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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与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卖方的瑕疵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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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受彬 《国际贸易》 北大核心 1998年第4期51-53,共3页
概念与分类 在贸易纠纷中,“瑕疵”是最常用的字眼。瑕疵可作不同的分类:从瑕疵是否存在于货物的物理状况本身,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前者是指标的物本身与合同不符或不具备标的物所应有的品质;后者则指标的物的权利不完整,存在着... 概念与分类 在贸易纠纷中,“瑕疵”是最常用的字眼。瑕疵可作不同的分类:从瑕疵是否存在于货物的物理状况本身,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前者是指标的物本身与合同不符或不具备标的物所应有的品质;后者则指标的物的权利不完整,存在着被追索的可能。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的,便构成瑕疵给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对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进行的国际贸易中的瑕疵给付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贸易 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 卖方 瑕疵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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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
2
作者 王福友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39-42,共4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为瑕疵给付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的一种表现形态;瑕疵给付责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上表现为补正措施、合同解除(退货)和损害赔偿,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缺少价金减额请求权的规定,不利于...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为瑕疵给付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的一种表现形态;瑕疵给付责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上表现为补正措施、合同解除(退货)和损害赔偿,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缺少价金减额请求权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在瑕疵给付责任的实现上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权利主体不应局限于真正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义务主体以销售者为主导,承担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则承担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给付责任 合同解除 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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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物瑕疵给付之救济权利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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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煦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15-19,共5页
基于《合同法》第111条合理选择的规定,构成买卖物瑕疵的具体情况应做区分。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和德国新债法,买卖物瑕疵给付时,应从区分根本违约与否出发,先进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无法进行后再主张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同时也要依据具体情况... 基于《合同法》第111条合理选择的规定,构成买卖物瑕疵的具体情况应做区分。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和德国新债法,买卖物瑕疵给付时,应从区分根本违约与否出发,先进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无法进行后再主张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同时也要依据具体情况,对以上顺序进行进一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买受人的合理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给付 救济权利 合理选择 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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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给付之买受人自行修理费用请求权
4
作者 徐小萍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65-69,共5页
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下,买受人享有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修理或者更换的权利。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否认了买受人的自行修理权,买受人只能通过积极的行动请求出卖人修理,除非出卖人不按要求修理或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修理,否则买... 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下,买受人享有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修理或者更换的权利。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否认了买受人的自行修理权,买受人只能通过积极的行动请求出卖人修理,除非出卖人不按要求修理或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修理,否则买受人自行修理的费用只能自己承担。结合中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和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否认买受人自行修理费用请求权欠缺合理性,应允许买受人在及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上的瑕疵的存在后自行修理瑕疵,出卖人应对标的物交付时已存在或质量保证期内产生的瑕疵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买受人自行修理的费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给付 自行修理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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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指示给付中的指示瑕疵——朱莲和与季东不当得利案评析
5
作者 费晓宇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65-68,71,共5页
指示给付是常见的三人关系给付型不当得利,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领取人给付并因此完成两个给付关系是指示给付的最大特色。应将指示给付中的"指示瑕疵"与"原因关系"瑕疵严格区分,指示发生无效、撤回等情况时,被指... 指示给付是常见的三人关系给付型不当得利,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领取人给付并因此完成两个给付关系是指示给付的最大特色。应将指示给付中的"指示瑕疵"与"原因关系"瑕疵严格区分,指示发生无效、撤回等情况时,被指示人与领取人之间成立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此时被指示人需承担领取人不当得利返还不能的风险。若指示人对该瑕疵的出现存有过错,应对被指示人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另,该指示允许"嗣后做出",指示人嗣后指示,仍能发生与指示给付相同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指示给付指示瑕疵 嗣后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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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物拒绝受领权在我国法上的应然构造
6
作者 钱业煌 《争议解决》 2023年第1期66-70,共5页
从出卖人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买受人的协助行为才能完成的角度来看,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属于买受人的义务。为了使得该义务更具有实益,受领义务应视为给付义务,进而拒绝受领权则可以被构造为抗辩权。买卖物拒绝受领权的行使条件不应当以《... 从出卖人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买受人的协助行为才能完成的角度来看,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属于买受人的义务。为了使得该义务更具有实益,受领义务应视为给付义务,进而拒绝受领权则可以被构造为抗辩权。买卖物拒绝受领权的行使条件不应当以《民法典》610条的规定为标准,应当以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标准,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兜底原则否定特定情形下的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绝受领 行使条件 瑕疵给付 应然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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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定位:中国法上旅游辅助服务者概念与责任体系解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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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毅 《旅游学刊》 CSSCI 2012年第12期33-39,共7页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首倡"旅游辅助服务者"之概念,惟其概念内涵与比较法上之履行辅助人相比已有了很大的限缩:要求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且公共交通之提供者亦不在概念的辐射范围内。而当旅游辅助服...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首倡"旅游辅助服务者"之概念,惟其概念内涵与比较法上之履行辅助人相比已有了很大的限缩:要求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且公共交通之提供者亦不在概念的辐射范围内。而当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瑕疵给付侵害旅游者权利之时,涉及三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殊为复杂: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向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向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旅游经营者可凭借合同进行追偿,故旅游辅助服务者往往是最后的责任承担者,因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旅游者在诉讼中只能择一提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之辅助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 瑕疵给付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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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中的“担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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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晓琨 《中德法学论坛》 2007年第1期123-132,共10页
在以中文为语言工具研究德国民法时,"Sicherheitsleistung"、"Gewhrleistung"和"Garantie"这三个不同的术语通常都被翻译为"担保"。它们在德语原文中,由于用词不同,本来不难区别。但由于中... 在以中文为语言工具研究德国民法时,"Sicherheitsleistung"、"Gewhrleistung"和"Garantie"这三个不同的术语通常都被翻译为"担保"。它们在德语原文中,由于用词不同,本来不难区别。但由于中文使用了相同的词,因此有可能发生歧义。所以,有必要对这三个概念及其与有关内容的关系进行解释,以使读者明白中文"担保"一词在德国民法中涉及不同内容时的不同含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民法 《民法典》 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 买受人 人的担保 债法 瑕疵给付 语言工具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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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制度的变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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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昊 《研究生法学》 2011年第1期18-26,共9页
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 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侵害债权 不完全给付 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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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违反契约 被引量:8
10
作者 赫尔曼·史韬伯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26-141,共16页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仅规定迟延、不能两种给付障碍形态,以积极行为违反契约(瑕疵给付或违反不作为债务)时,并无明文,就其法律效果及其证成,学说上多有争议。通过对学说与判例之精细检讨,史韬伯认为,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仅规定迟延、不能两种给付障碍形态,以积极行为违反契约(瑕疵给付或违反不作为债务)时,并无明文,就其法律效果及其证成,学说上多有争议。通过对学说与判例之精细检讨,史韬伯认为,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于双务契约中,应类推第326条发生解除权或主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拒绝履行亦属积极违约之一种,债权人因此得进一步免于催告、备货之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违反契约 债务不履行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拒绝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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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适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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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曲亚男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09年第1期126-137,共12页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历经两千多年而不衰,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和发展。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推上了变革的浪头。在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立法上不...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历经两千多年而不衰,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和发展。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推上了变革的浪头。在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立法上不明确、不全面、不成体系,在理论上争议不断,直接导致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地位尴尬,因此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将在系统阐述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和中国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司法适用中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进行相对系统和深入的探讨,并对其与产品责任、加害给付、附随义务之违反等法律制度进行辨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的瑕疵担保 瑕疵 加害瑕疵给付 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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