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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立法的理论应对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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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林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470-493,共24页
现象立法绕过了通过既有理论解决社会问题的可能性,直接将社会现象本身抽象为构成要件,并以现象的整体危害程度和预防必要性为根据设置法定刑,其罪刑设置与处罚的实质根据之间只有临时的关联性。以构成要件的反面描述为内容的抽象法益... 现象立法绕过了通过既有理论解决社会问题的可能性,直接将社会现象本身抽象为构成要件,并以现象的整体危害程度和预防必要性为根据设置法定刑,其罪刑设置与处罚的实质根据之间只有临时的关联性。以构成要件的反面描述为内容的抽象法益与现象立法的联姻,导致了刑法的形式化、规范的僵尸化、犯罪的孤岛化等后果。从法益内容、法益主体、行为与法益的关联性和法益保护对刑法的依赖程度四个层面对法益保护原则进行具体化,将寄望于抽象法益的问题转化为犯罪类型和刑法法益保护从属性的问题,能破解现象立法面临的困局,既对其作同时代的实质解释,限定其成立范围,又对立法的实用主义诉求保持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象立法 抽象法益 法益具体化 法益关联性 刑法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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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立法寻租”现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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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益华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64-66,共3页
“寻租”这个话题大家都不陌生,但“立法寻租”这样一个隐蔽性强而对人们日常生活乃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极大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批判。我国现阶段“立法寻租”现象的出现和蔓延,无论是部门“打架”、争权夺利,还是强势集... “寻租”这个话题大家都不陌生,但“立法寻租”这样一个隐蔽性强而对人们日常生活乃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极大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批判。我国现阶段“立法寻租”现象的出现和蔓延,无论是部门“打架”、争权夺利,还是强势集团“合法”掠夺弱势群体,归根结蒂是一个利益驱动的问题。解决“立法寻租”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立法民主公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民主 立法寻租”现象 中国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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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问题的刑法处置进路探究——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设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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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琦琦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95-102,共8页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了刑法罪名体系的分散与不协调,也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情绪化立法与现象立法趋向,容易造成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于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应根据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分别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情绪性立法 现象立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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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解读与反思 被引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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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陆一敏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32-41,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点修正内容包含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衔接。本次修正案总体上遵循了从严从重的立法整体趋向。本次修正案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大突破更多的是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现象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点修正内容包含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衔接。本次修正案总体上遵循了从严从重的立法整体趋向。本次修正案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大突破更多的是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现象的立法回应以及对社会公众激昂民意的安抚,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刑事政策有所不符。本次修正案通过增设新罪、修改构成要件以扩大原有犯罪适用范围以及前置化刑法干预起点等修法技术和途径,本质上实现了对我国犯罪圈的扩张。加重多个罪名法定刑的修法现象同样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重刑化的发展趋势。应坚持刑法对社会治理干预的适度化,尽可能减少"轻罪立法",避免"现象立法",以杜绝"情绪性立法"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情绪性立法 轻罪立法 现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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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间接正犯到直接正犯--评《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内幕交易罪的修改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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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车浩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34-143,共10页
《刑法修正案(七)》在第180条中增设"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立法,违背了"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原理,是一种立法浪费。修法的目的,本来完全可以在原第180条的框架内,通过间接正犯的理论达致;而设立直接... 《刑法修正案(七)》在第180条中增设"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立法,违背了"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原理,是一种立法浪费。修法的目的,本来完全可以在原第180条的框架内,通过间接正犯的理论达致;而设立直接正犯的修法方案,不仅未能超越间接正犯的处理效果,反而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刑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协调,不是在形式上追求文字相同,而是体现在违法性评价的实质效果上相互一致。对于立法者虚置间接正犯等总则理论而热衷于"现象立法"的做法,学界应保持批判立场而非一味提供解释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刑法第180条 间接正犯 现象立法 总则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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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教义学反思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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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运梁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20-133,共14页
刑法教义学不仅具有解释刑法的功能,而且具有批判刑法立法的功能。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不断增生,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帮助行为正犯化存在的理论前提是区分制参与体系,因为单一制参与体系中,不存在正犯共犯之分,也就无所... 刑法教义学不仅具有解释刑法的功能,而且具有批判刑法立法的功能。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不断增生,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帮助行为正犯化存在的理论前提是区分制参与体系,因为单一制参与体系中,不存在正犯共犯之分,也就无所谓帮助(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构建合理的共犯教义学体系,并以此评价和批判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德日单层区分制参与体系有着内在的逻辑纠结,我国共犯教义学可以吸纳其正犯概念,但应建立双层的区分制参与体系,即以正犯共犯解决参与人的定性问题,以主犯从犯解决参与人的量刑问题。在这种双层区分制参与体系看来,帮助行为应当回归到共犯教义学的框架中得到评价和惩罚,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并无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行为正犯化 刑法教义学 双层区分制 构成要件定型性 现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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