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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理念问题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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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庆立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5-11,共7页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目的在于保企业、保稳定、保发展,为避免“刑事程序保住了企业、行政程序罚死了企业”等违反改革初衷的问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必须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为此,必须首先厘清涉案企业刑行衔接的四大理念问题,...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目的在于保企业、保稳定、保发展,为避免“刑事程序保住了企业、行政程序罚死了企业”等违反改革初衷的问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必须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为此,必须首先厘清涉案企业刑行衔接的四大理念问题,首先,不起诉后给予行政处罚,因根本就不存在刑罚,故刑行衔接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次,因刑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规范保护目的和处罚种类上的差异,故刑行并罚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评价原则。再次,即使承认理论上刑行并罚具有合理性,但从实践角度而言,明确刑行界限仍然具有必要性。最后,至于实践中孰先孰后的问题,考虑到司法重公正、行政重效率,建议采用“刑事优先为原则、行政优先为例外”的规则,从而确保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相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企业合规 两法衔接 理念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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