流域各省在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上有了一系列新发展和新举措,包括对流域环境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探索等。但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在理念上、体制机制上以及审判实务上仍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江流域环境...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后,长江流域各省在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上有了一系列新发展和新举措,包括对流域环境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探索等。但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在理念上、体制机制上以及审判实务上仍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江流域环境司法理念的转变,相关体制机制的完善,审判指导的规范化成为必然要求。设立长江生态法院虽然还面临一些障碍和困难,却是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对其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证成有助于理顺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长江大保护的司法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流域 环境司法 系统观念 长江生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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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之协调——兼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司法走向 被引量:1
17
作者 史一舒 《湖湘法学评论》 2023年第2期116-138,共23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我国环境司法的新事物,在司法理念和实践上,要特别重视并处理好能动性与谦抑性的辩证关系。环境司法能动性因应“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困境,而环境司法谦抑性则是环境司法权适度扩张后,尊重环境行政权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我国环境司法的新事物,在司法理念和实践上,要特别重视并处理好能动性与谦抑性的辩证关系。环境司法能动性因应“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困境,而环境司法谦抑性则是环境司法权适度扩张后,尊重环境行政权积极行使、恪守司法权行使的原则与底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特殊的防御属性意味着当行政机关“风险预防不能”时,法院需要积极主动地实施预防性、填补性程序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能动性体现为“实体利益调整型”和“技术(程序)调整型”两种模式。现阶段,我国应以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为代表的“实体谦抑”方式为基础,并辅之以程序为取向的司法审查、预防性程序的适用等“程序能动”方式,以寻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的相对平衡与协调,并实现对环境保护中各种“左和右”错误倾向的司法校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司法 生态环境损害 能动性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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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识别与权衡
18
作者 盛玉华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46-256,共11页
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目标,主要是平衡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要达成这一目标,必须对个体利益、区域利益、社会利益等主体性利益进行协调。因此,有必要将环境司法中需要衡量的利益采用“主客二分”的方法分为客体性... 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目标,主要是平衡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要达成这一目标,必须对个体利益、区域利益、社会利益等主体性利益进行协调。因此,有必要将环境司法中需要衡量的利益采用“主客二分”的方法分为客体性利益与主体性利益。对客体性利益的衡量以“紧迫利益优先保护”、“容忍限度”为基本原则;对主体性利益的衡量以私益服从公益为一般原则,以比例原则的适用为例外。总体而言,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基本思路是,先对客体性利益进行横向的比较与权衡,再对主体性利益进行纵向的比较与权衡,通过对冲突利益进行纵横交错的立体化比较,做出最优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司法 利益衡量 客体性利益 主体性利益 “容忍限度” 私益服从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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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理论、现状与路径
19
作者 张衍斌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05-113,共9页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形成的原创性理论成果。其详细阐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意义、目标原则和重大举措等系列基础性问题以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和推进策略。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形成的原创性理论成果。其详细阐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意义、目标原则和重大举措等系列基础性问题以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和推进策略。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和生态区域,由于其生态环境案件具有跨区域、跨部门、跨学科等特点,使得当前司法服务保障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严重缺位。因此,有必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协同理论为基础,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复杂特点及所涉案件违法特征和司法需求特殊性出发,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理论框架,创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机制,科学构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协同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黄河流域 环境司法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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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跨行政区环境司法运行机制优化路径
20
作者 吴应甲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第2期41-46,共6页
我国在黄河流域跨行政区环境司法方面进行了系列探索,但仍存在整体性与协作性契合度不高、联动性与能动性边界不清、预防性与修复性内容不多等现实困顿。需要在遵循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前提下,以新出台的《黄河保护法》为指引,通... 我国在黄河流域跨行政区环境司法方面进行了系列探索,但仍存在整体性与协作性契合度不高、联动性与能动性边界不清、预防性与修复性内容不多等现实困顿。需要在遵循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前提下,以新出台的《黄河保护法》为指引,通过促使司法辖区与环境功能区相匹配、完善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职能配置、统一流域环境案件司法裁量适用标准、加强环境保护司法主体间的协作、强化跨域环境案件裁判结果执行配合以及构建动态回应型的流域司法新模式等举措,优化黄河流域跨行政区环境司法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流域 跨行政区 环境司法 机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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