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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行政裁量理由的说明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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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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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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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7-4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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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理由是将特定事实带入某一法律要件作出决定的原因说明。在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不说明裁量理由,就无法让人知晓为何在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该决定。根据行政法治原理,应当将说明裁量理由设定为法定义务,以论证裁量决定合乎法律。公开裁量决定的判断和选择过程,这既有助于抑制行政机关的恣意,也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也便于私人寻求救济和司法实施审查。裁量理由与裁量决定应当具有同时性和一体性。没有说明或者说明不充分时,因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说明裁量理由,为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起见,法院应撤销裁量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事后以其他理由替换原先已说明的理由,在没有改变主要理由时,法院则可基于诉讼经济原则一并审查,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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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裁量
裁量理由
说明理由
理由的替换
理由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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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discretionary reasons
illustrating reasons
replacement of teasons
complement of 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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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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