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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理念及其当代价值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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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刚 焦富民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224-230,共7页
民国时期法律教育长期存在的教师宣读讲义式讲授方法和学生读死书、死读书的劣统,在国家层面无法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时代要求,在司法实践层面与六法全书体系制定实施后对高超的司法实践智慧和技巧的要求不相符合,是孙晓楼“理实并重... 民国时期法律教育长期存在的教师宣读讲义式讲授方法和学生读死书、死读书的劣统,在国家层面无法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时代要求,在司法实践层面与六法全书体系制定实施后对高超的司法实践智慧和技巧的要求不相符合,是孙晓楼“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理念产生的深厚历史背景。该理念具有深刻系统的内涵:宣读讲义式的教授方法脱离中国理论和实际是现实缘起,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是内在进路,问题讨论、例案研究、法院实习、法律救助社实习四种改进方法是关键之举。该理念克服了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实际相脱节等诸多弊病,具有多方面的历史进步性,并为当前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三个方面的经验启示:在理论教学层面,要构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有机结合的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在校内实践教学层面,要促进理论教学、校内实践教学有机融通配合;在校外实践教学层面,要建立严格规范多元的校外实践教学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孙晓楼 理实并重制 卓越法治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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