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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范式下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解读——以“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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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艺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24-132,共9页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贯穿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流派的显性问题,其中作为主体的人如何看待和理解自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论题。“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范式重新解读人与...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贯穿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流派的显性问题,其中作为主体的人如何看待和理解自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论题。“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范式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历史唯物主义视野彰显人与自然的本真样态;资本主义制度悖谬造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异化;人类中心主义特质指证人与自然的最终走向。不可否认的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难以有效应对当前的生态危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回应了时代问题,超越了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缺陷,构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与自然关系 人类中心主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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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哲学的范式转换:从生态中心主义到无中心主义——从西南少数民族生态哲学中得到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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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文利 刘松涛 《民族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24-30,101-104,共11页
生态哲学范式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第一次飞越性转变,但是还是没有摆脱西方哲学主客二分的思维框架,也就无法改变人与自然界的对立关系。未来生态哲学的发展还需要实现从生态中心主义到无中心主义的第二次飞越,才能真... 生态哲学范式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第一次飞越性转变,但是还是没有摆脱西方哲学主客二分的思维框架,也就无法改变人与自然界的对立关系。未来生态哲学的发展还需要实现从生态中心主义到无中心主义的第二次飞越,才能真正建构人与自然界的和谐发展模式。西南少数民族生态哲学的“物我同源”本体论、“天人合一”自然观、“我亦物也”价值观和“顺应自然”实践观中所蕴藏的无中心主义思想,为生态哲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构建生态文明社会提供了非常值得深思的理论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哲学 西南少数民族 人类中心主义:深层生态学 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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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及行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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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一境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6期61-65,共5页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起,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法的修改,...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起,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法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补充,均将该罪的争议问题指向保护法益和行为构造上。目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尚未有定论,对该罪行为构造的认定离不开对保护法益的理解。为更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思想,精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对该罪的行为构造不能单一认定为行为犯或结果犯,应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下识别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保护 行为构造 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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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原理下环境污染罪构成要件再阐释——以《民法典》第九条为底层伦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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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端木玉芳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5期93-118,共26页
污染环境罪修改后接连出台司法解释,事实上反映了本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的弱化。随着环境保护需求的日益升高,因规范上的需要,实践中产生了将部分并没有恶化环境质量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将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界定为严重... 污染环境罪修改后接连出台司法解释,事实上反映了本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的弱化。随着环境保护需求的日益升高,因规范上的需要,实践中产生了将部分并没有恶化环境质量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将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存在构成要件范围被规范解释得过于宽泛的问题。究其原因,立法层面上罪名设置不合理、“违反国家规定”等语词使用不准确,司法层面上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因实质化倾向造成的松动共同带来了定罪标准的松动。《民法典》第九条表明,绿色发展模式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底层伦理,而法秩序统一性能对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产生积极影响,在此基础上,应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界定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应当既是实害犯又是抽象危险犯,本罪的结果和罪量应当根据法益具体阐释,主观构成要件或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 实害犯 抽象危险犯 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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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中的环境修复措施适用问题——以G省2016—2020年186份判决书为样本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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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丽萍 唐玥玥 《天津法学》 2022年第2期5-18,共14页
环境犯罪治理理念从重惩罚转为重预防带来了环境犯罪处罚模式的转变,基于理念的转变环境修复措施就此产生。环境修复措施一经提出便在实务界得到较为广泛的适用,G省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在环境修复措施适用的过程中总结出大量的... 环境犯罪治理理念从重惩罚转为重预防带来了环境犯罪处罚模式的转变,基于理念的转变环境修复措施就此产生。环境修复措施一经提出便在实务界得到较为广泛的适用,G省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在环境修复措施适用的过程中总结出大量的经验,通过对G省近四年来环境修复措施适用的现状可窥见当前环境修复措施存在的问题,即环境修复措施法律性质不明确以及保障措施不完善。作为环境犯罪中新兴的处罚模式,环境修复措施应被定性为社区矫正措施,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规则在环境修复措施中具有同等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犯罪 环境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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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治理环境犯罪早期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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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高伦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24-26,共3页
当前,我国在环境犯罪领域出现了刑事治理早期化趋势,集中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在环境犯罪方面的相关修订上。基于防控环境风险、治理环境的需要和法益观念的转变,这一趋势具有合理性。刑事治理的早期化并不一定是对刑法谦抑主义的破... 当前,我国在环境犯罪领域出现了刑事治理早期化趋势,集中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在环境犯罪方面的相关修订上。基于防控环境风险、治理环境的需要和法益观念的转变,这一趋势具有合理性。刑事治理的早期化并不一定是对刑法谦抑主义的破坏,而是刑法的合理扩张与发展。当然仍需警惕刑事治理早期化的过度发展,注重谦抑的刑事治理早期化之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前化 环境刑法风险 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 谦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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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演进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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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远航 《北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44-153,共10页
受宏观政策影响,污染环境罪取代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保护法益也由1979《刑法》的经济法益观到1997年《刑法》的人类中心主义、《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态中心主义向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进化。尽管目前司法实务中大多数的污染环境罪... 受宏观政策影响,污染环境罪取代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保护法益也由1979《刑法》的经济法益观到1997年《刑法》的人类中心主义、《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态中心主义向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进化。尽管目前司法实务中大多数的污染环境罪曾被认定为行为犯,但是从修改后的规范上看,其犯罪构造已由结果犯演变为“危险犯+实害犯”的双重模式,且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鉴于污染环境罪同时兼具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双重属性,依据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建议将该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并对刑法规范进行如下设计:现行《刑法》第114条之一增加为该罪的危险犯条款,第115条之一增加为该罪的实害犯条款,并将“有毒物质”从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对象中剥离出去以便与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界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污染环境 环境法益 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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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早期化之展开——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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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旭巍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44-151,共8页
污染环境罪是情节犯,环境安全本身即为其保护法益,该罪的立法与司法充分体现了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法益保护早期化并非建构于风险刑法理论之上,能够有效治理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为依据... 污染环境罪是情节犯,环境安全本身即为其保护法益,该罪的立法与司法充分体现了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法益保护早期化并非建构于风险刑法理论之上,能够有效治理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为依据,不存在消解法益概念的问题;刑法谦抑主义不等于绝对地反对犯罪化,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兼顾了人权保障,符合谦抑性的要求。成立污染环境罪要求故意侵害环境安全法益,但对侵害传统法益只需具有预见可能性;该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决定了其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保护早期化 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 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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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之渐变与脱离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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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芊妤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35-40,153,共7页
环境刑法是否具有行政从属性这一争议,关乎环境刑法的价值定位和功能实现,解决此争议是环境刑法理论发展的应有之义。从实然层面来看,环境犯罪被认为是法定犯。但即使是法定犯,行政从属性也不能一概而论,各部门法的违法性是相对的,环境... 环境刑法是否具有行政从属性这一争议,关乎环境刑法的价值定位和功能实现,解决此争议是环境刑法理论发展的应有之义。从实然层面来看,环境犯罪被认为是法定犯。但即使是法定犯,行政从属性也不能一概而论,各部门法的违法性是相对的,环境刑法并非绝对从属于环境行政法。概观环境刑法法益观的发展轨迹,生态法益具有重要价值,环境刑法的绝对行政从属性不符合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环境行政干预与环境刑事干预具有本质区别。从应然层面来看,自然犯和法定犯的界限会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变化。随着生态文明的发展,环境犯罪呈现向自然犯向度的发展趋势。在此过程中,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不断弱化,甚至完全脱离。保持环境刑法的独立性,才能最大化地实现保护整体生态环境法益的最终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行政从属性 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 自然犯 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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