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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治理领域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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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浩 《兵团党校学报》 2018年第4期101-107,共7页
环境犯罪法益观的确立应当考虑法益本身的权利属性与功能定位。由于法益的享有主体必然可以还原为人的权利,故法益在发挥其功能导向的同时始终是围绕着人的权利而予以展开的。此外,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法治与权利发展现状,也应当继续坚持&q... 环境犯罪法益观的确立应当考虑法益本身的权利属性与功能定位。由于法益的享有主体必然可以还原为人的权利,故法益在发挥其功能导向的同时始终是围绕着人的权利而予以展开的。此外,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法治与权利发展现状,也应当继续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益观。"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并不是唯人类中心主义,而是强调继续在法治的语境下,重视公民个体的权利保障,努力构建我国的法治治理体系。"生态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并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权利发展基础与法治现实语境。由于现有的刑事立法体系也是倾向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而法治的构建阶段则是强调对个体权利的重视和保障,故"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属于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追求现实的合理性。"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有利于对环境予以切实地刑法保护。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继续坚持和发展"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具有现实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其有利于正确地指导生态领域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进而推进环境领域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益观 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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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过度刑法化及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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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洁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24年第1期41-44,共4页
过去几十年中,中国微罪去刑化研究成果显著,为备受刑法扩张困扰的西方国家提供了学习借鉴新思路,但仍存在完善空间。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过度刑法化趋势就是问题之一。在刑事立法上表现为过度增设新罪和抽象危险犯;刑事司法上表现... 过去几十年中,中国微罪去刑化研究成果显著,为备受刑法扩张困扰的西方国家提供了学习借鉴新思路,但仍存在完善空间。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过度刑法化趋势就是问题之一。在刑事立法上表现为过度增设新罪和抽象危险犯;刑事司法上表现为重刑罚,轻非刑罚辅助措施及多缓刑,少实刑,对我国刑法谦抑性、人权保护、司法资源合理配置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在立法层面借鉴德国环境刑法将危险犯细化为对人的危险和对生态的危险、新增环境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层面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树立生态性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等对策,为未来全球刑法发展提供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度刑 危险犯 附条件不起诉 恢复性司 生态性的人类中心主义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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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及行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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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一境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6期61-65,共5页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起,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法的修改,...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起,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法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补充,均将该罪的争议问题指向保护法益和行为构造上。目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尚未有定论,对该罪行为构造的认定离不开对保护法益的理解。为更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思想,精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对该罪的行为构造不能单一认定为行为犯或结果犯,应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下识别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益保护 行为构造 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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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法益的反思与坚守——基于污染环境罪的分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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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德华 张成东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5期70-76,共7页
当前对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的质疑实际上批评的是纯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则在强调人类的主体地位之同时也关注环境。将人类利益作为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有现实合理性,也有助于强化人类的责任意识。污染... 当前对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的质疑实际上批评的是纯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则在强调人类的主体地位之同时也关注环境。将人类利益作为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有现实合理性,也有助于强化人类的责任意识。污染环境罪法益的内涵应与环境刑法法益相一致,同时也要符合刑法规定并契合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需要。环境自身不具有独立的法益主体身份,环境利益无法脱离人类独立存在,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只能是人类的人身财产权利。据此,污染环境罪的基本形态属于结果犯,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态则仅限于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人类中心主义益观 环境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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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之渐变与脱离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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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芊妤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5-40,153,共7页
环境刑法是否具有行政从属性这一争议,关乎环境刑法的价值定位和功能实现,解决此争议是环境刑法理论发展的应有之义。从实然层面来看,环境犯罪被认为是法定犯。但即使是法定犯,行政从属性也不能一概而论,各部门法的违法性是相对的,环境... 环境刑法是否具有行政从属性这一争议,关乎环境刑法的价值定位和功能实现,解决此争议是环境刑法理论发展的应有之义。从实然层面来看,环境犯罪被认为是法定犯。但即使是法定犯,行政从属性也不能一概而论,各部门法的违法性是相对的,环境刑法并非绝对从属于环境行政法。概观环境刑法法益观的发展轨迹,生态法益具有重要价值,环境刑法的绝对行政从属性不符合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环境行政干预与环境刑事干预具有本质区别。从应然层面来看,自然犯和法定犯的界限会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变化。随着生态文明的发展,环境犯罪呈现向自然犯向度的发展趋势。在此过程中,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不断弱化,甚至完全脱离。保持环境刑法的独立性,才能最大化地实现保护整体生态环境法益的最终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 行政从属性 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 自然犯 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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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环境刑法的法益观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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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远 黄春潮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86-95,共10页
德国环境刑法的法益观大致经历了“强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弱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的发展路径。当前为了规制环境风险,德国刑法基于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而对人的法益和生态法益加以保护。为此,一方面规定了大量危险... 德国环境刑法的法益观大致经历了“强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弱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的发展路径。当前为了规制环境风险,德国刑法基于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而对人的法益和生态法益加以保护。为此,一方面规定了大量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使环境刑法的法益保护大大提前;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刑事处罚早期化过度延伸,又通过比例原则对生态法益进行限缩,仅在损害风险逾越社会可容忍界限时才加以处罚。我国应适度借鉴德国经验,稳步推进环境刑法的法益观走向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并以比例原则和相关标准对生态法益进行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 人类中心主义益观 人类中心主义益观 生态人本主义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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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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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歆笛 马荣春 《中国监狱学刊》 2023年第2期68-74,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改,该罪保护法益随之发生变化。中国理论界对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争论从未停歇,主要围绕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生态学中心主义法益论和生态学人类中心法益论三种学说而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改,该罪保护法益随之发生变化。中国理论界对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争论从未停歇,主要围绕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生态学中心主义法益论和生态学人类中心法益论三种学说而展开。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和生态学中心主义法益论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中国目前生态环境发展状况不相符合。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成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但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存在内容模糊的问题。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双重法益:一方面,生态环境安全是本罪主要法益;另一方面,人类法益是本罪的次要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保护 人类中心主义益论 生态学中心主义益论 双重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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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早期化之展开——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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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旭巍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44-151,共8页
污染环境罪是情节犯,环境安全本身即为其保护法益,该罪的立法与司法充分体现了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法益保护早期化并非建构于风险刑法理论之上,能够有效治理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为依据... 污染环境罪是情节犯,环境安全本身即为其保护法益,该罪的立法与司法充分体现了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法益保护早期化并非建构于风险刑法理论之上,能够有效治理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为依据,不存在消解法益概念的问题;刑法谦抑主义不等于绝对地反对犯罪化,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兼顾了人权保障,符合谦抑性的要求。成立污染环境罪要求故意侵害环境安全法益,但对侵害传统法益只需具有预见可能性;该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决定了其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益保护早期化 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 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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