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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分子生物学在环境污染隐性侵权责任追究中的价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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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丽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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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大学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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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产业》
2010年第9期63-6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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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传统民法学观点,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而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中,当污染源产生有害污染物直至进入受害人领域,破坏了受害人所处的环境,使细胞内组织发生变异、精神发生损伤,但尚未造成受害人人身的实际损害、尚未表征为疾病前,无法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而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由于它能从分子水平了解各种生命现象的根本原因,使细胞内组织变异的可视化变得可能,因而为环境污染隐性侵权中损害事实的认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为侵权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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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子生物学
环境污染隐性侵权
环境污染隐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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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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