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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环境规制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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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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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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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济论坛》
2024年第5期47-59,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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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际投资协定签订的初衷是国家通过限制自身规制空间、承诺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以此来吸引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但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导下,被赋予通过制定规则来整合经济和环境的使命,而国家环境规制权成为维护东道国环境利益的关键。因此,在签订和更新国际投资协定时,应考虑纳入或改进规制权条款和一般例外条款,并对传统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征收、非歧视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等投资保护条款赋予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权利加以限制,在保障东道国环境规制空间的同时防止其滥用规制权,从而使国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来应对人类共同面对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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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投资协定
环境规制权
环境规制空间
投资保护
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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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IAs
Right to regulate for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regulatory space
Investment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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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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