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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媾和条约》第三条的执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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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褚静涛 《军事历史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14-23,共10页
1951年签署的《与日媾和条约》(又称《旧金山和约》《对日和约》)第三条规定,将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孀妇岩岛以南的南方诸岛、冲之鸟礁、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1953年12月24日,美国与日本在东京... 1951年签署的《与日媾和条约》(又称《旧金山和约》《对日和约》)第三条规定,将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孀妇岩岛以南的南方诸岛、冲之鸟礁、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1953年12月24日,美国与日本在东京签署《关于奄美群岛协定》,美国放弃根据《对日和约》第三条下关于奄美群岛的所有权利和利益,给予日本。1968年4月5日,美国与日本签署协定,美国放弃根据《对日和约》第三条下关于南方诸岛等岛屿的所有权利和利益,给予日本。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协定,美国放弃根据《对日和约》第三条下关于琉球群岛中南部地区、大东群岛等岛屿的所有权利和利益,给予日本。这些协定明显背离了《对日和约》第三条的主旨,挑战《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从1951至1972年,美国作为唯一管理当局,从未将琉球群岛等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旧金山和约》 《对日和约》 琉球群岛等岛屿 “剩余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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