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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人格权保护规定的基本原则——与新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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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麟啸(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21年第2期53-75,共23页
在中国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人格权法的新修始终是一个重要且令人热议的亮点。目前,与人格权相关的规定已独立成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并特别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 在中国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人格权法的新修始终是一个重要且令人热议的亮点。目前,与人格权相关的规定已独立成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并特别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在德国,人格权法同样是一个令人热议的话题。它部分被规定于《德国民法典》之中,部分则以特别法的形式呈现,而这些特别法又往往来源于欧盟法律。这使得中德人格权法之间存在丰富的可比内容和比较意义。该比较展示了在漫长历史进程中逐渐成长的人格权法与经历了现代法典化的人格权法之间的区别。内容上,本文既从法益评价的角度也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比较了二者的差异。总体而言,与现行的德国法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加开放,也更着眼于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 法益 生命、身体和健康权 姓名和名称 名誉 肖像 个人名誉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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