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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规范内涵:属性、辨析与路径
1
作者 余鑫扬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3-19,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妨害药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均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时代下的法定犯,二者既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又有各自的违法评价范围与评价重心,不可混淆。在药品认定标准与前置法脱钩的规范背景下,刑法上假药、劣药的认定虽仍以《药品管理法》第98条为形式参考,但更应当结合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独立判断假药、劣药的实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 法定犯 妨害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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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特点及侦查对策研究——以2017—2021年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2
作者 赵民 王博 《警学研究》 2024年第2期81-96,共16页
当前,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应用统计学方法,运用Spss27.0、Excel等软件基于2017—2021年788份涉网药品安全犯罪裁判文书以及1510名被告人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呈现犯罪地域性特征突出,数量显著减少,... 当前,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应用统计学方法,运用Spss27.0、Excel等软件基于2017—2021年788份涉网药品安全犯罪裁判文书以及1510名被告人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呈现犯罪地域性特征突出,数量显著减少,犯罪人以青壮年为主,文化水平特征突出,犯罪团伙地缘性、家族式特征突出,药物来源涉及种类复杂多样,危害后果两极化,量刑特征较为突出等特征。分析得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侦查存在以下问题:犯罪主体团伙化,亲密性高致使案件突破难;假药成分多样、鉴定复杂,犯罪认定难,取证难度大;量刑轻刑化趋势致使犯罪屡禁不止。对此提出如下几点侦查对策:深挖犯罪线索,以“三维”信息打开假药案件突破口;加强综合侦查研判,以犯罪人社会关系摸排犯罪网络;组建专业侦查人才队伍,科学设置“预检分流”环节,健全药品保管制度;全面收集主客观证据,厘清各犯罪主体责任,提出合理量刑建议;提高资源保障力度,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构建多元共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品犯 生产销售假药 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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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保护法益之识别——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之再提倡 被引量:1
3
作者 欧阳本祺 游俊哲 《公安学研究》 CSSCI 2023年第1期67-81,124,共16页
基于法定犯和行为犯的双重属性以及前置法过于形式化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保护法益在理论上存在行政管理秩序和生命健康安全两种解释。绕开法益围绕个案出罪路径的研究无助于明确该罪的处罚范围。以实定法规范之外的公民法感情、... 基于法定犯和行为犯的双重属性以及前置法过于形式化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保护法益在理论上存在行政管理秩序和生命健康安全两种解释。绕开法益围绕个案出罪路径的研究无助于明确该罪的处罚范围。以实定法规范之外的公民法感情、违法一元论(二元论)以及秩序和安全价值的抽象比较为依据的法益探讨方法,使法益问题上升到更为复杂抽象的理论层面。生产、销售假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应当回归刑法规范本身,以保证刑法规范的自身合理性为目标。在形式的合逻辑性层面,生命健康安全作为保护法益与该刑法规范修改变迁的逻辑相契合,同时也能保证该规范与其他刑法规范相协调。在实质的合目的性层面,将行政管理秩序纳入法益的观点不过是法益保护主义坚守者对刑事立法的妥协。这一做法将完全架空法益的自由主义功能,使法益概念失去其存在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法益 《刑法修正案(十一)》 秩序价值 安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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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所涉的法益重思——试析该罪所涉之集合法益 被引量:2
4
作者 陈国梁 《医学与法学》 2023年第1期42-51,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范要素,进一步表明该罪对所涉秩序法益的保护倾向,鉴此有必要重新解读该罪所涉的法益保护。以人本法益观为基础的“个人法益说”和以集体法益观为基础的“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范要素,进一步表明该罪对所涉秩序法益的保护倾向,鉴此有必要重新解读该罪所涉的法益保护。以人本法益观为基础的“个人法益说”和以集体法益观为基础的“秩序法益说”皆因其偏激的观点而致支持者甚少,而折中的“复合法益说”乃成为通说,但其却依旧存在理论缺漏:没有回答药品管理秩序和生命健康权之间是“相加关系”还是“相融关系”,也没有揭示秩序法益作为派生性法益的外层考核机能和个人法益作为原生性法益的内核检验机能;故须在复合法益的基础上提出生产、销售假药罪所涉的法益保护是集合法益,应将药品管理秩序和生命健康权表述为“事关生命健康的药品管理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生命健康权 品管理秩序 集合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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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
5
作者 陆诗忠 卢李语涵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6期52-64,共13页
伴随着“药神案”的出现,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理论研究掀起了倡导“实质假药”的热潮。但时至今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建立起以药品功效为依据的、判断“假药”之实质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实质标准本身的空洞性。对“实质假药... 伴随着“药神案”的出现,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理论研究掀起了倡导“实质假药”的热潮。但时至今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建立起以药品功效为依据的、判断“假药”之实质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实质标准本身的空洞性。对“实质假药”的推崇,根源于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基本属性与法益的认识存在的不少误区。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药品管理法》依然是该罪无法割裂之地基。否定或模糊“地基”会引发司法实务对“假药”判断的无所适从;药品的特殊性质使实务部门难以合理判断药品是否对生命健康构成侵害。故而,形式判断是刑法认定假药的唯一可行路径,同时对假药进行形式判断与实质刑法的实现并不矛盾。对假药进行形式判断,还应注意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假药认定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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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探讨与解析 被引量:14
6
作者 肖怡 龚力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36-51,共16页
对于《刑法》第141条规定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就从未停止,而近期发生的"陆勇案"更是引发了激烈而广泛的讨论。文章对该罪的法益进行分析,将其重点明确于人体健康权益之上,以明确解释该罪... 对于《刑法》第141条规定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就从未停止,而近期发生的"陆勇案"更是引发了激烈而广泛的讨论。文章对该罪的法益进行分析,将其重点明确于人体健康权益之上,以明确解释该罪的基石;以对构成要件行为进行法教义学解释,再次明确了"生产"与"销售"两个行为的概念,以从技术上厘清该罪的行为内容;对该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进行具体分析,针对该罪能否进行危险反证与能否构成未遂进行探讨,以解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抽象危险犯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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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形态法定犯的出罪机制——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切入 被引量:45
7
作者 杜小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40-52,共13页
抽象危险犯与法定犯对法益保护的双重前置,使得以抽象危险犯犯罪形态规定的法定犯的入罪更为便捷,而出罪通道不畅,从而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却容易侵犯行为人的权利。法定犯认定参考行政法制定标准的相对性为抽象危险犯形态法定犯的出... 抽象危险犯与法定犯对法益保护的双重前置,使得以抽象危险犯犯罪形态规定的法定犯的入罪更为便捷,而出罪通道不畅,从而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却容易侵犯行为人的权利。法定犯认定参考行政法制定标准的相对性为抽象危险犯形态法定犯的出罪预留了解释空间。应在法教义学的框架内合理构建抽象危险犯类型法定犯的出罪机制以实现个案正义。在实体法方面,应提倡法益的合目的性考虑,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认定中适用"但书"进行实质解释;于程序法方面,在加强有效辩护、灵活适用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的同时,尤应强调鉴定意见的规范适用。以刑事政策类理由直接出罪和由被告人承担犯罪不成立的证明责任不是妥适的出罪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法定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生产销售假药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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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侵害的规范解释——主次法益价值冲突时的实质判断 被引量:50
8
作者 时方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47-54,共8页
在民生刑法观指导下,为加强对民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1997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对制售假药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生产销售假药罪旨在保护多重法益,法益保护有主次之分,主... 在民生刑法观指导下,为加强对民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1997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对制售假药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生产销售假药罪旨在保护多重法益,法益保护有主次之分,主次法益发生价值冲突时,应以保护主要法益为原则。刑法规范层面上,公民生命健康法益的保护处于优势地位,秩序的维护则处于从属地位,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个人法益。对于假药的认定应根据药品是否具有真实疗效进行实质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取得药品管理部门批号。在陆勇案中,陆勇代购药品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欠缺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要素,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侵害 生产 销售假药 假药认定:陆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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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入罪门槛的当代价值探究——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正为视角 被引量:20
9
作者 刘晓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28-35,共8页
降低入罪门槛与刑法谦抑原则并无矛盾。犯罪圈具有动态性,每个国家都应当依据刑事法制状况确定犯罪圈的扩大或缩小。我国目前的总体趋势应当是扩大犯罪圈,并使刑罚轻缓化。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下称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扩大犯罪圈,与... 降低入罪门槛与刑法谦抑原则并无矛盾。犯罪圈具有动态性,每个国家都应当依据刑事法制状况确定犯罪圈的扩大或缩小。我国目前的总体趋势应当是扩大犯罪圈,并使刑罚轻缓化。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下称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扩大犯罪圈,与刑法谦抑原则没有实质的矛盾。没有危险结果的制售假药行为同样具备入罪的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凸显出多元当代价值,其核心价值是彰显刑法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实现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的正面价值,必须妥善解决该罪修改后所引发的相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降低入门槛 扩大犯 生产销售假药 刑法谦抑 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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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的法益分立:监管秩序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剥离与独立化保护 被引量:21
10
作者 于冲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2期164-171,共8页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双重法益保护模式,一方面过度地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抽象危险化,使得根本不具有危害生命健康安全危险的行为也受到刑法制裁;另一方面,该罪名所维护的药品管理秩序集中在同生命健康安全紧密相关的生产、销售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双重法益保护模式,一方面过度地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抽象危险化,使得根本不具有危害生命健康安全危险的行为也受到刑法制裁;另一方面,该罪名所维护的药品管理秩序集中在同生命健康安全紧密相关的生产、销售行为,对于生产、销售前的药品研发、注册以及上市后监管秩序未能有效维护。因此,针对药品犯罪法益兼顾保护的"兼而不得"、反受其乱,同时鉴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将附属于秩序维护的"以假药论"予以删除,刑法有必要将单纯的药品管理秩序法益剥离出该罪名之外,单独增设妨害药品监管秩序罪,形成药品犯罪的"双罪名"体系:一是明确生产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法益,以抽象危险犯为类型,保护依托于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药品功能的有效性,避免为了维护药品监管秩序造成的打击半径过度扩大;二是单独设立妨害药品监管秩序罪,以具体危险犯为类型,全面系统地维护药品监管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 销售假药 假药 法益保护 妨害品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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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的扩张与适用的限缩——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为例 被引量:12
11
作者 孙万怀 孙韶逸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69-78,共10页
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为积极主义的立法趋势,入罪门槛降低以及法益性模糊,由此造成法定犯的不断扩张。生产、销售假药罪成为"修改之最"(修改频率),反映了立法者从最初对法定犯的认识错误到最终的自我修复,即从最初的定... 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为积极主义的立法趋势,入罪门槛降低以及法益性模糊,由此造成法定犯的不断扩张。生产、销售假药罪成为"修改之最"(修改频率),反映了立法者从最初对法定犯的认识错误到最终的自我修复,即从最初的定罪不断提前直至与行政罚高度竞合,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完成符合刑法理性的复归,回到了相对积极主义的限缩适用的思路。该罪应该被确定为实质犯,假药是指《药品管理法》中的实质上假药的部分,体现了对不纯正法定犯的认同,从而证明了刑法规范追求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对数量和情节的叠加,而是行为本身危险的存在,而这种危险又可以体现为刑法对相对违法性的追求。落实到法定犯的认定,即使承认法益侵害理论,在认定时也必须叠加个人法益,否则行为不应该进入刑法评价的视野。由此,对于积极主义的立法观也应一分为二看待,立法的"积极主义"是一个中性概念,满足刑法立法的道德诉求才是刑法规范合理性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生产销售假药 限缩 相对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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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法教义学检讨 被引量:20
12
作者 张学永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4-32,共9页
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任何犯罪行为都是造成了法益侵害或威胁的行为,故单纯行为犯在法治国家的刑法中没有存在余地。生产、销售假药罪不是行为犯,而是抽象危险犯,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相关行为之后一般即会产生立法之初所设定的符合该... 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任何犯罪行为都是造成了法益侵害或威胁的行为,故单纯行为犯在法治国家的刑法中没有存在余地。生产、销售假药罪不是行为犯,而是抽象危险犯,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相关行为之后一般即会产生立法之初所设定的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风险。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具有法定的风险出现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客观判断,在行为仅具有规范违反而没有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实质危险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且,假药的认定,应采取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刑法法益保护目的实现的途径。采用(二元)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有助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行为犯 抽象危险犯 实质危险 (二元)结果无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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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失衡的量刑防范 被引量:1
13
作者 王扬 刘晓莉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36-42,共7页
刑罚失衡关涉法治建设和社会安定,区别于因罪责刑相适应、量刑个别化原则而产生的刑罚合理差异。《刑法修正案(八)》加剧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失衡的程度,该危害在客观上表现为立法规范的罪刑失衡和司法适用的量刑失衡,在主观上表现... 刑罚失衡关涉法治建设和社会安定,区别于因罪责刑相适应、量刑个别化原则而产生的刑罚合理差异。《刑法修正案(八)》加剧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失衡的程度,该危害在客观上表现为立法规范的罪刑失衡和司法适用的量刑失衡,在主观上表现为思想观念的局限和思维方式的僵化。刑罚失衡的显性原因是立法技术缺陷与司法裁量失范,隐性原因则是职业素养的欠缺和法律权属的冲突。刑罚失衡的量刑防范应基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包括合理确定量刑基准、规范酌定量刑情节、弱化审判主体职权、强化控诉主体职权和赋予其他参与主体相应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失衡 生产 销售假药 量刑防范 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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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行为犯的刑法经济评析 被引量:4
14
作者 刘晓莉 计拓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6期75-80,共6页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从刑法经济的角度出发,解决这两个罪行的衔接问题还要探寻新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 销售假药 行为犯 刑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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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构成研究及立法完善 被引量:1
15
作者 魏地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2年第5期26-29,共4页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采纳一般标准说;本罪的罪过...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采纳一般标准说;本罪的罪过形式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还有过失,是混合形式的罪过;本罪的罪名应由“生产、销售假药罪”改为“销售假药罪”;在刑罚处罚中,应当引入资格刑,完善刑罚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构成 销售假药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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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入罪标准 被引量:2
16
作者 刘菲 张红星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12期44-45,47,共3页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行为犯。笔者以两个案例的争议点为基础,结合理论分析,展开分析司法实务中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律入罪的不经济。笔者建议通过相关司法解释来细化对"假药"和犯罪情节的规定,以增...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行为犯。笔者以两个案例的争议点为基础,结合理论分析,展开分析司法实务中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律入罪的不经济。笔者建议通过相关司法解释来细化对"假药"和犯罪情节的规定,以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 销售假药 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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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兽药”行为刑事认定释疑
17
作者 余越洋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4期107-120,共14页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存在较大的立法差异,但在体系解释中又互相影响。刑法中“假兽药”的认定完全从属于前置法有违具体规范的独立价值以及罪名本身的立法精神。从构成要件层面、法益层面以及立法动向角度来看...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存在较大的立法差异,但在体系解释中又互相影响。刑法中“假兽药”的认定完全从属于前置法有违具体规范的独立价值以及罪名本身的立法精神。从构成要件层面、法益层面以及立法动向角度来看,“形式假兽药”并不属于刑法中的“假兽药”,“实质假兽药”也不必然属于刑法中的“假兽药”。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法条竞合中的交叉关系。产品犯罪普通法条兜底规则存在行为对象上的适用限制。一般生产、销售兽药违法行为不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参照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法例增设妨害兽药管理罪既迎合了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符合罪名认定的现实需要。在现行刑法下,对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以及不符合产品犯罪普通法条兜底规则的一般生产、销售兽药违法行为应当以无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 假兽 产品 行刑衔接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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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1
18
作者 孙志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8期77-79,共3页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看似降低了入罪门槛,实际上适应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而,并不存在单纯降低入罪门槛的问题。以刑法的公平性为视角对该罪修改后入罪、量刑等问题进行探讨,刑法作...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看似降低了入罪门槛,实际上适应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而,并不存在单纯降低入罪门槛的问题。以刑法的公平性为视角对该罪修改后入罪、量刑等问题进行探讨,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行为规范手段应当保持必要的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刑罚 危险犯 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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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模式评析——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为切入点 被引量:4
19
作者 陈志鑫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3期75-80,共6页
考察我国刑法关于药品安全刑事法律规范沿革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认定上前后矛盾,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刑事责任的差距逐渐扩大,并且假药、劣药如何区分仍未得... 考察我国刑法关于药品安全刑事法律规范沿革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认定上前后矛盾,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刑事责任的差距逐渐扩大,并且假药、劣药如何区分仍未得到解决。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劣药犯罪案件极少,原因在于假药劣药范畴模糊,结果犯的立法模式无法应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实务需求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善。从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劣药犯罪行为及完善药品犯罪刑法体系角度出发,有必要取消我国刑法中假药、劣药二元标准的立法模式,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将劣药纳入假药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 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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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生产销售假药罪 被引量:1
20
作者 焦永泉 《中国药事》 CAS 2002年第4期214-214,共1页
关键词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生产销售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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