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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检察监督视角下瑕疵增资的效力认定及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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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春兰
朱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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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五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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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6期63-6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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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股东会作出增资的决议,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应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计算增资后的持股比例,如未经决议或以低于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增发资本,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尤其是在原有股东为国有企业时,更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此时对该增资行为及据此取得的股东资格应予否定,相应股权应予返还或涂销,公司原有或继受股东等有权就此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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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瑕疵增资效力
股东资格确认
股权返还
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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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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