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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行为瑕疵的补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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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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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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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55-66,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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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程序瑕疵的类型化及其司法审查研究”(18CFX01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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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属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理由之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违法性的效果。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补正的效果将被推翻。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都属于可以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支持的“理由”,适用理由之替换将面临三项限制:用作替换的证据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就已被收集;不得因替换证据而架空法定的陈述意见程序或听证程序;不得因替换证据或规范依据而改变行政行为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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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程序瑕疵
实体瑕疵
补正制度
理由之替换
行政行为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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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cedural defects
substantive defects
correction system
replacement of reasons
the ident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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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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