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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困境及应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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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曌娣 刘中梅 《科学发展》 CAS 2023年第4期92-96,共5页
“环强险”需要在预防原则的指引下发挥事前救济功能,确定其适用范围并有效应对道德风险。在“环强险”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保险机构的定价应建立在对投保企业进行专业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投保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环境风险水平甚至经营... “环强险”需要在预防原则的指引下发挥事前救济功能,确定其适用范围并有效应对道德风险。在“环强险”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保险机构的定价应建立在对投保企业进行专业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投保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环境风险水平甚至经营状况都会影响保费定价。实施“环强险”实质上促进生产企业选择较为清洁的能源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从而达到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境污染 制责任保 环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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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除外责任之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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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南 《行政与法》 2021年第2期73-81,共9页
除外责任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考虑公益和私益的平衡,确保其在及时、有效分散与移转风险,削减社会管理成本的同时兼顾承保人、投保人、受害人三方的私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 除外责任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考虑公益和私益的平衡,确保其在及时、有效分散与移转风险,削减社会管理成本的同时兼顾承保人、投保人、受害人三方的私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的除外责任限定于“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不妥,保险公司不应为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将“环境污染犯罪”“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的除外责任限定于“直接导致的损害”具有合理性。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应作限缩解释,使除外责任仅限于“致使第三者直接遭受的损害或生态环境损害”,除纯粹经济损失外,其他参与救援中遭受的间接损失均可通过“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归入保险公司保险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强险 除外责任 公益 私益 生态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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