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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揽供给合同
1
作者
张红
《岳麓法学评论》
2013年第1期140-148,共9页
承揽供给合同即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定作合同,其法律性质在总体上应是一种混合契约。承揽工作成果为可替代物的合同为'非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应适用买卖法的规定;承揽工作成果为非替代物的合同是'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应...
承揽供给合同即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定作合同,其法律性质在总体上应是一种混合契约。承揽工作成果为可替代物的合同为'非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应适用买卖法的规定;承揽工作成果为非替代物的合同是'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应分别适用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规则。在我国合同法中,承揽供给合同不能一概适用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规定。另外,无论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均有瑕疵修补请求权,但是对于承揽供给合同工作成果的瑕疵,应肯定瑕疵修补请求权优先于合同解除请求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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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承揽供给合同
非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
买卖合同
任意解除
权
瑕疵修补请求权
原文传递
题名
论承揽供给合同
1
作者
张红
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13年第1期140-148,共9页
文摘
承揽供给合同即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定作合同,其法律性质在总体上应是一种混合契约。承揽工作成果为可替代物的合同为'非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应适用买卖法的规定;承揽工作成果为非替代物的合同是'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应分别适用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规则。在我国合同法中,承揽供给合同不能一概适用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规定。另外,无论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均有瑕疵修补请求权,但是对于承揽供给合同工作成果的瑕疵,应肯定瑕疵修补请求权优先于合同解除请求权行使。
关键词
承揽供给合同
非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
买卖合同
任意解除
权
瑕疵修补请求权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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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承揽供给合同
张红
《岳麓法学评论》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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