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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之全景审视--基于545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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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颉琳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33-41,共9页
作为预防环境不良影响的前置性阀门,环评具有明显的科技不确定性和风险预判性,这对环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提出了挑战。通过大样本的实证分析,能够准确把握现阶段我国环评行政案件的特色并预测其对司法审查可能产生的影响。从既有实践来看... 作为预防环境不良影响的前置性阀门,环评具有明显的科技不确定性和风险预判性,这对环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提出了挑战。通过大样本的实证分析,能够准确把握现阶段我国环评行政案件的特色并预测其对司法审查可能产生的影响。从既有实践来看,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确实面临着质效拷问,原告胜诉率低、上诉率高,在诉权保障、实体审查、程序审查方面均未充分回应环评行政案件的特色,未实现从规范主义向功能主义法律适用立场的转变。亟需实行有区分度的司法审查密度,建立类型化的司法审查基准,在环评审批行为实质化后由法院对其进行过程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不确定性 风险预判性 环评行政案件 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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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改革的法治化问题与解决路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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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海波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26-36,111,共12页
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的“放管服”是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先导。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实践中存在一些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做法,表现在环评行政审批许可权限下放和取消缺乏法定性、许可条件的障碍未消除、许可程序不... 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的“放管服”是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先导。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实践中存在一些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做法,表现在环评行政审批许可权限下放和取消缺乏法定性、许可条件的障碍未消除、许可程序不规范不统一。环评行政审批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环评行政审批必须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因此,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环评审批许可权限下放和取消的法律规则、消除许可条件规定的障碍、统一规范许可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放管服” 境影响 环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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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原告资格如何判定——域外镜鉴与本土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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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楚加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25-145,共21页
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原告资格判定理论工具的本土纳入,导致第三人寻求程序权利司法救济的路径被抑制。放眼世界,美国法院在环评行政诉讼判例中,演绎出事实上的损害扩大认定标准、派生性认定标准、宪法限制性标准、程序性损害标准等第三人... 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原告资格判定理论工具的本土纳入,导致第三人寻求程序权利司法救济的路径被抑制。放眼世界,美国法院在环评行政诉讼判例中,演绎出事实上的损害扩大认定标准、派生性认定标准、宪法限制性标准、程序性损害标准等第三人原告资格判定标准;德国《环境权利救济法》选择了超越个人主观公法权利保护的诉权扩张建构进路。比较而论,法域虽异,但对第三人原告资格的判定均呈现放宽趋势,程序权利司法保护整体趋强。为发挥司法权之于程序权利有效实现的功能价值,我国有必要沿循特殊诉讼规则增补建构路径,推动第三人原告资格判定标准的客观化、精细化和确定化。以期达成增进程序权利保护、促进司法资源合理利用、提升环评法律实施有效性的规范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评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 保护规范理论 程序权利保护 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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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视域下特定环评决策之“立法”功能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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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强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64-68,共5页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认为法律和行政权力具有内在关系,任何行政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合法授权,而行政权力的强制力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按照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解,借助法律建制化交往形式和对规范性理由的运用潜力两条标准来对内嵌公众参...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认为法律和行政权力具有内在关系,任何行政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合法授权,而行政权力的强制力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按照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解,借助法律建制化交往形式和对规范性理由的运用潜力两条标准来对内嵌公众参与法律程序环评决策的立法功能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从而发现了环评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环评决策,使得环评行政权力获得了内嵌公众参与法律程序环评决策的合法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主义 法律范式 环评行政权力 风险预防 立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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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行政主体的职能重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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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杭仁春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8-78,共11页
建设工程环评制度是为了因应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风险社会"对行政权的挑战,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行政管控模式。为达到对建设工程环境风险的有效预防,必须基于风险社会的特征,通过立法授权扩大行政主体的活动空间,建构技术与行政... 建设工程环评制度是为了因应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风险社会"对行政权的挑战,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行政管控模式。为达到对建设工程环境风险的有效预防,必须基于风险社会的特征,通过立法授权扩大行政主体的活动空间,建构技术与行政的内部分立制度,确保环评审查的品质,并引入公众参与环评程序,提升环评决策的民主正当性,从而实现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主体职能的全面重塑。同时,司法机关在对重塑后的环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亦应调整其审查的范围和重点,以保障建设工程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环评行政 行政主体 职能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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