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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以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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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门植渊 盛伟庆 《中国司法鉴定》 2017年第5期8-13,共6页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设立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目的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运行。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具有跨地区、危害重大、专业性强、易受地方保护等特点,办理难度较大,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解释论证正是...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设立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目的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运行。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具有跨地区、危害重大、专业性强、易受地方保护等特点,办理难度较大,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解释论证正是保障证据材料和案件真实有效的关键环节。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现实情况下,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应从立法和司法实务方面逐步探索完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出庭制度,进而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鉴定人出庭 鉴定意见 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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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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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明 米双鹏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1期27-30,共4页
跨区域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既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又有现实的必要性。当前检察机关跨区域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在管辖制度、机构设置、专业能力、工作衔接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应当从我国生态资源实际出发,根据相关试点情况,借鉴国内外已有... 跨区域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既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又有现实的必要性。当前检察机关跨区域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在管辖制度、机构设置、专业能力、工作衔接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应当从我国生态资源实际出发,根据相关试点情况,借鉴国内外已有先例,逐步确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机构设置,强化办案专业性,建立健全跨区域多部门司法协调机制和"两法衔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区域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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