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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模式评析——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为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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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志鑫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3期75-80,共6页
考察我国刑法关于药品安全刑事法律规范沿革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认定上前后矛盾,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刑事责任的差距逐渐扩大,并且假药、劣药如何区分仍未得... 考察我国刑法关于药品安全刑事法律规范沿革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认定上前后矛盾,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刑事责任的差距逐渐扩大,并且假药、劣药如何区分仍未得到解决。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劣药犯罪案件极少,原因在于假药劣药范畴模糊,结果犯的立法模式无法应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实务需求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善。从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劣药犯罪行为及完善药品犯罪刑法体系角度出发,有必要取消我国刑法中假药、劣药二元标准的立法模式,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将劣药纳入假药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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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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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梅 张浩宇 《警学研究》 2021年第1期5-14,共10页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将药品"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同等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情形;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提议废除对于假药与劣药的概念进行对立划分,统称为不合格药品;并合并《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相应的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罪;基于民生刑法观和风险刑法观,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时,同样不能忽视抽象危险犯问题,确有必要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品安全 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劣药罪 品监管 渎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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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的立法修订评析——以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为切入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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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陈奕欣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3-73,共11页
为与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我国药品犯罪的行为规制环节向前拓展至药品的研发、申报、审批过程,向后延伸至药品的使用环节,对药品... 为与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我国药品犯罪的行为规制环节向前拓展至药品的研发、申报、审批过程,向后延伸至药品的使用环节,对药品管理秩序的专门保护得以凸显。由此,我国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得以扩大。在《刑法》对生命、健康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的分立化保护的过程中,就修订后的药品犯罪的规定而言,仍然存在着生命、健康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法益分立不彻底、相互杂糅和罪名体系位置不当的现象。为此,应当删去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具体危险犯形态的规定,将该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产销售、提供假 生产销售、提供 妨害品管理 生命健康 品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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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解释在空白罪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长生疫苗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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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禹衡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34-38,共5页
"长生疫苗案"的爆发暴露了现行刑法典在药品类犯罪方面存在的漏洞,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作为空白罪状,其补充规范局限于假药和劣药的区分,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后果"并没有... "长生疫苗案"的爆发暴露了现行刑法典在药品类犯罪方面存在的漏洞,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作为空白罪状,其补充规范局限于假药和劣药的区分,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后果"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需要将司法解释纳入补充规范。司法解释在"长生疫苗案"中发挥重要的定罪量刑作用,在地位上需要认识到其并非刑法典的一部分,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指引和正向的法律应和。司法解释在空白罪状中具有规范化量刑情节、保持刑法典相对稳定、降低刑法典的修改频率、保障刑法典谦抑性、提供立法经验的作用,并且其需要一方面提高自身的立法水平,另一方面不断改进以发挥其作为补充规范的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生疫苗案 司法解释 空白 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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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防治“非典”肺炎期间政法部门应重点打击的10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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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超 《检察实践》 2003年第3期57-58,共2页
最近一段时间来,肆虐的"非典"病魔,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国上下正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全力以赴投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在全民上下抗击"非典"的非常时期,政法部门肩负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 最近一段时间来,肆虐的"非典"病魔,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国上下正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全力以赴投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在全民上下抗击"非典"的非常时期,政法部门肩负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始命.笔者认为,在防治"非典"期间,最有可能出现的犯罪有以下10种,政法部门应予以重点打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防治“非典”肺炎期间 妨害传染病防治 生产销售商品 生产销售 非法经营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虚假广告 玩忽职守 传染病防治失职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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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犯罪刑法规制的转型与司法回应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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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珂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0-96,共1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改变了药品犯罪的传统立法思路,建立了自然犯与法定犯并存的双轨规制模式,完善了实害犯与危险犯并列的犯罪体系,构建了区分程序不法与实体不法的全链条规制路线。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法与刑法中的假药、劣药... 《刑法修正案(十一)》改变了药品犯罪的传统立法思路,建立了自然犯与法定犯并存的双轨规制模式,完善了实害犯与危险犯并列的犯罪体系,构建了区分程序不法与实体不法的全链条规制路线。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法与刑法中的假药、劣药标准之争仍在延续,因果关系规则的模糊也难以充分评价不法行为的现实侵害,既往的推定规则亦无法解决新罪体系下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鉴于《药品管理法》确立了假(劣)药认定的实质标准,现行行政规范与刑法规范在假(劣)药评价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药品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难点不在于归责而在于归因。药品犯罪的归因判断,需在技术层面强化药品流向及使用情况的追踪调查,识别问题药品活性成分与毒害物,评估受害人的伤亡后果是否在药品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自然流程中。在新罪名之间构建差异化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评价标准存在差异,完全可能存在过失生产假(劣)药却故意销售该假(劣)药的情形;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实害结果并非本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内容,而是客观超过要素;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以事实认知为基础,妨害药品管理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以义务违反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提供假() 妨害品管理 法定犯 因果关系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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