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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主要分析对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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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红丽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88-100,共13页
《合同法》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当疏漏与不完整。理论界对该问题也未予以足够重视。随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行,我国法上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拼图才基本成型,但仍存在着较大的完善空间。根据... 《合同法》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当疏漏与不完整。理论界对该问题也未予以足够重视。随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行,我国法上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拼图才基本成型,但仍存在着较大的完善空间。根据这两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卖人就标的物瑕疵承担瑕疵责任,需要具备标的物交付时存在瑕疵、买受人践行检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且不应知标的物有瑕疵、当事人未以约定减免出卖人的瑕疵责任等四项要件。虽然"司法解释"的准立法形式常受诟病,但它细化、补充乃至发展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制度之功仍不容否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之瑕疵责任 构成要件 检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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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奖销售中“奖品”的瑕疵责任 被引量:1
2
作者 车辉 《西部法学评论》 2000年第2期50-53,共4页
有奖销售是一种促销手段,其核心内容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本文主要就经营者附带提供的物品如果有质量问题,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进行分析。
关键词 有奖销售合同 混合契约 瑕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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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之瑕疵责任的变迁看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被引量:2
3
作者 迟颖 《研究生法学》 2011年第1期5-17,共13页
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 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之瑕疵责任 买卖合同 给付障碍 债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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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瑕疵责任的立法修改——以安装与拆除类型为例 被引量:1
4
作者 汉娜.斯密茨 李建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4期135-144,共10页
在买卖瑕疵责任的规则修订前,德国为遵循欧盟法的判例规则,通过合指令解释将拆除与安装纳入补正请求权的范围,同时通过目的性限缩的方式禁止出卖人可依据不均衡性而拒绝履行补正义务。立法草案同时处理建筑合同法与买卖瑕疵责任,主要内... 在买卖瑕疵责任的规则修订前,德国为遵循欧盟法的判例规则,通过合指令解释将拆除与安装纳入补正请求权的范围,同时通过目的性限缩的方式禁止出卖人可依据不均衡性而拒绝履行补正义务。立法草案同时处理建筑合同法与买卖瑕疵责任,主要内容包括扩张买受人的补正请求权,扩张经营者对其供应商的求偿权,以及限制基于绝对不均衡性的拒绝给付权。前述改革将会大大改变买卖合同的面貌,增加出卖人的义务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正请求权 瑕疵责任 安装与拆除 合指令解释 费用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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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比较研究
5
作者 安梅 《价值工程》 2012年第12期92-92,共1页
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中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我国法律并未对二者作出明确的区分,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问题。因此,明确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的联系与区别,对恰当地处理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侵害案件,从而... 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中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我国法律并未对二者作出明确的区分,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问题。因此,明确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的联系与区别,对恰当地处理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侵害案件,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都显得尤为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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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质量纠纷中的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 被引量:1
6
作者 刘世平 《重型汽车》 2003年第1期36-38,共3页
关键词 质量管理 案例分析 汽车工业企业 产品质量法 汽车产品质量纠纷 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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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谁担
7
《法治与社会》 2006年第9期46-46,共1页
问:我开了一家加工厂,因为资金有限,购买机器比较困难,因此我与张桌订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张某向某机械厂购买5台磨粉机。张某经考察认为该机械厂是一乡镇企业,技术水平不高,建议我改用宏迭公司的产品,哦表示同意。不久,... 问:我开了一家加工厂,因为资金有限,购买机器比较困难,因此我与张桌订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张某向某机械厂购买5台磨粉机。张某经考察认为该机械厂是一乡镇企业,技术水平不高,建议我改用宏迭公司的产品,哦表示同意。不久,宏迭公司向我交付了5台磨粉机。我在使用中发现5台磨粉机均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请问:租赁物存在瑕疵责任有谁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责任 质量问题 租赁物 租赁合同 乡镇企业 机械厂 加工厂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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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被引量:13
8
作者 许德风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87-94,共8页
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 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的制度,且救济方式多样,在标的物具有通用的品质判断标准时,或当事人对品质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准确、更恰当的方案,因此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品质标准的物或权利的买卖,当事人又没有对品质作特殊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制度的不足。另外,在欺诈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别保护受欺诈方的需要,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或允许受欺诈人作出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 告知义务 欺诈 瑕疵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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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司法拍卖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9
作者 王赫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3年第1期18-35,共18页
司法拍卖中的不动产往往存在质量、面积、房屋朝向等方面的物的瑕疵和用益物权、租赁权等方面的权利瑕疵,如何确定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成为不动产变价的重要问题。关于不动产司法拍卖瑕疵担保责任免除与否,实践认识并不统一... 司法拍卖中的不动产往往存在质量、面积、房屋朝向等方面的物的瑕疵和用益物权、租赁权等方面的权利瑕疵,如何确定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成为不动产变价的重要问题。关于不动产司法拍卖瑕疵担保责任免除与否,实践认识并不统一,简单以免责声明将瑕疵承担风险转嫁于买受人的方案颇有市场。不动产司法拍卖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不仅要契合实体法上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更要在执行法院、被执行人、买受人的瑕疵信息提供和注意义务间寻求合理平衡,以确保发现不动产瑕疵的社会成本最小化。对于不动产司法拍卖瑕疵担保责任免除不能下的具体责任承担,仍应区分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并从执行程序内与执行程序外合理界定拍定人瑕疵担保请求权的行使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拍卖 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 物的瑕疵 瑕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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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揽人瑕疵责任的形式及其顺位 被引量:5
10
作者 宁红丽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03-112,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有关承揽人瑕疵责任的规定十分粗疏,学术界对其也未作深入探究。在诸责任形式中,修理或重作应具有优先顺位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排除。修理或重作的选择权应由承揽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定作人可自行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有关承揽人瑕疵责任的规定十分粗疏,学术界对其也未作深入探究。在诸责任形式中,修理或重作应具有优先顺位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排除。修理或重作的选择权应由承揽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定作人可自行修理或重作并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我国合同法宜详细规定减少价款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与行使方式。虽然依现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不以承揽人有过错为必要,但是仍有再斟酌的余地。除该条规定的诸责任形式外,还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揽合同 违约责任 瑕疵责任 修理 重作 减少价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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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研究 被引量:7
11
作者 周海博 王菲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2-113,共2页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予以规制,较1993年公司法有较大的进步,但对公司实务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并未进行规范,实乃一大遗憾。本文视角主要集中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和瑕...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予以规制,较1993年公司法有较大的进步,但对公司实务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并未进行规范,实乃一大遗憾。本文视角主要集中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和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瑕疵出资责任分担问题,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瑕疵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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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登记制改革视野下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理论、规范与判例 被引量:7
12
作者 石冠彬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17-125,共9页
股东瑕疵出资即股东逃避出资的行为,不应包含本质属于侵权的抽逃出资行为。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由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引起,其本身与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形式均无关联,且兼具违约责任与法定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与公... 股东瑕疵出资即股东逃避出资的行为,不应包含本质属于侵权的抽逃出资行为。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由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引起,其本身与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形式均无关联,且兼具违约责任与法定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并行不悖,只要股东故意瑕疵出资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司法机关就能通过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确定股东的责任范围。基于教义学立场及司法实务的考察,处理认缴登记制这一放松管制改革措施与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关系应当持如下立场:当公司资本与其经营的业务相比显著不足时,司法机关不能据此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认定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即使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也应认定股东需承担补缴出资的瑕疵出资责任,且司法机关针对股东不合理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还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登记制 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瑕疵出资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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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揽人瑕疵责任的构成 被引量:4
13
作者 宁红丽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132-141,共10页
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无论是从构成要件还是从法律效果来看均十分简陋,学界对之也未作深入探究。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应被定性为违约责任中的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瑕疵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成... 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无论是从构成要件还是从法律效果来看均十分简陋,学界对之也未作深入探究。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应被定性为违约责任中的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瑕疵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则上须于工作完成时或工作成果交付时存在;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非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其提供的材料所致;当事人未以特约排除承揽人的责任。在这些构成要件中,除极少数由《合同法》第262条明定外,其余则或是对买卖物之瑕疵责任相应要件的准用,或是基于事理参酌比较法而设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揽人 瑕疵 违约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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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6
14
作者 李伟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12-118,124,共8页
瑕疵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关系是传统大陆法系一直所关心的问题。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以来,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区分已经没有意义,出卖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已经走向融合,同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关系也已经... 瑕疵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关系是传统大陆法系一直所关心的问题。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以来,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区分已经没有意义,出卖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已经走向融合,同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关系也已经由彼此独立转变为一般和特殊。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形态和违约责任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同,与德国新债法也有所区别。我国合同法瑕疵担保责任建立在合同法总论的违约责任基础之上,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的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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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旅游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建立 被引量:4
15
作者 龚滔 《旅游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8-20,共3页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法定责任。由于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公平原则,也应该建立瑕疵担保责任。同时旅游合同还有其特殊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利益,我国很需要建立旅游合同的...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法定责任。由于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公平原则,也应该建立瑕疵担保责任。同时旅游合同还有其特殊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利益,我国很需要建立旅游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对于如何建立,可以借鉴德国和中国台湾的一些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有偿合同 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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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体系建构 被引量:3
16
作者 杜景林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8-43,共6页
若出卖人完成的给付具有瑕疵,则买受人将因此享有一系列的权利,此即通常所称的瑕疵权利。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架构之下,应当针对买受人的瑕疵权利建立一个二级层面的结构体系:其中的第一级层面由再履行请求权构成,具体可以... 若出卖人完成的给付具有瑕疵,则买受人将因此享有一系列的权利,此即通常所称的瑕疵权利。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架构之下,应当针对买受人的瑕疵权利建立一个二级层面的结构体系:其中的第一级层面由再履行请求权构成,具体可以表现为修复和再交付;第二级层面则由被设计成为形成权的解除权和减价权构成。第一级层面向第二级层面的过渡应当通过指定期间机制来完成,但一些特殊的情形,可以免于指定期间。第一级层面上所存在的权利的选择权,应当赋予给出卖人;第二级层面上的权利的选择权,则应当由买受人享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担保责任 层面转换 选择权 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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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意思表示错误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 被引量:2
17
作者 郑冠宇 王洪平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92-96,共5页
在我国的法院实务工作中,经常将"意思表示错误"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二种不同的制度混合适用,并将二者共同作为合同"解除"的依据,这是不妥当的,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和适用关系。
关键词 意思表示错误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关联关系 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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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服务提供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研究 被引量:4
18
作者 齐英程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6-83,共8页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市场对高质量数据服务的需求呈现迅猛增长态势,而在数据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造成数据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场合,因数据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处于模糊状态,数据服务接受者缺乏有效救济途径。数据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市场对高质量数据服务的需求呈现迅猛增长态势,而在数据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造成数据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场合,因数据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处于模糊状态,数据服务接受者缺乏有效救济途径。数据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取决于数据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间能否实现有效的利益平衡,合同法上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为此种平衡的实现提供了基础。明确数据服务合同中质量瑕疵的认定标准、服务接受者得以主张的救济方式以及相应的免责机制,能够实现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这一传统合同法规则在大数据时代的更新,在现行法体系内为解决数据服务质量瑕疵引发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问题提供兼具效率与可行性的技术路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服务提供者 瑕疵担保责任 认定标准 救济方式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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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定位 被引量:3
19
作者 严之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60-67,共8页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旨在平衡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自罗马法以来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就独立于债不履行责任。近年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债法改革改变了此责任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德国新法打破了特定物教条,将给付无瑕疵之物纳入义...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旨在平衡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自罗马法以来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就独立于债不履行责任。近年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债法改革改变了此责任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德国新法打破了特定物教条,将给付无瑕疵之物纳入义务违反的覆盖范围,借德民第437条转引一般给付障碍法的模式统合了瑕疵责任及债之不履行责任。反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德国新法一样,均受国际统一私法文本及英美法的启发,在减价、损害赔偿及再履行义务的配置上,较前述德民第437条的精细层次性安排更为"一般",瑕疵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统合度更高。鉴此,可作如下判断:我国《合同法》上并不存在独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义务违反 违约责任 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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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被引量:2
20
作者 卢谌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12-117,共6页
现代民族国家立法、区域立法和国际层面的买卖法,为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奠定了先进简约的规范理念。现代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瑕疵概念为连接点,无瑕疵给付成为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亦已实定化,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再无存在之... 现代民族国家立法、区域立法和国际层面的买卖法,为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奠定了先进简约的规范理念。现代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瑕疵概念为连接点,无瑕疵给付成为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亦已实定化,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再无存在之必要,因为任何瑕疵给付的行为均构成义务侵害。在学理认识上,"瑕疵担保说"和"履行说"的论争以"履行说"的全面实现而告以终结。再履行作为买受人的瑕疵权利构成原级履行请求权之延伸,居于优先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 再履行 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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