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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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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 2003年第17期14-14,共1页
}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厦《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我局对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鉴定验收。下述单位2003年度第一批验收合格(排名不分先后),予以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3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1... }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厦《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我局对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鉴定验收。下述单位2003年度第一批验收合格(排名不分先后),予以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3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并由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确认为“石家庄市种畜(禽)定点生产场”,可在有效期限内按规定的ji品种、代别向社会供种,现予公告。依照条例规定,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均属违法行为,请广大养殖户在引种或购进商品代幼畜禽时,对生产场的资格和有效期进行确认和监督,发现问题,厦时举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 生产经营 2003年 生产场资格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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