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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解释中的司法能动与克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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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凤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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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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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2009年第4期63-6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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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当法官在合同解释出现障碍时应恪守两个标准:理性第三人标准和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同时,必须对法官的能动性予以下列限制:法官在适用理性第三人标准时,应尽量避免以所谓的"理性第三人"之名而作出偏离缔约人真意的解释;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文本内容、法官职业共同体之规则、公平、正义、诚信等基本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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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解释
理性第三人
社会公共利益
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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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s
rational third party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the discretionary powers of a 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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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71.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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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连续犯的证成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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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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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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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99-10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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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当下的刑法理论中,连续犯是一个不受待见的结构。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连续犯要么从来没有出现在刑法中,要么已经从刑法中删除。而在我国大陆地区,也有学者认为连续犯的概念应当废除,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都把注意力放在连续犯可能给行为人带来的不适当的刑罚优惠上,却很少从功能性之外的角度来思考连续犯本身是否合理,从而带来一系列理论上的难题。为了化解这些难题,有必要摆脱传统的量刑上的争论,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为基础的规范论的角度证成连续犯存在之依据,反驳前述的应当废除连续犯的观点,并且通过引入“理性第三人”作为连续犯的新判断标准,从而重构连续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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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连续犯
规范论
理性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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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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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理性行为的多重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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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泽先
曾令华
段忠东
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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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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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济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72-7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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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主流经济学中的理性行为是一个过于绝对化、有偏见和逻辑的概念。从历史辩证和形式逻辑等视角来看,理性行为的内涵具有一定的状态和范围依赖性,基于可货币化的偏好排序对象的理性行为具有典型的自利性内涵,而基于不可货币化的偏好排序对象的理性行为具有典型的利他性内涵;从经验证实所采用的物理语言或现象语言来看,理性行为概念具有一定的人称依赖性,从第三人称的角度来判断行为选择具有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之分,而从第一人称角度来判断所有的行为选择均是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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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现象语言
物理语言
理性行为
第一人称理性行为
第三人称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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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091.3
[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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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能动性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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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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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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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08年第1期118-12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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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因而。法官能动解释合同时应采取两个规则:一是以私人利益为衡量标准,以理性第三人的标准进行判断,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衡量标准,以公平、正义、诚信原则为判断原则。同时还对法官的能动性予以下列限制:首先,在法官在适用理性第三人的标准时,应尽量避免以所谓的"理性第三人"之名而做出的偏离缔约人真意的解释。其次,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文本内容、法官职业共同体之规则、公平正义、诚信诸基本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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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解释
理性第三人
社会公共利益
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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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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