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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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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於方
韩梅
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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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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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境保护》
CSSCI
2018年第16期35-3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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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污染者因环境损害可能承担的责任,包含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强制等行政责任以及罚金等刑事责任。目前,三种责任之间缺乏统筹考虑,法律条款设计整体上偏重污染者损害担责,忽视环境风险预防。具体到损害担责有关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现有政策与法律之间衔接不足。理论上,三类环境责任之间具有内部可衔接性,应当坚持系统论,逐步完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统筹解决环境风险预防和损害修复、赔偿问题。近期应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积累案例经验,逐步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远期应以规范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为目标,制定统一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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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风险
环境责任与赔偿法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权
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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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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