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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代购商标侵权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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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再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102-109,共8页
网络海外代购分为消费者指示代购和现货代购,现货代购是主要的代购方式之一。按消费者指示代购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现货代购则是自营购销的买卖行为。现货代购是平行进口行为,可分为B2C现货代购和C2C现货代购。现货代购人不具有行纪商及... 网络海外代购分为消费者指示代购和现货代购,现货代购是主要的代购方式之一。按消费者指示代购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现货代购则是自营购销的买卖行为。现货代购是平行进口行为,可分为B2C现货代购和C2C现货代购。现货代购人不具有行纪商及代理人身份,而转变为自营购销的经销者。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第3项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权衡商标权人、代购商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应认定现货代购构成商标侵权。但是,现货代购存在侵权的例外:只要未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不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独立商誉",则应在国内外商标权人为"相同所有人"或"共同控制"情况下承认现货代购的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货代购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相同所有人 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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